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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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字号 | 黄自然资规发〔2021〕4号 |
发文日期 | 2021-07-13 15:10:17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15:10:1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综合政务 |
各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更好地服务和促进工作开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反对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局机关与市国土整治办公室、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土地储备中心、征地事务所、地勘基金中心、国土信息中心、规划信息中心、规划展示馆、木材检查站、林木种苗管理站、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站、森林植物检疫站、湿地管理办公室等局属事业单位组成局机关核算单位,实行统一核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城区分局分别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各独立核算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核、分类核算、分级审批”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局机关核算单位、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城区分局。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储业务资金管理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局机关核算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编制部门预算必须坚持“严格预算,厉行节约,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其工作流程遵循:
(一)局财务与资金运用科(以下简称财务科)统一编制局机关核算单位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办公室编制接待费、会议费经费预算,政工科编制培训费、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各科室(单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经各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科汇总,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组织业务会进行初步审核。
(二)局财务科根据业务会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提交局务会审定后,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预算文本(一上)。
(三)市财政局部门预算控制数(一下)下达后,财务科协调各相关科室(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四)根据党组会决定,各相关科室(单位)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书,提供立项依据,财务科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预算控制数反馈意见(二上)。
(五)市财政局部门预算批复(二下)下达后,财务科分解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各科室(单位)遵照执行。
第八条 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不得超预算支出,严禁无预算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九条 各核算单位按照规定编制部门决算,确保决算数据完整、真实、准确,接受市人大和市财政、市审计部门的预决算审计和检查。
第三章 收入收费管理
第十条 单位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其他收入等。机关核算单位的收入由局财务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各单位依法取得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单位收入。
第十一条 各执收科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进行收费。涉及分期收缴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分期次数和缴纳期限。
第十二条 各执收单位(科室)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或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基本支出又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基本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批复情况执行,项目支出由各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实施、管理、督办、检查和验收等工作。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预算使用。
第十四条 严格支出事前审批。除正常支出的工资、津补贴、奖励性津补贴、公积金、社保、残保金、上缴工会会费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邮电费、伙食费以外的支出,按照“分级负责、先批后用”的原则办理。支出事前审批分为领导签批和会议集体审定两种方式。
(一)局机关核算单位支出事前审批程序:
1.单项支出1仟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经办科室(单位)填写支出事前审批单,由财务科审核,经局分管(挂点)领导审查后,报局分管财务的领导审定。
2.单项支出3万元以上的,经办科室(单位)形成书面请示,提交局会议研究审定。其中,中央、省级转移支付用于实施指定项目的专项资金,或者年初已列入部门财政预算的经常性项目资金使用时,由分管领导组织业务会研究审定。
(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事前支出程序:
1.单项支出1仟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议定(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下同)。
2.单项支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议定后,经办科室填写支出事前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财务人员和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局挂点领导审批。
3.单项支出3万元以上的,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议定后形成书面请示,提交市局会议研究审定。其中,市局分配下拨用于完成专项工作的资金,或者年初已列入本单位财政预算的经常性项目资金使用,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 规范支出事后报销审批程序。
(一)局机关核算单位支出报销审批程序:
1.单项支出1仟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支出报销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查、财务科审核后,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单项支出1仟元以上的,根据事前审批意见(支出事前审批单或会议纪要),经办人填写支出报销单,科室(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审查,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支付合同款时,经办人还需一并填写项目合同款支付申请表,提供项目合同及采购资料等相关附件。
(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支出报销审批程序:
1.单项支出1仟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支出报销单,该单位科室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审核后,报该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2.单项支出1仟元以上的,根据事前审批意见(单位班子事前集体议定、市局分管(挂点领导签批)、市局会议审定),由经办人填写支出报销单,科室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审核后,报该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正常支出的工资、津补贴、奖励性津补贴、公积金、社保、残保金、上缴工会会费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邮电费、伙食费等日常性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支出报销单,职能科室(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审核后,局机关核算单位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其他独立核算单位报该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严格审核报销手续。经办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以及佐证资料等附件,一件事项一次性结算,不得化整为零或合零为整;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负责审查支出内容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财务人员负责审核原始票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审核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对不符合审批程序的报账事项,财务人员有权要求完善相关手续或者拒绝支付。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我市公务接待、公车运行、因公出国(境)以及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管理规定,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压缩一般性支出。
