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办公室    时间:2021-06-24 03:38

文件名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件类型制度
发文单位信息中心、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自然资规函〔2021〕64号
发文日期2021-06-24 15:38:36 发布日期2021-06-24 15:38:36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能源;综合政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624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黄石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本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以及各城区分局在网站、微信、微博、短视频及互联网直播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各单位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自建微信(QQ)工作群作为工作管理和政务信息发布工具,纳入本制度管理范畴。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府公开和优化改进政务服务的总体要求,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管理流程,引导宣传舆论,塑造良好形象。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局办公室、法规科、信息中心)归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涉及合法性审查事项由法规科负责,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办、谁主办、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开办、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核等职责。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承办的,须明确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日常监督。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要推送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务信息以及重要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等部门主动公开类信息。其中官方网站主要进行新闻动态、政策法规、财政预决算、专项工作、计划规划、人事任免、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政务信息发布,局长信箱、咨询投诉、在线访谈等线上交流互动,以及政策法规解读等内容;微信公众号、抖音及微博平台主要进行工作动态新闻发布、政策法规及解读等信息;微信(QQ)工作群主要用于内部管理工作信息发布。

政务新媒体不得发布非政务类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发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歪曲、篡改上级发布政务信息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严格实行政务新媒体审查备案制度。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开办、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信息中心登记备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和市政数局备案。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账号。本制度出台前已经设立的政务新媒体,应补办登记备案手续。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为专项活动或专项工作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

第八条   严格实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

(一)网站信息发布审查程序按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黄自然资规办发20205号)执行。

(二)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信息发布审查程序:承办单位经办人制作信息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办公室宣传员审核办公室主任审签,重要信息报分管业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网站公开。

第九条   严格微信(QQ)工作群管理。同一单位、同类事项原则上只允许建立一个微信(QQ)工作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责任单位指定专人管理,2个工作日内报信息中心完成登记备案。群内成员一律实名制,因工作调整或人员变动的,管理员应及时清理退群。临时工作群或专项工作群,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在2个工作日内解散并注销登记。

群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群成员的准入、准出,实名审核等管理。

(二)负责对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

(三)对群内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予以制止,终止不合时宜的话题和言论。

(四)对群成员发布的意见建议做好记录,及时报告和反馈。

第十条   微信(QQ)工作群可根据工作要求,实时发布与工作相关的信息、通知公告等,如工作动态、工作经验、会议通知,交流、沟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以及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鼓励分享专业知识、业务学习、自我修养等有价值、正能量的信息。

严禁发布或讨论反动、色情、赌博、暴力、商业广告、病毒链接和其他违法侵权的内容,不得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严禁上传涉密和敏感文件资料,严禁发布涉及工作的涉密和敏感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新媒体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内容监测,督促及时更新发布信息,确保政务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或严重表达错误等问题应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网络安全机制及网络舆情预案。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落实政务新媒体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应急预案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加强账号密码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开设、备案、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   加强约谈问责。对违反上级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局机关纪委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停等措施进行处置。对违反规定发布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