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08〕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做好废弃矿井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督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4号),要求各省(区、市)对废弃矿井开展全面调查,及时消除隐患,编制治理规划,推进治理工作。为统一各省(区、市)废弃矿井调查数据格式,指导编制省级废弃矿井治理规划,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废弃矿井调查工作
按照国土资发〔2008〕154号文件的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并认真填写调查登记表,全面摸清本地区废弃矿井情况。所有完成调查的废弃矿井,要逐一按照统一格式填报电子表格(电子表格下载地址:http://www.cigem.gov.cn/readnews.asp?newsid=15694),并附反映现场情况的数码照片。各省(区、市)可在此基础上,建立本地区废弃矿井数据库。
二、废弃矿井治理规划编制工作
在调查的基础上,要按照《省级废弃矿井治理规划编制大纲》(见附件)的要求,编制本省(区、市)废弃矿井治理规划。
三、成果上报
各省(区、市)应于2008年10月底前将调查数据以电子格式(含数码照片)报部环境司。2009年3月底前,将编制完成的废弃矿井治理规划报部。
四、工作保障
在废弃矿井调查、规划工作中,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发展改革、环保、安监等部门的联系,制定措施,落实资金,使废弃矿井应急处置和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8年8月29日
附件:
省级废弃矿井治理规划编制大纲
我国长期的矿产资源开采,形成了数量众多的废弃矿井,有些存在着严重的安全和环境隐患。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废弃矿井监管工作,2008年1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进一步明确了矿山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废弃矿井监管方面的责任。2008年7月,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督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4号),要求各省(区、市)开展废弃矿井调查,并编制废弃矿井治理规划,做好废弃矿井监管工作。为了指导各省(区、市)做好废弃矿井治理规划编制工作,提出省级废弃矿井治理规划编制大纲如下:
一、总 则
主要说明废弃矿井治理规划的目的、依据、规划适用范围,规划期及规划基期等内容。
二、废弃矿井概况
简要阐述本省(区、市)废弃矿井的数量、分布特征、采矿种类、开采历史、矿井关闭原因以及是否按有关规定关闭到位情况、以往发生的环境危害事件、安全事故及灾害事件等。
三、废弃矿井的安全和环境隐患
阐述本省(区、市)废弃矿井的监督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按照井口特征将废弃矿井分为竖井、平硐、斜井及其他四种类型,分析各类废弃矿井所存在的安全和环境隐患,评估其危害程度;确定需要应急处置的矿井、近期(2009年~2010年)治理矿井、远期(2011年~2015年)治理矿井。
四、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通过科学分析,研究提出废弃矿井治理规划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
五、废弃矿井治理工作任务与工作部署
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明确提出废弃矿井治理的工作任务;根据废弃矿井类型及特点,提出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对需要应急处置的矿井、近期治理矿井、远期治理矿井,做出具体安排与部署。
六、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根据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保证规划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手段、责任落实、资金渠道、技术研究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