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服务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征地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要求,2016年12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4号)。《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分切实提高服务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认识;准确把握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基本要求;认真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核工作;严格落实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加强领导,强化监管等5个部分以及4个附件,明确了职责分工,细化了实施要求,强调了事后监管。
一、起草背景
(一)国家出台了规范性文件。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为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再次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加大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力度,对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增加了配套设施用地,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二是改审核制为协议备案制。三是对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论证可部分占用基本农田。四是强调加强监管和信息公开,要求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
(二)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待规范。随着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新建农业设施越来越多,占地量越来越大。但各地对政策的把握和使用,特别是改用地审核制为协议备案制后,如何审核、如何报备缺少统一的操作流程,亟需出台文件进行规范。同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由于备案机制尚未理顺,使得设施农用地变更数据核实难度大,也亟需规范。
二、起草经过
《通知》由我处负责起草,经过2次处务会讨论,形成《通知》(初稿),在全省征地管理工作会议期间,召开座谈会征求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两次征求厅相关处室的意见,共征集修改意见77条,对重复意见合并后共47条,我们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梳理,逐条分析和吸收,共吸收采纳34条。同时,委托农业厅征求各市(州)农业部门的意见,由农业厅统一汇总梳理修改。两厅共同对《通知》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分为5个部分。
(一)切实提高服务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认识。对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切实服务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进行了阐述。
(二)准确把握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中的内容进行了强调,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的范围、使用要求、占用基本农田的条件等;细化了设施农用地备案前的有关流程,对国有农场的设施农用地的备案主体予以了明确。
(三)认真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核工作。明确设施农用地的备案流程和备案主体、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内容和审核时限;对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提高了可操作性。《通知》还对备案通过和不予通过后的处理方式分别予以说明。
(四)严格落实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要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分别上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本市(州)设施农用地报备表分别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形成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管。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提出了加强监管,强化执法巡查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措施。
(六)附件。包括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文本格式、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目录、设施农用地备案表、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表共4个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