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4号),切实提高政府资源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激活房地产市场,服务我市经济转型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暂停在商品房项目(含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无偿配建公租房,暂停期限一年。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项目暂停执行《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黄石政规〔2011〕11号)中关于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暂停期限一年。
二、暂停时间从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1日。对已通过土地出让条件审批的项目,按原审批意见办理。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内没有正式开工建设的,按原规定执行。
四、大冶市、阳新县自行制定办法报市政府备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