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1.负责指导监督市(县)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和保护管理,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统筹、指导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指导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3.负责牵头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实施生态修复工程。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4.贯彻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落实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5.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土地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准入审查。
6.负责土地、矿产、林业、自然保护地、湿地以及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自然资源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7.负责落实市本级,并监督指导县(市、区)开展房屋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六个标准化”措施。落实房屋在建工程项目扬尘管控“红黑榜”制度。
二、生态环境问题公正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公众可通过我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渠道举报和反映我局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我局将依规办理并予以答复。
(一)举报电话:0714-6282659
(二)来信来访地址: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2号;邮政编码:4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