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指南》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2021-01-10 09:2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加强对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根据《〈湖北省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方案》要求,省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可直接向省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反馈。

附件: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指南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指南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法》法定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为了规范和指导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要求,参照《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自然资办发〔2020〕19号),特制定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指南。

一、总体要求

矿产资源规划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作出全面部署,协调解决资源保障、配置、综合利用、管理和矿区生态保护等重大问题,明确布局安排和准入要求,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推进地方矿业发展,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提供依据。为此,规划编制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市县矿产资源管理权限,以提高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国内与国外的关系,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划管控与管理改革相衔接。

市县级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重要组成,其操作性极强。要突出精细管理和监管依据作用,全面细化落实上级规划部署要求,因地制宜,细化规划管控措施,解决具体问题,对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及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等进行详细部署安排。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确定规划的整体思路,解决规划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和保障规划编制的人财物支持条件和保障措施。

(一)主要任务

1.细化和落实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

2.对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进行部署;

3.对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作出详细规划;

4.对绿色矿业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安排;

5.提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大工程;

6.明确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导向和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

3.国家、湖北省及本市(州)、县(市、区)“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4.《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5.全国和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6.国家及湖北省有关产业政策、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

7.省、市、县相关区域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

8.本行政辖区矿产资源现状。

(三)规划范围

本行政辖区内的矿产资源。

(四)规划期限。

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应与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一致。规划期为5年,以2020年为基期,目标年为2025年,展望到2035年。

(五)编制主体及范围。

市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承担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技术能力、以往业绩和信誉、承担过同类规划编制等情况,依法择优选择。

有矿业活动的市(州)和县(市、区)原则上都要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具体编制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对于不编规划的县(市、区),要在市级规划中作具体安排。

(六)编制原则

1.细化落实,做好衔接。坚持以上级规划为依据,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细化上级规划的空间布局与规划分区,确保上级规划落地。认真总结和借鉴以往规划典型经验,做好与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2.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要因地制宜,充分体现区域资源特点,科学论证和制定规划目标任务,明确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布局、结构、时序和准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合适的管理措施和要求。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强化规划分区管理,着力解决资源结构与布局优化、矿业高质量发展、矿业绿色发展、市场活力提升等关键问题。

3.统筹兼顾,加强协调。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正确处理资源与环境、开发与保护、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统筹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优化资源开发空间格局、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矿山生态修复,实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共赢。

4.开门编制,科学决策。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加强部门联系协调,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及相关专家的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好规划科学论证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高规划编制科学决策水平。

二、编制程序

省级规划以市、县级规划为基础,市、县级规划要以省级规划为依据,自下而上做好预编,自上而下进行审批。

(一)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明确规划编制专门机构和人员,确定规划编制思路、原则、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落实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专项经费。

(二)开展规划基础研究

全面评估上轮规划实施进展和成效,深入做好规划专题研究,收集核实资源勘查、资源储量、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等基础资料和基础数据,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差别化政策、勘查开发布局、规划准入条件以及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工作,夯实规划编制基础。

(三)编制规划草案

明确规划范围、基本思路、主体框架、总体布局,提出规划的主要指标、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及政策措施等。

(四)规划论证衔接

在整个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大型矿业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指标、开发布局、重大工程等进行认真论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做好与上级规划衔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五)编制规划送审稿

根据部门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规划送审稿,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六)规划报批和发布实施

规划送审稿经过修改、完善形成规划报批稿后,办理报批手续。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要求,市县级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七)同步开展规划数据库建设

数据库建设与规划编制应同步进行、同步完成。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的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原则上规划数据库与规划文本要同步审查、同步报批。

三、主要内容

(一)规划背景

1.分析矿产资源及矿业发展现状。主要包括行政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概况,矿产资源基本情况和特点,总结评估上轮规划实施成效,分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矿业发展的现状与问题等。

2.研判形势并明确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客观判断资源勘查开发与矿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挑战,对本地区资源供需形势、资源潜力及保障程度进行分析,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任务和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于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以提高国家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推进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为主线,围绕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目标、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新要求、国内外资源形势的新变化、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的新思路、全面深化改革的新举措、自然资源管理的新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和矿产资源管理需要,提出规划指导思想。

2.基本原则。根据地方实际确定规划基本原则,要体现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紧密结合,体现资源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机统一,体现开源与节流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体现开发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保障程度,积极融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体现依法行政、依法治矿等要求。

3.规划主要目标。

(1)规划目标与指标体系。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从国情、省情及区域发展需求出发,合理制定规划目标,同时结合省级规划的指标,明确市县规划的指标。规划期目标以定量指标为主,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展望目标以定性为主。

约束性指标主要包括年开采总量、矿山数量、绿色矿山数量(比例)、最低开采规模等。预期性指标有矿业产值、新增资源量、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大中型矿山比例、矿产地储备数量等。主要的规划指标见下表:

主要矿产资源规划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属性

矿业产值

预期性

新增资源量

预期性

新发现矿产地(大中型)

预期性

矿山数量(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数量单列)

约束性

年开采总量

预期性/约束性

大中型矿山比例

预期性

绿色矿山数量(比例)

预期性/约束性

最低开采规模

约束性

矿产地储备数量

预期性

规划指标说明:

矿业产值:指到规划期末预计矿业企业达到的最终工业产品总价值量。

新增资源量:指通过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获得的资源量(资源储量分类改革后的资源量)。对应各矿种的计量单位,分矿种提出。以战略性矿产和地方特色矿产为主。

新发现矿产地:指规划期内预计新发现的大中型规模以上的矿产地,规模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33号)和相关标准及要求。

矿山数量:指本行政区规划期末采矿权控制总数(即为规划保留、规划调整、探转采、新设采矿权总和),其中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数量单列。

年开采总量:指本地区内矿山企业当年采矿作业实际生产的同类矿产的实物数量总和。对应各矿种的计量单位,分矿种提出。国家和省内实行总量调控的矿产指标为约束性,其他为预期性。

大中型矿山比例:指本地区内设计生产规模达到大中型以上的矿山数量占矿山总数的百分比。可按矿种分别提出。

绿色矿山数量(比例):指本区地内规划期末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总数或绿色矿山数量占全部应建矿山数量的百分比。其中,大中、小型矿山分列不同指标。

