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时间:2026-09-10 17:10
汪东明、闫平因保管不善,将鄂(2018)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39301号不动产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汪东明、闫平
2026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