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监督检查指南

来源:森检站    时间:2020-09-08 16:35

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监督检查

一、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 18 号)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实施本项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省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14]10号)

第十八条 疫木安全利用必须实施全过程监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疫木安全利用的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疫木安全利用进行检查,确保疫木在指定时间、地点内完成加工利用,严防疫木流失。疫木加工板材安全利用的监管情况,由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省上年度监管情况报送国家林业局。

、审查内容要点(实质性审查)

1、被许可人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核发《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2、被许可人是否按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相关标准从事疫木加工活动;

3、被许可人是否按申报书和专家论证报告进行疫木板材加工除害;

4、被许可人出厂板材产品质量情况(产品规格符合要求,无松褐天牛、松材线虫活体,按规定标记防伪标识);

5、被许可人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执行和档案建立情况;

6、被许可人自查情况;

7、被许可人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政检查)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定期检查、防治工作检查的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