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0-12-01 04:25

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各城区国土·规划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黄石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科室单位负责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分管业务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城区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法规科、信息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统筹、组织和指导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工。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考核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法规科负责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合法性审查;局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年度报告,负责日常维护网上公开栏目,督促各单位网上公开信息;局机关其他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和网上公开审查工作;局机关纪委负责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进行执纪监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及更新、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本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涉及主动公开信息一般采取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公告栏、新闻媒体、明白卡、新闻发布会、部门公报等形式公开。

第八条  下列情形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职能设置及办公信息。包括本部门“三定”规定、权力清单、地方行业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事制度和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统计信息。包括年度公报、非涉密统计信息。

(三)行政决策、审批、服务及执法信息。包括相关批复文件、重要规划计划和行政审批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等;行政执法的项目、依据、程序、内容、结果;行政服务的依据、期限、结果及收费依据、标准;“双随机、一公开”、信用惩戒等监督检查信息。

(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造林绿化、国土整治、规划设计、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

(五)突发应急信息。包括已批准发布的地质灾害及森林防火预警预报和其它有关重大突发应急事件等信息。

(六)重要人事信息。包括工作人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以及干部任免等信息。

(七)财务管理信息。包括部门预算及决算报告、政府采购等信息。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上述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事项有法定时限规定的,按照法定时限执行。

第九条  下列情形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被泄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危及他人权利的信息。

(五)公开后危及国家、公共、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内部事务信息,包括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标明不予公开的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除纳入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外,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本局有关规定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市保密局确定。

第十一条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及时限。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程序(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自政府信息制作或更新之日起,承办单位经办人填报《信息公开审查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领导审签→信息中心网上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具体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法定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实际办理18个工作日):申请人采用信函、传真、邮箱、当面申请等方式,向本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1个工作日)→局办公室通过电子政务公文系统分办(2个工作日)→承办单位承办并起草答复书(8个工作日)→法规科合法性审查(3个工作日)→分管业务领导审签(2个工作日)→承办单位邮寄或当面送达申请人(2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事项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业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承办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规范性文件解读公开程序(6个工作日):起草单位经办人草拟文件解读内容(1个工作日)→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2个工作日)→分管业务领导审签,重要文件报主要领导审签(2个工作日)→解读文稿随同规范性文件一并送信息中心网上公开(1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事项,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具体公开程序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超过时限或不予答复,被申请人有效投诉的;

(五)违反有关廉政纪律规定,违规收费或吃拿卡要的;

(六)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服务态度恶劣,被有效投诉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移交局机关纪委按规定处理。

局机关纪委按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做好调查、处理和答复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