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为推动电子保函在房屋建筑工程领域的广泛应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有序发展,我局草拟了《黄石市房屋建筑工程领域电子保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结合实际,于9月26日(星期五)17:00前,将修改意见盖章PDF版及word版反馈给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肖 责
联系电话:0714-6287272
电子邮箱:hsjwjgk@163.com
附件:黄石市房屋建筑工程领域电子保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3日
附件
黄石市房屋建筑工程领域电子保函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推动电子保函在房屋建筑工程领域的广泛应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中电子保函应用与管理,促进我市建筑市场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所涉及的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款支付保证金等电子保函的应用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保函,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中相关单位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通过入驻黄石市数字一体化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的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函出具机构”)申请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信用担保凭证或保证保险凭证,包括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单等形式,与纸质保函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黄石市数字一体化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为连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参与方与保函出具机构的信息技术桥梁,提供系统对接、数据传输、技术支持、资格审核、流程指导、纠纷协调等,不参与电子保函的销售、收费、承保、理赔、退保等具体业务。
第五条 保函出具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有完善的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偿付能力、信用良好的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并入驻平台。
第六条 平台开发运维单位负责对拟入驻的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进行资格审核,重点审核经营资质、风控能力、信息系统对接能力和信用记录,通过审核的机构须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和保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七条 平台及入驻的保函出具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电子保函服务,确保业务合规、信息安全、响应及时。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相关单位可通过平台自主选择保函出具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其自由选择权。
第九条 除保函出具机构按规定收取电子保函费用外,平台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相关单位申请的电子保函,仅限于当次交易项目(标段/包)有效,不得跨项目或重复替代使用;对于包含多个标段的工程项目,应按标段分别申请对应的电子保函。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相关单位申请电子保函时,申请人信息、项目名称、中标金额等关键要素必须与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内容保持一致。保费应以申请单位名义支付,禁止以项目经理部或其他非法人单位名义缴费。联合体中标的,应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办理并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包人)不得拒绝承包单位以合法合规的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质量保证金;同时,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款支付电子保函方式保障工程款按期支付。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拟以电子保函形式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索赔条件等内容,且相关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证金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可在平台上申请撤销或退保:
(一)工程建设主体发生合法变更;
(二)项目终止或取消建设;
(三)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与保函出具机构三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担保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履约或工程质量电子保函,建设单位如发现承包单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可登录平台在线上传提出赔付申请,并按照保函条款要求,将承包单位违法违规违约等相关证明材料书面函告保函出具机构。对于工程款支付电子保函,施工单位如遭遇工程款拖欠,同样遵循上述方式,依据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平台提出赔付申请。平台开发运维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督促保函出具机构按照保函条款及时完成审核与赔付流程,确保索赔事项依法依约得到处理。
第十六条 保函出具机构不得制定特殊的、附加的免赔条款,须按“见索即赔”的原则,在收到赔付申请后不超过十五日内完成赔付。
第十七条 保函出具机构对其签发的所有电子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严禁伪造、变造或违规拒赔。
第十八条 平台技术人员、保函出具机构工作人员均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规定,防止企业信息泄露、篡改或滥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采用现金或纸质保函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的项目,继续按原方式执行至到期为止;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面推行电子保函制度,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形式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