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黄石市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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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黄石市林业局、黄石市农业农村局、黄石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黄石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黄林文〔2020〕1号 |
发文日期 | 2020-06-04 15:13:22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15:13:2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自然资源、能源 |
相关解读:【文字解读】关于《黄石市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 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方案》起草说明
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黄石市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林业局 黄石市农业农村局
黄石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黄石市财政局
2020年6月4日
黄石市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2号)、《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林护〔2020〕48号)规定,结合黄石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有关决策部署,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支持和帮助养殖企业(户)调整转型发展,对受影响的养殖企业(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积极妥善推进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处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统一政策。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做好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撤销行政许可及动物处置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退出政策。
(二)属地管理,县级为主。退出处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属地乡镇(街办)政府具体实施,市级相关部门加强指导、检查和督办。
(三)成立专班,落实责任。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保障经费,确保退出工作平稳有序,确保社会稳定,确保养殖企业(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科学处置,按时完成。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要准确掌握政策,依法依规确定补偿范围,补偿到位后,根据实际情况和物种习性科学处置禁食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7月底前完成退出处置工作。
三、补偿政策
(一)补偿范围。对持有合法有效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主体的养殖经营企业(户),因疫情期间或转产转型受影响、依规停业的,给予适当补偿。
(二)补偿品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人工繁育实际情况,对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者给予补偿。我市人工繁育退出的主要品种为王锦蛇、眼镜蛇、水律蛇、竹鼠、豪猪、果子狸、豚鼠、小麂、黑水鸡等。
(三)补偿标准。考虑人工繁育成本、养殖设施投入、养殖规模、周边地区补偿标准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政府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后确定。
(四)补偿资金。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先行支付补偿资金。省、市将根据各地工作完成情况,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五)先进奖励。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对按期签订退出补偿协议的养殖企业(户),在处置工作全部完成后,将给予资金奖励,对先行转产的养殖企业(户)给予资金奖励和政策扶持,奖励标准和扶持政策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制定。
四、处置方法
(一)放归自然。对于适用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由县级林业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及乡镇(街办)、村委会配合实施。要科学评估后选择远离居民点、生境良好的地区进行放归自然,避免造成生态危害。
(二)转作他用。对于转作科研的野生动物,由县级林业部门牵头,科技、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实施;对于转作药用和医用的,由县级林业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实施;对于转作展示的,由县级林业部门负责实施。转作他用处置的野生动物要按时移交到接收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三)无害化处理。对于无法采取上述2种方式处置的野生动物,由乡镇(街办)人民政府牵头,农业、林业、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互相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可以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采取深埋法、焚烧法等方式处置,最大程度减少风险隐患。
(四)撤回行政许可。补偿到位之后,养殖企业(户)须向乡镇(街办)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交回人工繁育(利用)许可证,由县级林业部门收集到位后上交市级林业部门,各级林业部门根据批准权限撤回行政许可。
五、工作步骤
(一)复核数据(2020年6月15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要成立工作专班,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核实养殖企业(户)的存栏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用途以及持有许可证件等情况,将相关信息登记造册,由各乡镇(街办)政府专班成员和养殖企业(户)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息需当地扶贫部门确认,作为后续补偿依据。
(二)落实补偿(2020年7月15日前完成)。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对登记造册补偿清单予以公示,并于6月30日前完成第三方评估工作,报市领导小组备案,7月15日前由乡镇(街办)政府与养殖企业(户)签订退出协议,并开展人工繁育主体补偿工作。
(三)处置动物(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补偿到位以后,由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组织相关部门参与,乡镇(街办)组织实施,退出养殖品种按照放归自然、转作他用、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处置。
六、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对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严防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积极稳妥解决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重大问题和情况。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监管补偿资金,县级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协助做好野生动物放生及无害化等处置工作,重点做好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县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人社、扶贫、金融、信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养殖企业(户)转产、就业、贷款支持、项目扶持等政策支持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属地乡镇(街办)人民政府负责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数据复核登记和补偿、处置及转产扶持等工作。属地政府要整合支持中小微企业恢复发展,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全力帮助受影响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走出困境。按照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一户一策的原则,推动养殖企业(户)转型发展。
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办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做好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
附件:黄石市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黄石市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
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胡楚平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陆才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倪文明 市林业局局长
黄学杰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肖 婷 市扶贫办党组书记
鲁友年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
成 员:黄又平 市林业局副局长
黄大寒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洪钢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章 炜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黄晓辉 市扶贫办副主任
余正江 市信访局副局长
余润中 市森林公安局局长
张 林 大冶市政府副市长
柯友国 阳新县副县长
石 斌 开发区·铁山区副区长
赵延忠 西塞山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黄又平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