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各县、市、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精神,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提高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水平,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证缴分离”“票税分离”政策,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说明
(一)“证缴分离”: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将买方申办不动产证与卖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款等环节分离,在相关职权部门追缴税费的同时,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票税分离”:对无法取得购房发票的购房者,可依据相关购房合同、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买方办理不动产登记缴税与卖方开具《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分离,买方缴清应缴税费后直接办理登记。
二、适用范围
全市(含大冶、阳新)范围内,经属地人民政府批准纳入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适用情形及办理方式
(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买方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提交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缴纳契税等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涉及不动产原产权方尚未缴纳的相关税费,由税务部门纳入法律规定的征管程序,进行后续管理。
(二)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购房人提交不动产销售合同、缴款证明等材料,经税务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后,缴纳契税等相关税费,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涉及开发企业尚未缴纳的相关税费,由税务部门纳入法律规定的征管程序进行后续管理。
(三)属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因开发企业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在相关职权部门依法追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同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属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因开发企业欠缴相关税费,购房人无法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税务部门核实购房名册,明确计征方式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开发企业尚未缴纳的相关税费,由税务部门纳入法律规定的征管程序进行后续管理。
四、办理地点
适用“证缴分离”“票税分离”的不动产登记事项,由市本级和大冶、阳新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窗口一窗办理。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
2023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