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切实践行“两山”理念,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省厅制定了《湖北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11日
湖北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部署,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湖北省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实施方案》(鄂土资发〔2017〕37号)要求,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档升级,服务矿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要求,坚持“两山”理念,切实把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业改革转型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将新发展理念贯穿到矿产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不断提升矿产资源管理与服务效能。
二、总体目标
力争经过三年努力,通过全面、分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3年底,全省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更加高效,矿山综合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矿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形成管理规范、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矿业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推进年度目标任务。
1.实行三年行动计划。坚持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力争2023年底大中型应建矿山达标率95%以上,小型应建矿山达标率逐年提升。各地制定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细化任务措施,明确年度行动目标与达标矿山名单,推动工作落实。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本级三年行动计划报省厅备案。(责任单位: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前)
(二)建立完善年度任务清单。
2.定期开展矿山现状调查。以上一年度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清单为基础,分年度开展辖区内矿山调查,摸准所有矿山规模、矿种、生产状况、剩余资源储量等状况,全面梳理已入库矿山绿色矿山持续推进情况,掌握尚未入库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基础和申报意愿,形成年度调查成果。(责任单位: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每年4月底前)
3.定期更新年度任务清单。根据矿山现状调查情况,分类建立大中型、小型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年度任务清单,分年度对清单进行更新,确保符合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的,全部纳入当年任务清单管理。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辖区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清单上报省厅。(责任单位: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每年5月底前)
(三)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4.分类制定绿色矿山评价标准。大中型矿山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绿色矿山建设评价体系指标,全面开展绿色矿山达标建设。在综合要求不降低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分类制定露天、地下开采小型矿山绿色矿山评价标准,加快推动小型矿山达标建设。(责任单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前)
5.严格新建矿山准入要求。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 “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并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和相关设计方案,将绿色矿山建设贯穿到新建矿山建设的全过程,新建矿山正常运营1年内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责任单位: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6.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和提升计划。组织矿山企业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和提升计划。对标建设标准和评价指标,指导生产矿山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按进度要求尽快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已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并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依据最新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要求,结合当前存在的短板,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提升计划,巩固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成效。(责任单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
7.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将绿色矿山工作纳入企业重要事项管理,持续加大建设投入,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台账,每半年开展一次绿色矿山建设跟踪指导,确保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
(四)严格控制评估入库质量。
8.开展绿色矿山申报评估。矿山企业经预评估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评价指标的,登陆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按程序进行申报,无需报送纸质版。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矿山开展绿色矿山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经过第三方评估结果合格的矿山企业名单,在本级自然资源系统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责任单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
9.加强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评估工作标准化,评估专家从省级绿色矿山评估专家库中抽取。对经核实收受矿山企业财物、泄露矿山企业机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通报,并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5年内禁止其参与绿色矿山遴选工作。(责任单位: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0.建立绿色矿山分级储备机制。开展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储备库建设,分省、市两级设立储备库,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原则上大中型矿山纳入省级储备库、小型矿山纳入市级储备库进行管理。每年按照全国绿色矿山遴选相关要求,逐级从库中择优推荐一批绿色矿山参加全国绿色矿山遴选,建立绿色矿山逐级上报、分级储备的工作机制。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对拟入库的绿色矿山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采取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开展实地核查,确保入库绿色矿山的建设质量。(责任单位: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1.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动态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将绿色矿山监管工作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开展。对已入库的绿色矿山经核查发现不符合最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督促矿山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按照规定提出明确意见,并依程序从库中移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逐步建立绿色矿山诚信体系,实现绿色矿山动态管理。(责任单位: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强化绿色矿山激励约束。
12.探索绿色矿山激励政策。按照国土资规〔2017〕4号和鄂土资发〔2017〕37号文件要求,完善用地、用矿、生态修复等方面激励政策。在用地方面,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统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存量指标,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用地需求;对于绿色矿山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灵活土地出让方式,减轻用地成本。在用矿方面,在符合国家、省内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倾斜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适当向绿色矿山企业倾斜。在生态修复方面,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叠加使用矿山生态修复奖励政策,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同一法人企业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调动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积极性;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单位: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3.建立绿色矿山约束机制。剩余储量开采年限大于三年的生产矿山,未按照要求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列入异常名录,不予通过各类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责任单位: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积极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
14.加快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强化示范引领,积极推进5个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完善绿色矿业发展激励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推进全域绿色矿山建设,力争到2023年底,所有应建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示范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鼓励资源相对富集、矿山相对集中、矿业秩序良好、转型升级需求迫切、地方政府积极性好、有一定基础的县(市、区)开展绿色矿业示范区的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宜昌市夷陵区、兴山县,黄石市铁山区、大冶市,黄冈市武穴市及有条件的相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组织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各地应组建以地方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参与的本行政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协调沟通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共同推进本辖区绿色矿山建设。
(二)严格质量考核评估。严格绿色矿山遴选质量管理,把好绿色矿山入库第一关,确保入库矿山高质量、高标准。对已入库矿山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对照矿山每年建设任务安排,强化绿色矿山建设过程质量考核评估,对考核不合格、质量不达标的,及时从储备库中予以清退。
(三)加强专项资金保障。将绿色矿山工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结合本地建设任务列支专项资金,保障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经费。矿山企业需积极利用相关金融扶持激励政策,多方筹措专项资金用于绿色矿山建设,确保绿色矿山建设顺利推进。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大绿色矿山建设技术指导,举办多层次、多方面的技术培训,宣讲绿色矿山政策要求,解答工作疑问,服务指导地方和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强化绿色矿山建设宣传,制作宣传材料,在全省各级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成效,推广典型经验和工作方法,营造良好的建设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