最低开采规模:按照国家和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主要矿种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主要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其规模标准不应低于国家制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矿产地储备数量:指纳入国家矿产地储备管理的矿产地数量。

(2)2025年主要规划目标的制定。

——确定本行政区域矿业经济发展目标,制定矿业产值指标。

——确定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矿产勘查目标。制定和落实本地区新增资源储量、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等指标。

——明确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依据上级规划,落实矿山数量(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数量单列)、矿产开采总量等指标,落实上级规划中确定的绿色矿山数量(比例)指标,制定大中型矿山比例、区域内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指标,确定矿产地储备数量。

——明确矿产资源管理及制度建设目标。

(3)展望2035年主要规划目标。

明确规划的主要方向和总体思路,重点展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等远景目标。

(三)规划空间布局

本轮矿产资源规划空间布局的思路是:构建“定位清晰、管控有力”的规划分区体系,进一步提高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资源保护,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生态保护、产业转型相协调。涉及禁止、限制区域等空间治理的内容不再在矿产资源规划中要求。

规划的空间布局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勘查开发保护布局;二是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三是勘查开采布局;四是资源合理配置。

1.勘查开发保护布局。在综合考虑全国矿产资源禀赋的基础上,分区域提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方向重点和政策导向,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优化资源勘查开发空间格局。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

——全国规划中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要求;

——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

——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和开发利用现状;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

市县级规划在落实上级规划的基础上,可根据上述要求,明确本行政区勘查开发保护布局。

2.能源资源安全保障。

(1)能源资源基地。综合考虑资源优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产业布局等,由全国规划统筹确定若干能源资源基地,作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供应的重要战略核心区域,省级规划重点是负责落实,市县级规划衔接跟进。

(2)国家规划矿区。以战略性矿产为主,综合考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议,由全国规划统筹确定,作为支撑资源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保障区、接替区,省级规划重点是负责落实,市县级规划保持衔接。

(3)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综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议,由全国规划统筹确定,作为加强战略性矿产保护和储备的区域,省级规划重点是负责落实,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规划提出对本区域内其他优势矿产资源保护的区域,市县规划应做好相应的规划对接。

3.勘查开采布局。在落实部、省级重点勘查区和重点开采区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产业发展、技术经济条件和管理实际需要,对本行政区内管辖的矿种划定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等任务安排落实到具体空间,明确政策措施和管控要求等。

(1)重点勘查区。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在成矿条件有利且找矿前景良好的区域、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其他能够实现找矿最大突破的区域,划定需要重点加强的矿产资源勘查区,目的是通过集中各方资金和力量,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重点勘查区主要由省级规划划定,市县级规划按照省级规划,落实相应的规划区和规划区块。同时根据需求,可对所管辖的矿种划定重点勘查区,并与省级规划做好对接。

(2)重点开采区。指大中型矿产地、重要矿产集中分布的区域,区内资源储量大、资源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区内需统筹规划并加强监管,促进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和有序开发。

重点开采区主要由省级规划划定,市县级规划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重点开采区空间安排。同时,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增划重点开采区,并与省级规划做好对接。

4.资源合理配置。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 号)要求,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合理布局,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和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资源储量规模、勘查程度、开发利用现状、技术经济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按照省市县管理权限,划分出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的规划区块。重点勘查开采规划区内视具体情况可设置若干个规划区块,其他区域只划定规划区块。一个规划区块范围内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勘查开发主体。省级规划划定的规划区块,市、县级规划必须全部落实。

市县规划中为资源合理配置划定的规划区和规划区块,要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区域的管理要求做好衔接,确保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以及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或开采区块)等在空间上落地。

(1)勘查规划区块。

对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一类的矿产,由于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应依据地质资料、找矿信息、勘查工作程度进行勘查规划区划,原则上不要求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对于第二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二类的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构造条件和勘查程度等,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市县级规划应落实省级规划确定的勘查规划区块,并遵照科学布局原则,合理划定本级审批发证的勘查规划区块。

勘查规划区块划分技术要点参见附件1。

(2)开采规划区块。

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含调整为第二类的矿产)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矿区,原则上都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矿产的勘查程度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第三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三类的矿产,可直接划定开采规划区块(砂石土类矿产见下节)。

开采规划区块划定,应综合考虑地理、地质、构造、资源赋存条件、矿床规模、开采方式,以及经济技术评价结论、产业政策、最低开采规模、矿区工业场地等因素,尽可能保持已探明矿体的完整性,防止“一矿多开”“大矿小开”,人为分割整体资源。

市县级规划应落实省级规划确定的开采规划区块,并合理划定本级审批发证的开采规划区块。

开采规划区块划分技术要点参见附件1。

(3)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

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要求,针对砂石土类矿产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特点,本轮规划提出对这类矿产可划定集中开采区,也可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其中,省级规划为满足重大项目和城镇化建设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和与之配套确定的开采总量、矿业权控制总数及最低开采规模等,市县级规划必须全面落实,并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在省级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内划定规划区块、落实矿业权数量及开采总量。同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增划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或规划区块。

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划定时须明确区内矿业权控制总数、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等准入要求,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要注重考虑设置采矿权的技术要求,根据地质条件和地形地貌特征,方便区内矿山开采开拓的布置,便利于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有利于建设绿色矿山和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方面,要选择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区域,避开“三线”及省道、国道、铁路、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可视区域;安全生产方面,开采规划区应依照现行法规远离居民区,与重要生活设施、能源设施、交通干线、已有矿山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1.明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布局,全面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确保边界范围、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落地,明确工作任务、范围、内容、工作量和预期成果。根据实际需要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内矿产调查评价工作,引导勘查投入或直接为普通建筑材料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设置提供依据。科学布局和合理划定本级审批发证矿业权的勘查规划区块,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措施。

2.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重点勘查矿种及划定的重点勘查区和勘查规划区块。落实上级规划的管控要求,细化相应管理措施。根据本行政区矿产资源产业发展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内重点勘查矿种,划定勘查规划区块,明确勘查程度、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成果和时序安排等,连同省级规划分区一并作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依据。

3.明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管理要求和措施,提出加强综合勘查、绿色勘查、综合评价等要求及勘查准入、退出机制等政策导向,引导勘查投入,促进有序勘查。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1.综合社会经济发展、相关产业发展布局、矿产资源需求、区位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及相关产业发展方向。通过合理的规划分区,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空间布局。

