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罚?
答: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处理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答:对无证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超层越界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采矿、勘查设施,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生产、工作秩序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四、常见的违反规划建设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答:主要有:(1)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2)不按规划批准内容施工,擅自移位和扩大建筑面积的;(3)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4)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改变设计、改变结构、改变造型的;(5)未经规划管理部门验收,边装修边投入使用的;(6)建筑项目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
五、《城乡规划法》中对哪些行为将进行处罚?
答:(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可以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毁坏林木的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毁林采种或者挖笋、掘根、剥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七、擅自开垦林地应受哪些处罚.
答: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今日大冶2019年6月25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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