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来源:利用科    时间:2013-05-02 16:57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潜力分析  

    全市2013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潜力共计4767.6133公顷。  

    (一)已批未供土地。经核查统计,全市2008年—2012年已 批未供新增建设用地3232.7878公顷,其中,市城区300.4146公顷,大冶市1804.2041公顷(含黄金山工业区),阳新县1128.1691公顷。  

    (二)拟盘活存量国有土地。根据县(市)区上报的2013 年旧城改造和城区企业外搬计划,全市今年计划盘活存量国有土地215公顷,其中,市城区178公顷,大冶市18公顷,阳新县19公顷。  

    (三)今年计划报批新增建设用地。考虑争取追加用地计划指标的不确定性,本次确定纳入供地计划潜力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为1319.8255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70公顷,增减挂钩指标249.8255公顷,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面积800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重点方向  

    (一)持续保障产业发展用地。重点保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工业园、棋盘洲物流(工业)园、大冶城西北工业园、西塞山区工业园、黄石工矿地综合开发试验区、阳新城北工业园等园区用地供应。按照"有保有压、大而好则先"的原则,优先保障节能、环保、综合效益好的优势产业用地,确保带动强、潜力大、效益好的新兴产业用地需求。  

    (二)加大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着力解决居民的自住和改善型住房用地需求。合理把握投放时序,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地出让规模,单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三)保障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保障黄石至阳新公路、黄石市棋盘洲大桥连接线阳新至大冶段、棋盘洲长江公路大桥、武穴长江公路大桥、大冶港湖至保安长岭一级公路(武汉至大 冶)、黄石团城山综合客运枢纽站等基础设施的土地供应,推进市城乡道路网建设。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项目用地供应,提高城乡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城市综合功能完善,改善城市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教育、科技、文化、医卫及应急管理等公共服务土地供应,提升城市综合服务水平。  

    (四)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合理保障中心镇和一般镇建设, 支持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增强城乡发展活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三、2013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  

    (一)供地总量。2013年全市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2319.1149公顷(详见附件1)。其中,供应新增建设用地2146.3221公顷,供应存量建设用地172.7928公顷。  

    (二)供地结构。2013年供应商服用地107.1284公顷,占供地总量的4.62%;供应工矿仓储用地1215.3023公顷,占供地总量的52.4%;供应住房用地386.3167公顷(详见附件2、附件3),占供地总量的16.66%(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共345.3167公顷,占住房用地供地总量的89.39%);供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63.6319公顷,占供地总量的7.06%;供应交通运输用地432.6356公顷,占供地总量的18.66%;供应特殊用地14.1公顷,占供地总量的0.6%。  

    (三)供地布局。2013年供应市城区用地387.2189公顷,占供地总量的16.7%;供应大冶市用地1183公顷,占供地总量的51.01%(其中,黄金山工业区用地642公顷,占供地总量的27.68%);供应阳新县用地748.896公顷,占供地总量的32.29%。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供应计划地块公布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年内拟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地块向社会公布,稳定市场预期。  

    (二)加强计划实施过程的沟通和协调。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要主动服务,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支持帮助各区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计划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与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的实施。  

    (三)加强计划动态管理。各级发改、国土、规划、房产、统计部门要及时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通报,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计划调整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计划地块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修订方案,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县(市)政府批准调整地块的修订方案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