2.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鼓励、限制和禁止开采矿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本省限制开采的优势矿种。根据本行政区的资源特点、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出开采总量和矿山数量控制要求及管控措施。其中市级规划要将有关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

3.依据上级规划划定的重点开采区和开采规划区块,明确位置范围、开采矿种、规划类别和时序安排等。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综合考虑资源产业布局、城镇化要求、基础设施建设及矿产资源管理需求等因素,重点划定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和普通建筑材料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规划区或开采规划区块,引导矿山企业集中、规模、集约化开采,推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绿色高质量发展。

4.按照上级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矿山规模结构,在不低于上级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级审批发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明确大中型矿山比例,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结构,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利用。

5.依照上级规划确定的主要矿产资源集约节约与综合利用方向和重点领域,矿山“三率”指标,矿产资源集约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等。根据上级规划部署和本地实际,提出加强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矿山“三率”水平,加强尾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并提出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的要求,明确促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激励约束措施或政策。

6.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政策及监督管理措施,创新多矿种协调开发机制和模式,规范开发秩序,促进多种资源科学开发、有序开发、综合开发和资源优质优用、稀缺矿种资源保护;从开采规模、开发利用水平、绿色矿山建设、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提出开采准入条件,严格开采准入管理的具体措施。

(六)绿色矿业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1.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落实上级规划在本行政区确定的绿色勘查项目、范围、内容、工作量、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果,提出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和规范、标准、制度的推广应用要求等。

2.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组织方式、时间安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落实上级规划在本行政区确定的绿色矿山建设目标、数量、矿山名录、进度安排。按照不同类别,明确新建矿山与生产矿山、露天开采矿山与地下开采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的具体要求,提出本行政区绿色矿山建设数量和比例。其中:市级规划确定的全市绿色矿山建设数量,应分配到各县(市、区);县级规划要按照各矿山建设条件,将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并保持上下级规划的有机衔接。

3.按照上级规划确定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要求,市县级规划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产业发展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明确建设目标,制定配套政策和有关措施。

4.按照上级规划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和相应管理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要求、范围、任务和时序,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创新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机制,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企业负责、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新模式;完善矿山矿区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机制、矿地利用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措施;明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要求。

5.新建矿山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明确预防地质环境、土地和生态损毁的要求;生产矿山要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责任,强化资金保障等要求。进一步完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土地复垦、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建设与环境建设“三同时”等制度。

(七)重大工程设置

重大工程项目是保证规划任务落地、规划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市县级规划主要负责落实省级规划设置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绿色矿业发展等重大工程,必要时可根据需要补设。

(八)规划实施与管理

市县级规划在落实省级规划实施与管理保障措施的基础上,通过对本行政区以往规划实施与管理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分析研究,从目标责任考核、规划审查、年度计划、评估调整、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因地制宜地提出适合本地区特点的规划实施与管理的保障措施,突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增强市县级规划实施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升矿政管理服务水平,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四、规划成果

包括规划文本、附表、附图、编制说明、规划基础(专题)研究报告、规划数据库等。

(一)规划文本。规划文本是规划内容的归纳总结,要求内容简明、重点突出、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表述规范、数据准确。编写参考提纲见附件2。

市级规划名称为“××市(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县级规划名称:市辖县市为“××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市辖区为“××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文本的电子文档为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

(二)规划附表。规划附表是规划文图的基础支撑,应与规划文本、附图一致,要求内容齐全、表式完整、逻辑清晰。市县级规划主要包括下列附表:

1.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表(截至2020年底);

2.矿区资源储量基本情况表(截至2020年底);

3.主要矿产开发利用现状表(截至2020年底);

4.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表(截至2020年底);

5.探矿权现状表(截至2020年底);

6.采矿权现状表(截至2020年底);

7.绿色矿山一览表(截至2020年底);

8.矿业权总数规划指标表;

9.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表;

10.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表;

11.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表;

12.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

13.普通建筑材料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规划区表;

14.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15.重大工程规划表;

16.绿色矿山规划表;

17.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规划表。

市县级规划可根据规划内容,增减规划附表或增加附表内容。但市县级规划自定义的规划附表,必须在规划成果电子数据说明中对其命名和结构加以详细描述。资源储量分类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矿区(床)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33号)中确定的标准;矿山开采规模执行《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 及上级规划中确定的标准。附表中涉及的拐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规划附表的电子文档为Microsoft Excel格式文件,具体表式及内容详见附件3。

(三)规划附图。规划附图是规划文表的形象表达,应与规划文本、附表一致,计算机成图,要求重点突出、图面清晰、结构合理。主要包括下列附图: 

1.矿产资源分布图;

2.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现状图;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

4.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

上述附图以最新版1:5万-1:10万地理图、地质图为基础底图,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

市县级规划可根据本行政区国土面积、资源情况、规划内容及图面负载适当调整比例尺及归并规划附图,原则上要求图幅大小适中、图面清晰美观,规划内容及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表达清楚。其中:为便于附图内容的清晰表达和读图,规划附图应按类别归并,即现状与规划附图分别归并;市县级规划属操作性规划,规划图件比例尺原则上保证图件中最小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图面大小在1cm×1cm左右。

各类规划图件具体编图技术要求详见附件4。

(四)规划编制说明。规划编制说明是对规划依据、方法、编制过程、重要内容及修改情况等方面的具体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编制组织体系、编制过程、调查研究等情况;

2.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及规划基础数据的来源与确认)、基本原则及指导思想,着重说明规划的基本思路、重点和特点;

3.规划目标、任务、主要指标的确定过程与依据;

4.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5.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专家意见及协调、论证、修改、调整等情况;

6.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结论;

7.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对规划的审核情况;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规划编制说明的电子文档为 Microsoft Word 格式文件。随规划编制说明应附调研报告、相关部门书面反馈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修改说明、规划听证公告、听证代表签到表、听证纪要等。

(五)规划基础(专题)研究。规划基础(专题)研究是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查市县级规划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应全面、系统地反映规划基础(专题)研究成果。

