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时间:2026-07-24 16:20
兹因权利人陈中艳、明廷玉不慎将阳新县经济开发区综合大道金盾小区2号楼1404号房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证号:阳新县房预兴国字第20151218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中艳、明廷玉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