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5-64532 发文单位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生效日期2025-07-09 10:29:10 失效日期2025-09-01 10: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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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主要非税收入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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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收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收费标准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政策依据备注
1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政府部门土地复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进行缴纳(在土地复垦方案中测算土地复垦费用时应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工程量等因素。)政府制定。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属预存资金,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形式。
2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其中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补证收取)政府制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工服〔2017〕7号)
3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政府部门耕地开垦费(省级统筹补充耕地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保护耕地,严控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1.使用其他耕地的,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2.补充耕地旱地每亩5万元、水田每亩10万元(由旱地改造的水田每亩5万元),粮食产能每百公斤0.5万元。政府制定。1.湖北省人民政府;2.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23号)
4税务部门政府部门土地闲置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政府制定。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2021年7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自然资源部门为业务监督指导部门。
5省市自然资源部门政府部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按照国家核定的当地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湖北省各县市区征收等别为4-15等,10-80元/平方米不等。政府制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2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政府间使用“更正(调库)通知书”进行缴费业务处理,足额缴纳,不得减免。
6税务部门政府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性基金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收取。招拍挂竞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0〕32号)2022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自然资源部门为业务监督指导部门。
7税务部门政府部门矿业权出让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计算 。政府制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24〕2号)2022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自然资源部门为业务监督指导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