规划基础(专题)研究应包括基础资料汇编、主要指标及重大工程论证、专题研究报告等。其中:基础资料及数据必须注明来源、详实准确;论证材料应包括主要指标设置及重大工程安排的理由和结论,说明论证结果的可靠性和可行性;专题研究报告资料应可靠、论证要充分、分析有依据。

专题设置及数量原则上视规划需要而定,一般市、县级规划不少于3个,可从以下专题中选取或根据本行政区规划需重点研究的问题自行确定。

1.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2.主要规划指标论证;

3.普通建筑材料砂石土类矿产开发利用与保护研究;

4.勘查开采区块准入条件论证;

5.重大示范工程设置论证;

6.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与矿业转型升级研究;

7.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

8.矿产资源管理创新与规划保障措施研究等。

规划基础(专题)研究材料的电子文档为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

(六)规划数据库。规划数据库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性数据库,是自然资源“一张图”核心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矿业权审批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工作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市县级规划应按照部、省要求,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最新的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和上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指南等技术标准规范,做好规划成果的信息化处理,在本行政区上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数据库的基础上,与本轮规划编制同时推进、同步完成规划数据库建设。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重要举措,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需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其要求原则上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 号)执行。县级规划原则上不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新的规定从其新规定。

(一)环境影响评价重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是以本行政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围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及普通建筑材料砂石土与小型非金属矿产等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评价规划部署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安全格局、民生改善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性;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的角度,评价规划定位、目标、任务及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绿色矿山建设等重点项目安排的合理性和开采规划准入条件的有效性;重点识别规划实施可能影响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公园、历史文化遗迹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及其他资源环境制约因素;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二)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

1.规划的协调性分析。主要分析规划目标、指标、方案与相关的其他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关系,分析比较本规划与上级矿产资源、国民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利用与开发等规划的协调性、一致性。

2.确定合理的环境目标和评价指标。识别规划目标、指标的主要环境问题和环境影响,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识别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特点,结合环境保护目标,建立和选择包括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地质环境、资源承载力等4个方面评价指标,并在每一类指标中确定具体的评价因子。

3.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分析。预测和评价规划实施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及规划保障措施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重点开展对生态环境、地质环境等的影响预测与评价,分析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针对性对策措施。

4.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对有明显影响或产生严重不可逆环境影响的规划方案提出优化调整建议,从源头预防资源开发带来的不利环境影响,确保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市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可由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也可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规划环评的财政经费保障和相关信息资料共享,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落实规划编制单位

落实好规划编制单位,是保证规划编制质量和时间的重要前提,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依法选好规划编制单位,并依照本次规划的编制要求签订文本合同。

(二)保证规划编制经费

落实好经费,是按时完成规划、保证规划编制质量的必要条件,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好规划编制经费,确保规划编制单位有一个相对宽松的工作条件。由于本轮规划的技术要求高,规划环境评价要满足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划专题研究要满足规划目标、规划任务落实、重大工程安排部署要求,本轮规划的深度、广度和编制难度均比以往大。因此,在具体落实规划编制经费数额时,要考虑本轮规划的特殊变化,要吸取以往规划编制经费普遍不足而严重影响规划编制质量和进度的教训。

(三)规划基础资料的落实

全面、系统、完整地收集本行政区规划编制资料,是编制好市县级规划的基础。市县级规划涉及的资料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划计划、成果统计及相关技术资料等),涉及的部门广(省及本行政区自然资源、发改委、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经济信息、水利、文化旅游、统计、地矿等),以致于规划编制资料收集任务重、难度大、耗时长。因此,规划编制资料的收集应引起主管部门及规划编制单位的高度重视,切实夯实规划编制基础。

(四)规划编制成果质量要求

市县级规划的编制是一项技术性高、知识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规划编制单位及管理部门要根据本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在扎实开展规划基础研究的前提下,明确本辖区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合理设定规划目标,科学划定勘查开发规划区块,制定切实有效保障措施。突出重点、立足实际、体现特色、提高深度,防止照抄照搬和简单重复,按时保质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附件:1.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技术要求

2.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文本编写参考提纲

3.市县级规划附表样式

4.市县级规划主要附图编制技术要求

5.数据单位要求



附件1

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技术要求

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是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和规模开发的要求,依据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赋存特点、资源储量规模、勘查程度、开发利用现状、技术经济条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相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政策和有关规程规范等因素,划分出的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的空间单元。其目的是为指导约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矿业权的设置及矿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一、勘查规划区块

(一)基本要求。

1.勘查规划区块划分应充分收集和认真研究已有的地质、矿产、物化探、遥感、水工环及科研等资料。

2.勘查规划区块应保持地质找矿信息的完整性,原则上具有一定找矿信息的区域均应进行勘查规划区块划分。

3.勘查规划区块应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成果上可预见。

4.勘查规划区块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勘查准入条件。

5.勘查规划区块应符合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布局和整合要求,并兼顾已有矿业权人的利益。

6.勘查规划区块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7.勘查规划区块应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控制线的管理要求做好衔接。

8.勘查规划区块应有利于矿区的整体勘查评价和整体开发,原则上勘查规划区块不小于 1 个基本单位,不大于《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相应矿种的允许最大范围。

(二)勘查规划区块划分。

1.普查阶段勘查规划区块划分。普查阶段主要是通过寻找、检查、验证、追索矿化线索,发现矿(化)体,初步查明矿床特征,作出是否具有工业远景的评价。主要利用物化探异常、已发现的矿化线索、含矿地质体及已知矿床(点)外围可供普查工作的地段,作为划分勘查规划区块的依据。

所需资料:不小于1:5万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水工环地质调查资料;各类异常、矿(化)点及找矿信息踏勘、查证、评价资料;已知矿区外围勘查资料;矿产开发利用、开采技术条件、选冶技术条件研究资料;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政策资料;自然地理环境、行政区划、交通运输、供水供电条件及基础设施资料等。

(1)以物化探异常划分。单个1:5万或更大比例尺地球物理异常(重、磁、电、放射性等异常)、地球化学异常(水系沉积物、土壤、金属量、岩石地球化学、生物地球化学等异常)、重砂异常、遥感异常等,原则上不得分割。多个相邻的1:5万或更大比例尺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异常,尤其是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异常特征和元素组合相近时应合并划分为一个勘查规划区块。

