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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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市政科 | 发文字号 | 黄资建规〔2024〕1号 |
发文日期 | 2024-09-06 16:30:22 | 发布日期 | 2024-09-06 16:30:2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各相关市直单位、各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深化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省自然资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4〕11号)和《省自然资源办公室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修订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4〕9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修订稿)的通知》(黄自然资规规〔2021〕1号)予以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豁免范围
在市城区(包括黄石港区、下陆区、西塞山区、开发区·铁山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城乡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予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可不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豁免方式
豁免清单分为免于许可和无需许可两类。
适用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需在施工前向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按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审定备案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实施。
列入豁免清单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时,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豁免内容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参考样本(修订)》,再结合我市实际,对《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修订稿)的通知》(黄自然资规规〔2021〕1号)进行增减和细化。
四、相关内容
(一)对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工程项目,要严格遵守《民法典》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文物保护、消防、地质、结构等公共安全要求,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工程事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应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管线安全、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风貌管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修订稿)的通知》(黄自然资规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4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一、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
(一)建(构)筑类工程
1.已验收且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建筑结构、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外立面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2.既有多层住宅小区及其它建筑(除各类学校、综合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大型酒店、大型购物中心、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室外加装消防楼梯或加装电梯的工程。
3.既有建筑或已审批在建建筑增设室外消防专用钢楼梯,既有建筑(小区、单位)升级改造,增设大门、门卫室等。
4.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增设或改建公共、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小区内部综合整治。
(二)市政与公用设施类工程
1.公交车站(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垃圾分类设施、自助快递柜、5G设备、充电桩、道闸、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电力铁塔等。
2.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停车场。
3.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等改造提升项目(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
4.35kv及以下架空及地下电力线路新建及迁改,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环网柜、换电柜等。
(三)道路与交通类工程
不改变道路断面形式的既有道路改造、不涉及新改扩建建构筑物的交通市政工程。
(四)水电气网(热)类工程
1.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适用于水电气网(热)并联审批的外线接入工程。
2.长度不超过150米的市政管线工程,小区内、背街小巷等管线工程。
(五)农村小型建设项目
符合我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与质量规定的项目。
(六)其他工程
1.夜景照明工程。
2.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建设项目在符合《民法典》要求且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在自身用地范围内增设不涉及市政设施、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设施。
3.设置于街道或公路旁的汽车尾气监测点。
4.不涉及新增建(构)筑物的环境整治、山体绿化工程。
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
(一)建设工程类
1.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高度不超过6米且符合建筑安全与质量标准的建(构)筑物。
2.由政府主导整体纳入统一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平改坡屋顶整治项目(含平改坡),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
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工程施工配套的临时性建筑(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及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4.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5.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6.在工业项目内的雨(污)水池、地泵、消防水池(泵房)、罐区、堆场、门楼(不含门房),非机动车棚等构筑物。
7.在既有住宅小区及其它建筑项目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新建有顶盖、无围护设施和围护结构的独立柱、单排柱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
(二)市政与公用设施类工程
1.在既有道路上建设的道路附属设施,如:路标、路牌、旗杆、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消防栓等。
2.在公园内单独建设非经营性的,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不包括总体高度超过10米或基座设计为碑式、座式的大型城市雕塑)等园林小品、内部道路、步行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建(构)筑物及设施(大门及公厕除外)
3.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4.利用自有地设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不含室外地面机械式停车楼、停车库),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的工程。
5.符合相关规范的围墙、挡土墙工程。
6.城市口袋公园、水环境整治、堤岸维修加固和河道、管线清淤工程。
7.公安部门设立的用于维护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8.自有用地内建消防水池(泵房)、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御的建(构)筑物。
(三)道路与交通类工程
1.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2.在城市公园、人行道等公共空间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及充电设施。
3.不涉及新增用地的绿道建设工程。
(四)水电气网(热)类工程
1.抗疫、抢险应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建设工程。
2.已批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三级管线工程。
3.已经审批的既有管线原路径维修、更新以及提档升级改造。
4.水、电、气及通信(讯)的小型附属设施,如光交箱、水表箱、调压井等。
(五)其他工程
1.道路绿化工程、乡村小型桥梁、景观小品、游步道等。
2.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