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修订稿)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黄政办发〔2019〕24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的通知》(鄂自然资办[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继续全面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审批时效,促进项目更快推进和落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适用对象、时间、范围
适用对象。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建筑结构、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分隔、建筑外立面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既有多层住宅小区及其它建筑(除各类学校、综合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大型酒店、大型购物中心、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室外加装消防楼梯或加装电梯的工程;在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承诺到期拆除的临时售楼处(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施工期间临时性出入口、施工用房、施工围墙,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高度不超过6米且符合建筑安全与质量标准的建(构)筑物以及永久性围墙;由政府主导整体纳入统一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平改坡屋顶整治项目,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建筑套内各功能用房位置调整以及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等;市政管线、道路交通和公共设施项目中不突破原用地红线的改造项目、临时性项目、小型附属设施及可移动便民服务设施等项目。
时间。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范围。本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城乡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等。
附件:制定本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1日
制定本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相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四)精简审批环节。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
(一)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一律开放,不得设置对外地经营者不平等、消除或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条件。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设置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市场准入障碍。全面清理审批事项,除法定目录外一律取消,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全面开放市场,除涉密和特定重大技术工程外的招标限制一律取消,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5、《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黄政办发〔2019〕24号)
6、《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
7、《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
8、《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的通知》(鄂自然资办[202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