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经初审,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申请拟对下表所列涉及继承的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现予以公告。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黄石市开发区·铁山区金山街办园博大道289号黄石市民之家
联系方式:0714-6221856
序号 | 继承人/ 受遗赠人 | 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土地/房屋面积 | 用途 | 遗产管理人 |
1 | 黄俊石 | 黄时志、肖静芳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下陆区新下陆105-5-21号 | 66.96 | 住宅 | 无 |
是否使用告知承诺制? | (√)是1、两位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其生前去世。 2、黄芬未婚无子女。 3、黄时志档案中记载“1932年11月”出生的黄时志同户口簿上“1932年12月”出生的黄时志同为一人。其档案中记载的“1940年8月”出生的肖静芳同户口簿中“1936年9月”出生的肖静芳同为一人。 4、黄文档案中的“1966年出生”的欧阳香同身份证上“1965年出生”的欧阳香同为一人,其档案中记载“1935年出生的黄石志”同户口簿上“1932年出生的黄时志”同为一人,记载的“54岁黄时志”同户口簿推算档案年龄应为“56岁”黄时志同为一人; 档案中记载“1938年出生的肖静芳”同户口簿上“1936年出生的肖静芳”同为一人,记载的“49岁肖静芳”同户口簿推算档案年龄应为“52岁”肖静芳同为一人。 ( )否 |
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