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标准地”出让改革方案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9-09-10 09:05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落实“一网覆盖、一次办好”的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健全完善工业项目“先建后验”制度,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33号)、《湖北省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改革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18〕71号)、《黄石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黄发〔2019〕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激发市场活力为导向,按照试点引路、减轻负担、一次办好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标准地+先建后验”审批改革,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的改革措施,促进工业项目快速落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范围及目标

(一)改革范围。“标准地”出让,是指将达到“净地”标准和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带指标(含规划利用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保标准等指标)一同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先建后验”制度规定办理告知承诺有关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全市范围内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试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不含危爆、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二)改革目标。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开工,实现“标准地”供地项目5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目标。

三、改革内容

(一)下放供地审批权限。将市级审批的工业项目供地权(含供地方案、地价议定、合同签订、供地审批、供后监管等权限)下放到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实行区域性统一评价。按照《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18〕64号),对开发园区统一组织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等评价评估工作,投资项目不再自行单独组织评估评价,直接使用评估评价结果,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分担成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设置“标准地”指标。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经信、招商等部门建立开发园区“标准地”出让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标准地”出让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出具出让联系单,明确出让地块的规划、环境、能耗和经济等具体指标,列入土地出让条件。同时,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供地方案,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发布出让公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组织“标准地”出让。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图审,同时与企业签订《“标准地”投资使用协议》,承诺履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完善“先建后验”。企业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对全部审批事项作出书面承诺,政务服务中心完成告知承诺审批手续后,企业即可先开工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多验合一”的要求,由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组织对“标准地”相关指标进行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追究相关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9年7月至8月)。在完成区域统一评价的园区内,根据行业分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制定规划指标、环境指标、经济指标和亩均税收等相关指导性控制指标。制定出台“标准地”改革配套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试点实施(2019年9月至2019年底)。2019年三季度前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探索完成至少1宗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年底前其他省级以上园区争取各完成1宗“标准地”出让;2020年全市工业园区30%以上的工业项目实现“标准地”出让。

(三)总结推广(2020年10月至12月)。对“标准地”出让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满意度、获得感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和企业预期,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改革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管理、招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标准地”改革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明确工作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标准地”改革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区域评价、指标设置、土地出让、先建后验和项目监管;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制定工业园区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指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设置规划指标和土地出让工作;市住建部门指导工程项目审批和“多验合一”验收;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相关产业环评;市招商部门会同市经信等部门负责制定“标准地”改革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三)加强事后监管。通过“信用黄石”平台,实现各部门信用信息全面整合、信息共享和有效运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的法人和股东,纳入诚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