(2)以一定的矿化线索划分。以已知矿(化)点、矿化露头、矿化转石、矿化蚀变带等矿化线索划分勘查规划区块时,应在充分研究成矿地质条件及矿化特征的基础上,对可能的矿化范围做出推测,勘查规划区块应包括全部的矿化线索分布区及外围推测范围。

(3)以地质推断划分。以含矿构造带、含矿建造、含矿岩系、含矿接触带、含矿斑岩体、岩脉、蚀变岩体及控矿断裂带、褶皱构造、火山机构、遥感蚀变区等地质推断依据划分勘查规划区块时,应在详细研究区域地质矿产调查资料及含矿地质体特征的基础上,对可能的含矿地质体分布区及矿床类型做出预测,勘查规划区块应包括地质推断的含矿地质体分布区及外围预测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普查阶段常常是综合上述各类资料进行勘查规划区块划分。因此,勘查规划区块应尽可能包含以往工作所揭示地质找矿信息,为全面、客观评价勘查规划区块的找矿远景奠定良好基础。

2.详查和勘探阶段勘查规划区块划分。详查、勘探阶段主要是通过有效勘查手段、系统取样工程和试验研究,基本或详细查明矿床特征,作出矿床是否具有工业价值及矿产资源开发是否可行的评价,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地质依据。此阶段矿体空间分布、矿床规模及类型等已初步查明,矿床开发前景较为明朗,勘查规划区块的划分主要依据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并充分考虑探矿权与采矿权的衔接。影响勘查规划区块划分的主要因素为矿床空间分布,矿体的连续性、形态、产状等特征,其次为矿床类型和开采条件等因素。

所需资料:不小于1:1万测量、地质填图、物化探、水工环地质调查资料;不小于1:1千地、物、化综合剖面及勘探线剖面测量资料;槽、井、坑、钻探矿资料及各类样品分析测试资料;矿产开发利用、开采技术条件、选冶技术条件研究资料;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政策资料;自然地理环境、行政区划、交通运输、供水供电条件及基础设施资料等。

(1)以矿体投影范围划分。根据矿区普查资料,勘查规划区块应包括矿体或推测矿体在地表的最大平面投影外部边界点所限定的范围及预留将来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必须的安全缓冲区。如矿体延伸超出以往普查探矿权范围,而邻近区域没有其他探矿权设置时,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勘查规划区块设置应包括全部矿体范围。

(2)以矿床规模划分。对普查工作中推断达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矿床,原则上不能分拆为二个及以上区块单元。对矿床规模小、矿体过于分散,矿体空间距离较大(大于1千米),开发利用时不能采用同一个采掘系统生产,且生产期间不会相互造成安全生产隐患时,勘查区块可以考虑分拆。反之,应划分为一个勘查规划区块。

(3)以矿体群划分。对经普查工作证实矿床由多个矿体构成的矿体群,为保持矿体的连续性不被破坏,原则上不能将同一矿体群拆分成多个勘查区块单元。

(4)以预计的采掘方式划分。根据普查资料,对于空间上相近,预计能够采用一个统一采掘系统开发的多个矿体,应只划分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同一个普查区内发现的适宜以露天开采为主或露天与井下联合开采的矿床,无论矿床规模和矿体分布情况如何应只划分为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单元。

二、开采规划区块

开采规划区块是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的合理布局,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和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资源储量规模、勘查程度、开发利用现状、技术经济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划分出的指导采矿权合理设置的空间单元。

(一)基本要求。

1.除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外,开采规划区块应有经主管部门审批、明确可以作为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依据的勘查报告。

2.开采规划区块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政策及开采准入条件。

3.开采规划区块查明资源储量应满足国家或地方要求的矿山最低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

4.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应与矿床(区、段)相一致,开采规模与矿床(区)储量规模相适应。

5.开采规划区块应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布局和整合要求,规模开采、集约节约利用,并兼顾已有矿业权人的利益。

6.开采规划区块应综合考虑地质因素与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因素。

7.开采规划区块应符合矿山设计、安全环保要求,开采技术条件可行,开发利用管理便利。

8.开采规划区块应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控制线的管理要求做好衔接。

(二)开采规划区块划分。

1.第一类、第二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划分。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除地热、矿泉水等矿产的勘查程度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外,其他矿产原则上达到详查及以上勘查程度的矿区均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主要依据:经主管部门审批、可以作为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依据的勘查报告;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政策;自然地理环境、行政区划、交通运输、供水供电条件及基础设施等。

所需资料:不小于1:2000测量、地质填图、物化探、水工环地质调查资料;不小于1:1000地、物、化综合剖面图、勘探线剖面图、储量计算图、纵剖面图资料;槽、井、坑、钻探矿资料及各类样品分析测试资料;矿产开发利用、开采技术条件、选冶技术条件研究资料;矿区内老采空区分布范围及现有采矿权等开采现状资料;开发利用政策、相关开发利用方案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资料;矿区自然地理、交通运输、供水供电条件及基础设施及生态地质环境等资料。

(1)以矿床规模划分。对经勘查证实为大中型整装矿产地,为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应按照一个完整的矿区只设一个采矿权的原则进行开采规划区块划分。对矿床规模小、矿体过于分散,矿体空间距离较大(大于1千米),开发利用时不能采用同一个采掘系统生产,且生产期间不会相互造成安全生产隐患时,开采区块可以考虑分拆。反之,应划分为一个开采规划区块。

(2)以矿体群(组)划分。对经勘查工作证实矿床由多个矿体构成的矿体群,为保持矿体的连续性不被破坏,原则上不能将同一矿体群拆分成多个开采区块单元。如矿体群中矿体规模小,且空间距离比较大,统一开采确实存在困难的矿体,可以适当分割。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尚有一定资源、布局不合理,生产规模难以达到国家最低生产规模标准的矿山,能够与相邻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应整合为一个开采规划区块。

(3)以采掘方式划分。适宜以露天开采为主或露天与井下朕合开采的矿床,无论矿床规模和矿体分布情况如何只划定为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对于空间上相近,能够采用一个统一的采掘系统开发的多个矿床(矿体),应只划分一个开采规划区块。

(4)以复杂危险矿床划分。对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差、矿体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大或开采后对矿山地质环境将造成较大影响,无论矿床规模和矿体分布情况如何,一个矿床原则上只划分为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对于共伴生组分较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矿产地,原则上能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与主要矿种同时规划,不能综合利用的,以主矿种为主。共生矿中如单矿种均能开采利用,但不具备同期开采或分期开采条件的,以经济价值大的矿种为主,次要矿种服从于主要矿种规划。

