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面下放新建工业项目出让供地和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业务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主动公开文件 |
---|---|---|---|
发文单位 | 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黄自然资规函〔2020〕51号 |
发文日期 | 2020-06-05 16:56:36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16:56:3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自然资源、能源 |
黄自然资规函〔2020〕51号
各城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18〕34号),逐步实现简政放权“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限”,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全归集、全管控”,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标准地”出让改革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19〕33号)精神,市局下达了《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自然资规函〔2020〕12号)、《关于将新建工业项目规划审批、出让供地和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业务下放西塞山区试行的通知》(黄自然资规函〔2020〕13号),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新建工业项目规划审批、出让供地和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业务下放西塞山区分局试行。从试行情况看,西塞山区圆满完成了2宗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供地工作,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缩短了出让供地周期,试点工作较成功。市局经研究决定,将新建工业项目出让供地和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业务全面下放至各城区分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新建工业项目出让供地业务。由各城区分局负责用地资料搜集整理、权籍调查、现场踏勘、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地价评估、编制“标准地”供地方案上报城区政府批准、提请城区政府专题会议确定出让起始价和底价、移送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拍挂交易、录制出让合同、组织交地、征收土地出让价款及耕地占用税、办理供地审批等业务。(见附件1)
二、承办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业务。各城区分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监管工作,对建设用地信息公示情况、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情况、开竣工情况、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等实行全程监管,并负责建设用地开竣工违约金、土地闲置费征收以及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见附件2)
三、各城区分局自2020年6月15日起自行开展上述业务。市局权益科、开发利用科负责指导实施新建工业项目出让供地业务,指导督办建设用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附件:1.黄石市城区新建工业项目招拍挂出让供地工作指南
2.建设用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南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5日
附件1
黄石市城区新建工业项目招拍挂出让供地工作指南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工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
城区分局依据规划条件(规划红线图和规划文本)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制作勘测定界图、用地审批图。核查用地红线范围是否占用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是否压覆重要矿产。依据项目备案证核实工业项目是否在限制禁止供地目录内。
(二)组织调查踏勘
城区分局调查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权源,核实是否完成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清表和灭籍。
(三)编制上报供地方案
拟出让地块形成净地后,城区分局编制供地方案上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组织地价评估
城区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1家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由评估机构提供完成的评估报告、经备案的地价评估结果一览表、地价评估结果摘要等成果资料。
(五)提请集体议价
城区分局提请城区人民政府组织专题会议集体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起始价、底价。
(六)移送招拍挂交易
城区分局整理相关资料移送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拍挂交易。
(七)签订出让合同
城区分局依据招拍挂成交资料,将成交结果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公示5日后,在系统上录入上报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的出让人由城区分局局长签名后送市局办公室,市局办公室见字加盖局公章。
(八)土地交付
城区分局组织受让人完成土地交付,双方签订《交地确认书》。
(九)征收出让价款和税费
城区分局开具出让价款和耕地占用税通知单,由受让人分别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缴清出让价款和耕地占用税并提供入账凭证。
(十)完成供地审批
城区分局填报《审批呈报表》,完成审签后,加盖城区人民政府出让审批专用章。
(十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审批呈报表和缴款票据向市局审批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审批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审批窗口受理要件清单
1.用地单位申请(原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呈报表》;
4.出让价款、耕地占用税缴纳票据。
三、办件资料归档清单
1.用地单位申请(原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书;
3.建设用地审批图、勘测定界图;
4.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证;
5.建设用地预审文件;
6.调查和踏勘表;
7.涉及存量土地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安置补偿到位的相关证明;
8.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复;
9.供地方案请示及城区人民政府批示件;
10.成交确认书、出让公告、底价确认书、评估结果一览表;
11.出让合同、成交公示;
12.审批呈报表、缴款票据;
13.其他内部审签资料。
四、相关记录
1.《出让合同登记台账》
2.《出让价款征收台账》
3.《招拍挂出让资料移交登记薄》
4.《取件登记簿》
5.《档案移交登记簿》
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供地流程图
(根据工程审批改革规定,办理时限5工作日内)
附件2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指南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规范企业用地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供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租赁合同的履行为重点,通过建立“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通过动态巡查,实现对市城区内企业投资项目用地全过程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管理。供后监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用地信息公示情况监管。是否在用地现场设置《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和建设内容、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信用承诺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情况监管。是否按约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三)开竣工申报监管。是否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竣工,并及时提交开工、竣工相关证明材料。
(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监管。是否按规划批准的用途、面积、四至范围、建设内容等使用土地。
二、工作流程
(一)制定企业履责清单
出让(租赁)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时,城区分局应根据监管内容同步制定企业履责清单,一并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应就履责清单的内容,作出信用承诺。
(二)建立项目用地跟踪卡
出让(租赁)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城区分局应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项目信息,明确每个项目的巡查负责人、规定巡查次数,建立《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对已供土地的公开信息、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时间、定期巡查等情况作详细纪录。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记录应包括每个建设用地项目的巡查负责单位、现场巡查负责人、规定巡查次数和具体巡查时间等内容。
(三)预警提醒
城区分局在土地交付时,提醒土地使用权人在交地后30日内制作《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并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在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期内,书面提醒土地使用权人及时缴清土地价款。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到期30日前,提醒土地使用权人按约定的时间开工、竣工,并提交开工、竣工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按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应向分局提交延期开竣工申请,分局按程序办理延期开工手续,签订补充合同。
(四)现场核查
城区分局应在交地后30日、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竣工时间等时间节点,指定专人到达现场进行定期核查,并在项目用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到达现场进行不定期核查,同时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的影像资料。
(五)联合验收
项目竣工后,城区分局分同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将依法用地、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内容作为竣工验收的重点内容。
(六)闲置土地处置
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城区分局及时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调查核实、认定,对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应采取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城区分局对认定的闲置土地,提出处置方案报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处置到位,并将处置结果报市局备案。
(七)失信处理
对未按时将项目用地信息现场公示的,城区分局应及时书面催办;对未及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应及时书面催缴,经催缴无效的提交法院进行司法追缴;对既不能按约定时间开竣工又没有办理延期开竣工手续的,城区分局依据出让合同约定征收开竣工违约金;对不按规划用途、面积、四至范围、建设内容等使用土地的,及时移交市监察支队处理。同时,城区分局将上述失信的土地使用权人的相关信息报局利用科,由利用科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取在我局门户网站公示或推送到市信用平台公示等方式,加大对失信人的惩戒力度。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