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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来源:规划科    时间:2017-09-01

黄土资发〔201718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国土资源保障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鄂土资规〔20171号)精神,现就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取消《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事权改革的通知》(黄土资发〔20136号)中关于下放用地预审审批权的规定,市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二、调整申报材料和预审有效期

    调整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分用地单位提交材料和国土资源局(分局)提供材料两类,各级国土资源局(分局)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见附件1)审查用地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用地预审批复有效期由二年调整为三年。

    三、改进对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

    在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报告中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不再对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

    四、改进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及明确可以独立选址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内容)。用地预审通过后,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工作,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报市局审查。

    五、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一)开展现场踏勘和论证。建设项目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尽量少占耕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面积大于等于35公顷同时达到用地总面积50%,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由市局组织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见附件2),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市级以下预审的项目由市局组建用地论证专家库,由市局规划科抽取专家进行论证。占用耕地面积小于35公顷同时达到用地总面积50%的项目,由市局委托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意见。

    (二)开展项目节地评价。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分级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其中,应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国土资源部已委托给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应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已委托给市局组织论证。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局预审项目,论证工作由市局规划科组织,从用地论证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论证。

    (三)开展项目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724号)规定,用地单位应在用地预审通过后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应在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前,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建委、市环保局和我局备案;涉及改变现有建设用地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建委、市环保局和我局备案;涉及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应在办理转让手续前,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建委、市环保局和我局备案。

    六、缩小用地预审范围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确需进行用地范围调整,调整比例在10%以内,且调增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后项目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土地使用标准,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可不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对于可不进行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如果用地单位来函要求出具建设项目不需进行用地预审说明的,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同级国土资源局(分局)出具说明,市局预审项目由市局行政审批科受理申请并出具说明(见附件3)。

    七、规范市局审核审批用地预审流程

    市局行政审批科统一负责市局审核审批用地预审收件,录入市局预审网上审批系统,分发至市局规划科、市局土地利用科审核。不涉及现场踏勘和组织论证项目,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涉及现场踏勘或组织论证项目,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用地预审时限不得高于上述时限(见附件4

    (一)报件审查。

    市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审查申请报告是否与预审权限一致,报件材料是否涵盖附件1中需要提交的内容,申请报告等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表填写及提交坐标数据格式是否正确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出具书面补正告知;收件后,查询并出具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说明;对大冶市、阳新县范围内,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预审项目,通知大冶市国土资源局、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出具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说明。

    市局规划科:负责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修改规划的,是否符合修改规划的条件,规划修改方案是否合理;需要现场踏勘论证的,组织现场踏勘论证(见附件5)。

    市局土地利用科:负责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家定额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建筑系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需要编制节地评价报告。

    (二)审查意见汇总和领导审签。市局规划科汇总审查意见,并拟定退件告知或批复文件报分管领导审签

    (三)网上公开。市局预审项目,批复文件同步抄送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并在市局门户网站公开(见附件6)。

    八、关于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并联审批

    对纳入市政府部门并联审批的市级重点项目,由市集中受理窗口受理后,市局行政审批科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集中受理窗口反馈报件是否符合收件要求意见,符合收件要求的,录入市局用地预审网上审批系统,纳入用地预审流程;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耕地规模较大需要踏勘的,按规定实行与其他部门联合踏勘,由市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协调,会同规划科、利用科、耕保科参与联合踏勘。

     九、严格执行用地预审在线备案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局(分局)完成用地预审后,必须按规定通过外网在线备案系统实时上报,在线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文件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

          2.项目踏勘意见表格式

          3.项目不需进行用地预审说明文本格式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流程图

          5.科室(单位)审查意见文本格式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公开格式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格式

          8.建设单位用地预审申请文本格式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文本格式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

                       201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