(5)其他因素。

——开采规划区块应根据矿区地理及地质条件、矿体形态变化以及目前国内外的开采技术经济水平和矿区的水、电、路布局,科学、合理划定区块单元范围和数量,既有原则性,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如完整的矿区原则上只划为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但矿区存在大的断裂构造带时,可以分拆。

——在已设采矿权的外围要留有一定范围的区域作为矿产资源勘查预留区。预留区范围主要根据矿区深部、近外围和外围的资源潜力,同时考虑不同矿种、开采方式、不同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具体划定。特别是在大中型矿山、危机矿山周边纵向及横向一定范围内,不宜新划开采规划区块。

——已设置采矿权,但开发利用布局不合理需要整合的区域内划分开采规划区块时,应兼顾到原采矿权人的利益,合理进行开采规划区块划分。

——开采规划区块的划分要兼顾探矿权人利益;如果需要进行整合,应按整合要求划分开采规划区块。

——对柱状矿体及陡-中等倾斜矿体,沿矿体倾向严禁以不同标高分设开采区块;除石油开采区外,原则上不能将不同层位的矿产分设开采区块,如确需设立必须经设计论证,证明同时开采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不宜设立不符合开采设计规范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开采规划区块;如无工业场地或无法布设工业场地、不能形成开拓及运输系统,四周无出口等。

2.第三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区块)划分。据《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自然资办发〔2020〕19号)要求,对于第三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三类的矿产,可直接划定开采规划区块;砂石土类矿产可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需求,划定集中开采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开采规划区块。由此,对此类矿产,经必要的地质工作后可直接划定开采规划区(区块)。主要依据区域资源需求与资源有效供给、资源赋存状况、环境承载能力、区位与交通运输、周边环境条件及社企和谐等因素,具体要求如下:

(1)技术要求。

——划定开采规划区(区块)时应充分论证最终境界和最低开采标高,尽量少留边坡或不留边坡。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对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将山脊线作为区块边界。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区块)内角必须为钝角,并使开采以后的山体在水平方向不产生锐角。对于边坡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需要设立的砂石土矿山,开采规划区(区块)应按照工程设计的采挖范围划定。

——开采规划区(区块)划定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地形地貌特征,综合考虑拟设矿山开采方式、开拓方式、采矿方法和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确保开采规划区(区块)范围能满足拟设矿山开拓系统和生产加工场地的合理布设,并利于拟设矿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及绿色矿山建设等工作。

(2)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开采规划区(区块)应选择在区位较隐蔽、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区域,原则上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周边可视范围不得划定开采规划区(区块)。

(3)安全生产要求。

拟设矿山应根据其开采方式(露天非爆破开采、露天爆破开采、地下开采),地面基础建设设施的种类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其安全保护距离。


附件2

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文本编写

参考提纲

一、总则

阐明规划定位、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基准年及规划期等。

二、矿产资源现状与形势

(一)经济社会概况

(二)矿产资源特点

(三)矿业发展现状

(四)上轮规划实施评估

(五)矿产资源面临形势与要求(含存在问题)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2.规划期目标(2025年)

3.展望期目标(2035年)

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方向

1.鼓励勘查矿种

2.限制勘查矿种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布局

1.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

2.勘查规划分区

3.勘查规划区块

4.探矿权设置与投放

(1)已设探矿权保留

(2)已设探矿权调整(整合)

(3)拟设探矿权及投放时序

(三)勘查准入条件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开发利用方向及总量调控

1.开发利用方向

——鼓励开采矿种

——限制开采矿种

——禁止开采矿种

2.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1.开采规划分区

2.开采规划区块

3.采矿权设置与投放

(1)已设采矿权保留

(2)已设采矿权调整(整合)

(3)拟设采矿权及投放时序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1.结构调整和优化方向

(1)矿山企业开采规模结构调整

(2)矿业技术、产品、采选冶结构调整

2.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

(1)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2)矿山最低服务年限

大型矿山不低于20年,中型矿山不低于10年,小型矿山不低于5年。

(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1.矿产资源综合评价、综合利用

2.尾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开采准入条件

六、绿色矿业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明确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目标、总体布局、主要任务;提出促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的配套支持政策和管理措施;明确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组织方式、进度安排、配套政策和有关措施;对矿区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出具体要求。

(一)绿色勘查

(二)绿色矿山建设

(三)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

(四)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1.新建矿山生态保护准入

2.生产矿山生态修复与监管

七、重大工程

落实上级规划在本行政区部署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矿业绿色发展等重大工程。

八、环境影响评价(限市级规划)

(一)概述。

(二)环境现状评价。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与评价。

1.规划协调性分析

2.环境影响分析

3.环境影响评价结果

(四)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九、规划实施与管理

1.规划实施目标与责任考核

2.规划实施与审查

3.规划实施评估与调整

4.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5.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相关说明:市县级规划可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省略、简化或合并相关内容,原则上应保持本提纲的总体框架结构。同时,建议参考全国、省规划文本结构确定本提纲。


  

附件3

市县级规划附表样式

附表1 ××市(州)、县(市、区)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表(截至2020年底)

序号

矿产名称

矿区数()

单位

资源量

储量 

查明资源量居全省的位次

注:1.资源储量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CB/T 17766—2020

2.矿产填写顺序按《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附表2 ××市(州)、县(市、区)矿区资源储量基本情况表(截至2020年底)

编号

矿区名称

矿产名称

矿产组合

地质勘查工作程度

开发利用情况

矿区()规模

查明

资源量

单位

平均

单位

资源量

储量

注:1.编号由上至下、从左到右按县级行政区顺序编排;

2.矿产组合分为:单一矿产、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

3.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分为:普查、详查、勘探;

4.开发利用情况分为:已利用、未利用、停采、闭坑;

5.矿区规模:大型、中型、小型。


附表3 ××市(州)、县(市、区)主要矿产开发利用现状表(截至2020年底)

序号

矿产名称

矿山数(个)

量(万吨)

矿业产值(万元)

