文件名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采矿权设置和出让管理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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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黄自然资规规〔2019〕1号 |
发文日期 | 2019-05-20 15:25:00 | 发布日期 | 2019-05-20 15:25: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相关解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采矿权设置和出让管理的通知黄自然资规规〔2019〕1号文件解读
黄自然资规规〔2019〕1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推进矿业权出让管理改革,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矿产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级采矿权设置和出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级审批登记采矿权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水泥用石灰岩、熔剂用石灰岩(白云岩)、方解石、硅灰石等矿产资源(不含附件1所列的36个重要矿种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二)全市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三)省级下放或委托审批登记的其它矿产资源。
二、严格采矿权设置条件
(四)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以及矿业权总数、开采总量的指标控制。
(五)未被列入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禁止类(见附件2)。
(六)不与已设矿业权交叉重叠。拟设采矿权与已设采矿权重叠或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需注销已设采矿权;已设采矿权不能注销的,不予批准新设采矿权。
(七)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设置采矿权应有储量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勘查报告(或核实报告),矿产资源的勘查程度必须达到详查以上,且达到矿山开采设计要求。
(八)具备建设绿色矿山的相关条件。
三、加强采矿权设置管理
(九)项目动议。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已批准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确定拟设立采矿权,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十)设置论证。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后,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开展采矿权设置论证工作。由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县级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湖泊、应急管理、信访以及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代表参与,进行联合踏勘,重点对环境影响、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林地占用、水土保持、安全生产、拆迁补偿等方面开展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出具现场踏勘报告。经论证符合设置条件的,由县级政府制定与矿山开采有关的土地、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处置方案,并在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设置的信息公示栏、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十一)划定矿区范围。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以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为主体组织资料申报,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业务审批规定实行集体审议,并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下发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四、规范采矿权出让和登记程序
(十二)技术方案编制。拟设采矿权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等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技术报告,并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备案。
(十三)出让评估。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审批出让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采矿权出让起始价。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原采矿权主体已灭失后所遗留的固定资产(仅限不动产)净残值部分,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补偿处置,净残值部分价值列入出让公告,由竞得人按评估值支付补偿。
(十四)出让方案审议。按照矿业权出让有关规定,由交易机构制定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并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下发出让方案批复。采矿权出让方案应含拟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资源赋存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出让方式、出让起始价、竞买资格等内容。
需要设置底价出让的,应在报请审议出让方案时一并提请议定。
(十五)采矿权出让。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有关规定,采矿权出让以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市本级出让的采矿权原则上采用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对环境敏感地区可采取招标方式出让。
完成采矿权出让交易后,根据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结果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收取采矿权出让收益。
(十六)采矿权登记。采矿权竞得人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技术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权限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审查)后,持相关资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确定的服务年限发放,但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年限。
五、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十七)全面公示公开。全面实行采矿权设置和出让信息公示公开制度,采矿权设置信息、出让信息、登记信息必须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监督,提供社会化服务。
(十八)加强收益管理。严格按照《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绩规〔2018〕6号)有关规定收取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地质调查、矿山及河流生态环境修复、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支出。
(十九)严肃责任追究。采矿权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采矿权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其它有关规定
(二十)本通知发布前原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1. 36个重要矿种名称
2. 湖北省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29日
附件1
36个重要矿种名称
煤、油页岩、钨、锑、锡、稀土、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石煤、泥炭、石油、烃类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元素。
附件2
湖北省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
注:(一)《负面清单》实施后,符合《负面清单》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展新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符合《负面清单》条件的已设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或退出。
(二)《负面清单》中“禁止类”条件的矿业权申请,一律按照《负面清单》列明的禁止措施,停止办理矿业权新设申请。在《负面清单》实施前已经批准的矿业权,依法依规逐步稳定有序退出。
(三)《负面清单》中“限制新设类”条件的矿业权申请,严格核实是否满足《负面清单》列明的限制条件,满足限制条件的可以依法依规开展矿业权出让和审批工作,未满足限制条件的不予出让和审批。
(四)《负面清单》“禁止类”“限制类”条件之外的矿业权申请,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 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底线,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对政府财政资金地勘项目可在生态红线内开展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矿产资源调查或勘查活动,调查和勘查成果纳入国家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