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采矿权设置和出让管理的通知》(黄自然资规规〔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范了市级采矿权设置和出让管理工作,是我市市级采矿权设置和出让管理工作的依据。
1、出台《通知》的必要性
2018年1月,湖北省委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8〕2号),核心是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推进竞争机制,就矿业权设置的论证、出让等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推进矿业权出让管理改革,优化我市矿山资源配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矿产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我局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几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了本《通知》,规范了市级采矿权和出让管理。
2、《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规定,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8〕2号)文件要求,针对目前黄石市市级采矿权出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采矿权设置和出让管理工作上进行了细化。
《通知》梳理了部、省和市政府对采矿区设置和出让有关政策,总共分为明确市级审批登记采矿权范围、严格采矿区设置条件、加强采矿权设置管理、规范采矿区出让和登记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和其他有关规定六个部分,共21条,结构完整,条理清晰。
《通知》规范了市本级发证的采矿权设置和出让工作,便于服务对象了解掌握采矿权设置和出让的范围、基本条件、主要流程和工作要求。一是对设置和出让条件进行汇总,全面系统明确市级发证采矿权的范围和设置条件;二是对流程进行梳理,告知服务对象采矿权设置出让和登记主要流程:1.由各地根据规划及经济发展需要研究确定拟设采矿权;2.按照鄂办文〔2018〕2号文要求组织拟设采矿权设置论证;3.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为申报主体组织申报资料申请划定矿区范围;4.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由拟设采矿权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完成采矿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相关技术报告并备案;5.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6.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核并批复交易机构制定的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7.采矿权出让;8.采矿权登记。同时《通知》在流程中明确市局、县局、地勘基金中心等单位工作职责;三是明确采矿权设置和出让过程中需要重点审核把关内容,如绿色矿山创建、采矿权设置论证和风险评估等。
《通知》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创新:一是市本级发证采矿权提交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研究次数进行压减优化,一宗矿权原则上提交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不超过2次;二是明确已设置采矿权注销后重新出让新采矿权的,原采矿权人应承担的恢复治理责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返还和利息退还等一并转移至新的采矿权人;三是明确采矿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对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约束,要求竞得人限期完成绿色矿山创建任务并申请验收,逾期未完成的,限期整改,整改仍未完成的,出让机关可依据采矿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采矿权。
《通知》强化了采矿权设置和出让管理的法律责任。全面实行采矿权设置和出让信息公示公开制度,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监督。同时严肃责任追究,一旦发现在采矿权设置和出让过程中存在不正当手段骗取采矿权登记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通知》的实施范围和期限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通知》发布前与原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通知》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