大型

中型

小型

合计

大型

中型

小型

合计

大型

中型

小型

合计

注:产量和矿业产值按照《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的要求填写。

附表4 ××市(州)、县(市、区)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表(截至2020年底)

编号

矿山名称

开采主

矿种

资源储量

开采规模

开发

利用

状态

设计生产能力

(万吨/年)

实际生产能力(万吨/年)

矿业产值(万元)

开采回采率(%

选矿回收率(%

综合利  用率(%

服务年限()

单位

占用

保有

注:1.编号由上至下、从左到右按县级行政区顺序编排;

2.开采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小型;

3.开发利用状态包括在建、停建、正在开采、停采;

4.综合利用率指矿山对共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附表5 ××市(州)、县(市、区)探矿权现状表(截至2020年底)

编号

勘查

许可证号

探矿权人

项目名称

勘查矿种

勘查
  
阶段

面积(km2

拐点坐标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登记发证机关

所在行政区

注:1.编号由上至下、从左到右按县级行政区顺序编排;

2.勘查阶段按普查、详查、勘探划分;

3.拐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

 4.所在行政区:市级规划列至县(市、区)。

附表6 ××市(州)、县(市、区)采矿权现状表(截至2020年底)

编号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

矿山名称

开采主矿种

面积(km2

拐点坐标

资源量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登记发证机关

所在行政区

单位

占用

保有

注:1.编号由上至下、从左到右按县级行政区顺序编排;

2.拐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直角坐标;

3.所在行政区:市级规划列至县(市、区)。

附表7 ××市(州)、县(市、区)绿色矿山表

编号

名称

采矿权人

主矿种

开采规模

级别

面积(km2

拐点坐标

建成时间

审批机构

所在行政区

注:1.编号由上至下、从左到右按县级行政区顺序编排;

2.开采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小型;

3.级别指绿色矿山是否列入国家名录;

4.拐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直角坐标;

5.所在行政区:市级规划列至县(市、区)。

附表8 ××市(州)、县(市、区)矿业权总数规划指标表

所在行政区

矿种名称

探矿权(宗)

采矿权

现有探矿权总数

规划

现状

规划

目标期

展望期

采矿权

总数(宗)

开采总量(万吨)

规划目标期

规划展望期

矿权总数(宗)

开采总量(万吨)

矿权总数(宗)

开采总量(万吨)

注:1.所在行政区:市级规划列至县(市、区);

2.采矿权现状为规划基期的采矿权总数和开采总量;

3.采矿权规划为规划目标期末和规划展望期末的采矿权总数和开采总量,其中采矿权总数包括规划保留、规划调整、探转采、新设矿权。

附表 9  ××市(州)、县(市、区)矿产资源重点勘查规划区表

序号

编号

名称

所在行政区

面积

(平方千米)

拐点坐标

主要矿种

已设探矿权

数量

拟设探矿权数量

备注

注:1.编号由上至下、从左到右按县级行政区顺序编排;

2.拐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直角坐标;

3.主要矿种是指该区拟作重点勘查的矿产;

4.备注栏填写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附表10 ××市(州)、县(市、区)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表

编号

区块名称

勘查主矿种

区块面积      km2

拐点坐标

规划类别

风险类别

现有勘查程度

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

投放

时序

预期资源量(万吨)

规划意见

图中

上级

推断

控制

探明

注:1.编号中的图中由上至下、从左到右按县级行政区顺序编排,上级指省级规划;

2.区块名称命名方式:××县(市、区)××地名××矿种勘查规划区块;

3.拐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直角坐标;

4.规划类别按已设探矿权调整(整合)、拟新设探矿权分类;

5.风险类别按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的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归类;

6.现有勘查程度指该勘查规划区块在划定时已达到的地质工作程度,按普查、详查、勘探划分;

7.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按普查、详查、勘探划分。

附表 11  ××市(州)、县(市、区)矿产资源重点开采规划区表

序号

编号

名称

所在

行政区

面积

km2

拐点

坐标

主要

矿种

资源量

单位

资源量

已设采矿权

数量

拟设采矿权

数量

备注

注:1.编号由上至下、从左到右按县级行政区顺序编排;

 2.拐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直角坐标;

3.主要矿种是指该区内拟作重点开采的矿产;

4.备注栏填写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附表12 ××市(州)、县(市、区)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

编号

区块名称

开采主矿种

区块面积km2

拐点坐标

规划类别

资源量

投放时序

规划意见

图中

上级

单位

占用

保有

注:1.编号中的图中由上至下、从左到右按县级行政区顺序编排,上级指省级规划;

2.区块名称命名方式:××县(市、区)××地名××矿种开采规划区块;

3.拐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直角坐标;

4.规划类别按已设采矿权调整(整合)、拟新设采矿权分类。

附表13 ××市(州)、县(市、区)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规划区表

编号

名称

开采主

矿种

面积km2

拐点坐标

资源量

采矿权(宗)

所在行政区

规划意见

单位

占用

保有

已有

拟设

注:1.集中开采规划区编号应与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一致,并由上至下、从左到右按县级行政区顺序编排;

2.集中开采规划区名称命名方式:××县(市、区)××地名××矿种集中开采规划区;

3.所在行政区:市级规划列至县(市、区);

4.拐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直角坐标。

附表14 ××市(州)、县(市、区)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序号

主要矿产

名称

资源量单位

资源量

开采规模单位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备注

大型

中型

小型


   
  

附表15   ××市(州)、县(市、区)重大工程规划表

类别

编号

项目名称

所在行政区

目标任务

投资金额(万元)

资金来源

项目起止

时间

预期成果

效益

承担单位

备注

图中

上级

注:1.类别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等归类;

2.编号中的图中由上至下、从左到右按县级行政区顺序编排,上级指省级规划;

3.项目名称应与上级规划中的名称一致;

4.所在行政区:市级规划列至县(市、区);

5.资金来源分财政和社会。


附表16 ××市(州)、县(市、区)绿色矿山规划表

编号

矿山名称

采矿权人

开采主矿种

开采规模

面积(km2

主要创建内容

建设时序

注:1.编号由上至下、从左到右按县级行政区顺序编排;

2.开采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小型。

      附表17 ××市(州)、县(市、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规划表

编号

名称

面积(km2

主要矿产

矿业权(宗)

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主要创建内容

建设时序

探矿权

采矿权

注:1.编号由上至下、从左到右按县级行政区顺序编排;