(一)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实行来函接待、事前审批、定点管理。接待标准按照我市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二)公车运行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坚持限额控制、定额审批,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定点维修。
(三)因公出国(境)费。严格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人员出访,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会议费。市直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属于三类、四类会议,会议地点实行内部优先、定点管理、事先审批,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所需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会议室租金等其他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支出标准按我市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培训费。干部培训实行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局党组会议批准后施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开展培训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支出标准按照我市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差旅费。差旅费按照我市和我局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办公用品实行统一采购、限额控制、计划管理。局办公室应统筹考虑各科室(单位)办公用品需求,编制办公用品采购经费预算,制定采购计划,统一实施采购,各科室(单位)按计划领用。
第十九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因公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运维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干部职工应自觉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公务消费。对未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也应主动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服务和工程类业务应提前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手续,根据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模式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备案和合同公开。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的采购项目,由责任科室(单位)根据项目特点提出适当的采购模式和采购方式,经分管领导审批或局会议审定后实施采购。
第二十二条 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科室(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体现采购过程的完整资料(包括项目合同)整理后交财务科存档备查。采购资料未经存档的,财务科不得支付相关款项。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采购科室(单位)负责记录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及不良行为,报财务科汇总。对供应商发生1次不良记录的,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年内禁止其参加全局的投标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和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其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软件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以购置、接受配给或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按照《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及市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软件资产管理按照《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湖北省行政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缴各项规费必须统一使用规定票据。各种票据不得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财务科必须指定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使用台账,做好票据领取、保管、使用、缴销等工作。
第八章 财务印鉴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财务印鉴分离保管的规定,单位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财务专用章与收费票据、经办岗与审核岗电子印鉴应实行分离保管。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印章管理规定,不得违规擅自使用财务印章,严禁出现空白印鉴。
第九章 财会人员职责及管理
第三十条 局财务科具体承担局机关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局属其他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二条 财会人员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会人员应按照会计年度整理会计档案、装订成册,移交局档案室集中管理。
第三十四条 坚持财务岗位不相容原则,会计和出纳分开设置。财会人员岗位调整或者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离岗。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级和下级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核、审计和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坚持财务信息公开。局财务科按要求在局门户网站等指定地方及时公开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政府采购、收费项目清单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实行财务内部检查。局财务科负责指导局属其他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局属其他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问题整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范围和标准进行检查。
(三)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财务管理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财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违规资金额度、情节性质程度,将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坐支、挪用各项规费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白条收费、多收少开或不开收费票据,将国家收入据为单位或个人所有的;擅自改变分期征收规费的。
(三)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
(四)违规决策,集体和单位负责人违反资金支出管理相关规定,作出错误决定支出无法改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提供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超范围、超标准报销或被有关机关查处的。
(六)不按规定审查、审核原始凭证,造成单位损失或被有关机关查处的。
(七)违规支出的;不按支出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或化整为零审批的。
(八)不符合支出审批程序支付资金无法改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不履行监督责任或发现问题不制止、不报告无法改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擅自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
(十一)固定资产不登记入账,形成账外资产,导致资产流失或被有关机关查处的;
(十二)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或保管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毁、遗失或被盗的。
(十三)其他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会计法》规定的相关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局机关党委党费管理按照上级组织部们有关规定执行;局机关工会会费管理按照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黄自然资规发〔2019〕9号)同时废止。在本制度执行期间,如市级有关部门对相关政策及标准有调整,则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