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1-06-24 03:58

文件名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件类型通知
发文单位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自然资规函〔2021〕65号
发文日期2021-06-24 15:58:55 发布日期2021-06-24 15:58:55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能源;综合政务

各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624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黄石政规〔2017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专用设备1500元,一般设备10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划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是指办公等用房。

(二)一般设备。是指各种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照相机、摄影机、空调机、无人机等办公设备、家具用具及工具、器具等。

(三)运输设备。指车辆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荣誉室等馆藏或展览的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及音像制品。图书是指图书室的各种藏书和各种专业图书、技术资料等;音像制品指电影拷贝、影碟和录像制品等。

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包括以上各类,但又符合固定资产的其他各类资产。

无人机使用及管理具体规定由信息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按需配备、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台账登记、合理调配的原则;

(四)账物相符、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大楼内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物台账登记、清查核销工作;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登记、指导和监督固定资产采购工作,会同办公室开展固定资产清查核销工作;局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无人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登记、采购核实及分配工作;局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登记、保管、采购、清查、统计、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配备固定资产。

上级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坚持节约使用原则,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配置固定资产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文请示。各科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书面请示报局办公室。

(二)公文处理。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相关局领导签批。

(三)购置审查。根据局领导签批意见,局办公室会同财务科对配置固定资产请示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属于调配的,报局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属于采购的,报局分管办公室、财务领导审批;大宗大额固定资产采购,经局务会或局党组会讨论决定。涉及信息化建设资产购置的,先经信息中心审核。

(四)采购及验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局财务科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履行政府采购申报手续。采购固定资产应按政府采购办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其中,涉及机关科室采购及验收由局办公室组织科室共同实施;涉及局属事业单位及城区分局采购及验收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及验收。采购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领用及调配。购置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由使用科室(单位)填写《固定资产领用表》一式四份,经局办公室和使用单位盖章后发放。调配的固定资产,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配表》一式四份,经局办公室、财务科审核,报局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调配。

第六条  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财务科分别进行登记,电脑等涉及信息化建设资产由信息中心同时登记。登记包括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账。其中涉及项目类固定资产如抗灾救灾资产由使用单位登记保管。

第七条  固定资产登记实行统一编号,并使用相应标签在固定资产上标明。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等方式。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的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空调的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办公桌、椅、沙发、茶几、书柜、接待室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文件柜、保密柜、会议室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20年。

第九条  各科室(单位)要规范固定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益,对打印机、绘图仪、扫描仪等办公设备要实行资源共享,提高办公设备使用效率。

第十条  各科室(单位)不得自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进行审批,其审批按照配置固定资产的程序执行。批准出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出租合同。批准出借的固定资产,由承借单位出具按期归还的书面承诺和借用凭据,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交付。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捐赠、无偿调出(不含全局内部调剂)、报废等。固定资产处置按如下审批权限执行:

(一)处置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资产(土地、房屋、车辆除外),由市局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处置账面原值500万以下的土地、房屋、车辆,以及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由市局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处置资产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经市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局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文请示。各科室(单位)提出固定资产处置书面请示,报办公室。

(二)公文处理。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相关局领导签批。

(三)处置审查。根据局领导签批意见,局办公室会同财务科对固定资产处置请示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按规定不属于上会研究决定的,报局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属于上会研究决定的,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涉及信息化建设资产处置的,先经信息中心审核。

(四)处置备案。局领导签批后,使用科室(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相关表格,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请市财政局备案

)处置核销。处置的固定资产经市财政局备案后,由局财务科、办公室对局机关已核销备案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信息中心参与信息化资产处置。各独立核算单位对本单位已核销备案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上交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涉密敏感或涉密信息储存、处理的信息化设备,由信息中心按照保密程序脱敏、脱密后处置。

第十三条  实行定期清查固定资产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局办公室、财务科督促各科室(单位)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对清查中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将清查情况书面报局办公室、财务科。局办公室、财务科对各科室(单位)上报的清查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汇总后向分管局领导汇报。涉及盘盈或盘亏的重大资产变动向局党组报告。

第十四条  各科室(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做好固定资产统计工作,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告,由局财务科汇总后对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标准(数量、额度)配置固定资产的;

(二)擅自购置固定资产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或处置固定资产的;

(四)保管不善被盗、损毁、遗失的。

(五)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会同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