2.名称应与上级规划中的名称一致。

   


附件4

市县级规划主要附图编制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市、县级规划附图原则上以不小于1:10万、1:5万最新版地理图为基本底图,套叠同比例尺最新版简化地质图作为规划附图基础图件。

2.规划附图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

3.规划附图中地理要素图示图例参照《1: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DZ/T0157)、《地图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通用符号》(GB/T17695—1999)等标准。

4.规划附图地质要素图示图例参照《区域地质图图例(1:50000)》(GB958—89)、《地质图用色标准 比例尺1:50000》(DZ/T0179)等标准。

5.规划附图中现状及规划图示图例应符合自然资源部最新《矿产资源规划图示图例》(修订版)要求,并采用全国统一编制的符号库文件。

6.规划附图电子数据应符合自然资源部最新《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及有关要求。

7.规划附图表达的内容应与文本和附表一致。

8.规划附图应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表达规范、大小适中、清晰美观、结构合理。

二、主要附图内容要点

(一)矿产资源分布图。

1.地理要素:标明主要山脉、河流、湖泊、水库、县或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市、县、乡镇及其他相关地名,主要铁路、公路及其他基础设施等。

2.地质要素:标明主要地质界线、岩体、断裂和控矿构造及相应的地质代号等。

3.矿产资源要素:标明重点成矿区带、已查明的所有矿产地(含重要矿点)的矿种(用矿产符号)、规模(按大型、中型、小型、矿点)、勘查程度(按调查评价、普查、详查、勘探)、开发利用情况(分正在开采、停采、未利用),并在图中用列表方式说明资源储量情况。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现状图。

1、地理要素、地质要素:同矿产资源分布图。

2、规划要素。

(1)相关要素: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市/县及以上级别的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及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地、军事禁区、矿产品加工企业,以及交通、供水、供电、供气、港口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等。

(2)矿产资源勘查要素:标明已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区编号和范围,已设探矿权编号、勘查程度(按普查、详查、勘探,用不同点虚线表示)和范围,已实施绿色勘查项目的编号、矿种、勘查程度和范围等。

(3)图中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探矿权一览表。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

1.地理要素、地质要素:同矿产资源分布图。

2.规划要素。

(1)相关要素: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现状图。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素:标明已设采矿权编号、主要开采矿种、资源储量、开采规模、开发利用现状(按在建、停建、正在开采、停采,用不同点虚线表示)和范围,已建成绿色矿山编号、级别及时间等。

(3)图中附采矿权一览表。

(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图。

1、地理要素、地质要素:同矿产资源分布图。

2、规划要素。

(1)相关要素、矿产资源勘查要素: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现状图。

(2)勘查规划要素:标明正在开展和拟部署的调查评价、重点勘查区、勘查规划区块和新设探矿权(含已设调整、整合)、绿色勘查项目编号及范围等;规划要素的线条及颜色充填按《矿产资源规划图示图例》(修订版),用不同点虚线表示勘查规划区块的勘查程度。

(3)图中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重点勘查区、勘查规划区块及探矿权设置一览表。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

1、地理要素、地质要素:同矿产资源分布图。

2、规划要素。

(1)相关要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素: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

(2)开采规划要素:标明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重点开采区、集中开采区、开采规划区块和新设采矿权(含已设调整、整合)、绿色矿山、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编号及范围等;规划要素的线条及颜色充填按《矿产资源规划图示图例》(修订版)。

(3)图中附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重点开采区、集中开采区、开采规划区块及采矿权设置一览表。

市县级规划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规划附图内容进行调整,也可视具体情况编制重点矿种、重点矿区等专题规划附图;在矿产地密集区,如现有图件难以完整、清晰表达规划内容时,可编制大比例尺的规划补充图件。

三、规划图件电子数据

(1)绘制规划图件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可选择ArcGis、MapGis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采用 MapGis软件时,必须保证向ArcGis的EOO交换格式及 Coverage(图层)文件转换无误。

(2)各级规划提交的供绘制规划图件的电子数据(简称成果图数据)应是在工程文件中分图层表现的数据,图层划分应与《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修订版)的图层划分相一致。

(3)成果图数据中的每一个点、线、面都要有相应的属性,属性字段命名参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修订版)。自定义的规划图件也必须有相应的属性,属性内容必须在规划附表中体现,并在规划成果电子数据说明中予以详细说明。

(4)成果图数据的图示必须为符号化数据。例如:某地区界为点划线,该界线在文件中仅用一条记录代表,在图示时选取软件系统符号库中的点划线线型来表示,而不能数字化成一系列的小线段。

(5)成果图数据和图件的图示图例符号(点\线\面)样式编制可参照《矿产资源规划图示图例》(修订版)标准。

(6)所有图形数据都必须经过拓扑检查,并保证拓扑检查无误。

(7)各级规划成果图应采用全国统一的符号库文件。

四、主要规划要素编号

采用大写汉语拼音+顺序号组合而成,顺序号采用连续的阿拉伯数字编号方式,部分编号规定如下:

勘查开发保护布局(BJ)

能源资源安全保障

——能源资源基地(ZD)

——国家规划矿区(GK)

——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ZL)

勘查开采布局

——重点勘查规划区(KZ)

——重点开采规划区(CZ)

资源合理配置

——勘查规划区块(KQ)

——开采规划区块(CQ)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基础性地质调查(JD)

——公益性地质调查(GD)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区(DP)

——已设探矿权(YT)

——新设探矿权(XT)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集中开采规划区(JC)

——已设采矿权(YC)

——新设采矿权(XC)

矿业绿色发展

——绿色勘查(LK)

——绿色矿山建设(LJ)

——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LS)

以上编号不能满足市县级规划需要时,若与上级规划内容相同,可参照上级规划确定;若是新的规划要素,可按上述原则自行设定。


附件5

数据单位要求

项别

单位

单位要求

面积

平方米

公顷

平方千米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保留有效数字

长度

千米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重量

(资源量)

千克

千吨

万吨

亿吨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体积

万立方米

亿立方米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经纬度

度(DDD

分(MM

秒(SS.SSS

经纬度坐标的精度应为   0.001 秒,表达方式为 DDD.MMSSSSS,表示 DDD  MM  SS.S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