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2-2010年)

来源:规划科    时间:2006-12-04 14:08

一、总则
      为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有效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和矿业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规程》、《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及黄石市各相关部门规划,按照《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1]176号),特制定2002-2010年黄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矿产资源形势
   (一)自然经济社会概况 
   (二)矿产资源特点   
   (三)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现状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矿业开发的经济社会背景   
   (七)供需形势与保证程度 
 三、规划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二)商业性矿产勘查   
   (三)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条件 
   (四)地质勘查信息化建设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二)矿业经济布局 
   (三)开采规划区   
   (四)矿业结构调整   
    (五)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六)新建矿山准入和换证矿山许可条件     
    (二)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三)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四)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
           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调查、监测和监督 
    (二)矿产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调查与监测 
    (三)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动态监测 
    (四)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动态管理与监督   
    (五)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调查与监测 
    (六)矿业权市场动态监控   

    对辖区内矿业市场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 

    监督矿业权出让、转让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检查矿业权出让、转让是否经过合法评估、认定,出让、转让标底和价款是否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违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和互相串通报价、行贿、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监督矿业权评估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坚持评估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性,对评估委托人、评估结果确认机关诚实、守信,不作弊。对于不符合条件、违反法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监控采矿权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转让活动,对以承包方式擅自将小型国有矿山改制、将乡、村组集体采矿权以包代管、将一个采矿权化整为零转让给个体开采者等非法转让活动进行查处。 

    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科负责矿业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和举报的违法出让、转让矿业权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业权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根据上级矿管部门批示,依法查处矿业权的非法交易,保障矿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八、主要措施 

    1、完善规划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也是引导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重要指南,因此必须认真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在本《规划》获得批准后,做好县级规划和重要矿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具体落实本《规划》的目标与任务。市各矿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划》编制或修改本矿业规划,使全市的矿业活动统一在本《规划》原则基础上。 

    2、加强法制建设 

    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本《规划》批准后,随即制定规划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在市行政区内贯彻执行。为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必须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并坚持在规划的实施监督中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推进规划的实施。 

    3、强化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批准后的《规划》是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法规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本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查方案,采矿权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的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划》要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情况。矿业权的设置、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处理,必须符合规划的原则与要求,严格执行矿业建设项目规划会审制度,对于不符合规划的矿业权项目,矿业权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不得办理延续、变更矿业权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4、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 

    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因地方保护、利益驱动、疏于管理等原因而出现的无证勘查、不按设计勘查、开发、乱采滥挖、重采轻冶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现象,进一步清理勘查、采矿许可证、制止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整顿乱采滥挖。规范矿业权审批,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必须严格规范矿业权市场。对符合招标拍卖条件的,不再通过行政审批授予矿业权。出让、转让采矿权必须按规定进行,逐步规范招标拍卖行为,做到依法、公正、公平、公开。 

    5、拓宽融资渠道、发展矿业经济 

    矿业持续而健康的发展要求地质勘查和矿山开采有充足的资金保证,在国家负担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多渠道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给予商业性勘查投资者以税收优惠政策和转入开采后,享受耗竭补贴、勘查支出、前生产支出资本化处理和有利的亏损结转等政策;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吸引国外投资者来本市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支持成立矿业融资机构,培育矿业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 

    6、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 

    贯彻“科教兴鄂”战略,推动矿产勘查,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三大方面的技术进步,结合当前矿产勘查开发向地下深层发展,技术难度大,经济成本高的状况,设立隐伏矿床预测研究、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研究等课题,组织科研攻关。为了加强规划的管理和实施监督,要建立矿产资源活动信息系统和网络体系,以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科学化和服务化。

    主要调查规划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过程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问题;调查本《规划》与省级同类规划和市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和须处理的关系。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三方面规划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监测。 

    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负责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调查与监测。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对行政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总结全市规划实施与检查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对于必须修改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修改。

    对矿产资源储量的新增、变动、注销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勘查探明的资源储量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认定的勘查报告或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查认定的勘查报告为依据,作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新增资源储量。探矿权人勘查工作结束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方能注销勘查许可证并获准转入采矿权申请。 

    矿山开采活动中,每年矿山生产勘探形成的累计探明储量和开采消耗储量的计算应该以地质资料为依据,并由专业技术人员按规范要求进行储量计算,矿山地测组对资源储量计算结果负责。 

    矿山闭坑注销的开采消耗储量应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认定的或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查认定的闭坑地质报告为依据。 

    市资源局储量科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编制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并对各矿山报告的累计探明资源储量和开采消耗资源储量进行平衡,对于不平衡的资源储量进行检查核实。对于规划开采区的重点矿区进行专门性的核查,核实矿体位置以及矿体形态、规模、矿石质量和各类资源储量。

    组织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为环境治理规划提供依据。 

   调查矿区从勘查开始到矿山闭坑为止,各个时期发生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情况和环境恢复治理程度,其范围包括大气环境、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地面和地下环境。掌握矿山各个阶段的各类环境情况,并建立完善地质环境监测预报网络和群测群防体系,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把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对矿山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和尾渣、废石的渗水进行有害物质取样监测; 

    对矿山开采活动遗留地表工程的填充情况及其安全性进行实地监测; 

    对矿山开采活动引起的地裂缝、滑坡、崩塌、地面沉降、水土流失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其危害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 

    对矿山复垦的土地进行监测,监测标准包括土地回填、平整、夯实,适宜植物生长和不再水土流失; 

    对废弃物的堆放进行监测,监测的标准是堆放稳定与自然环境协调,并有植被覆盖。 

    对大型矿山的采矿场可设立监测点,对大型尾矿库可定期取样监测。 

    监督采矿权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方面接受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按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时如实地填报矿山年报中的生态环境问题,接受生态环境问题监测、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对矿山年报中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内容进行审查,并针对矿山环境问题不定期地组织专家深入矿山进行检查。委托有资质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主要矿山、主要环境问题设立常年监测点进行跟踪监测。常年监测点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点、次生地质灾害监测点、土地复垦监测点等;对重点矿山或矿业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作出评价预测,提出地质环境保护对策。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矿山年度检查中同时检查生态环境问题、对本辖区内矿山存在的生态环境严重问题,依法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治理;对突发性矿山地质灾害组织现场营救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进行重点调查和动态监测。 

调查采矿权人获得采矿权后是否按批准的范围和时限从事开采活动;是否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采矿,并重点调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果,包括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是否合乎本《规划》的基本要求;调查矿产资源是否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暂不能回收利用的矿产资源是否采取保护措施,有无严重损失、浪费矿产资源的情况;调查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矿山安全、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情况;采矿权是否受到侵犯等。 

    监督采矿权人遵守《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土地占用和文物、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按批准的范围和设计采矿,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如实填报统计年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或采矿权价款。对采矿权人是否存在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矿山年报进行审查,对主要矿山进行不定期的调查和动态监测,并实行矿产督察制度,将调查和监测结果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录入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采矿权人进行年度检验,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内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的,或以探矿为名弄虚作假实施采矿活动的,按无证采矿论处;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越界开采的、擅自非法承包、转让采矿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应报告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对于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的,应报原发证机关决定。

  (一)矿产勘查活动的调查与监督 

    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调查和监督。 

调查探矿权人获得探矿权后是否按照勘查登记的范围、时间、矿种、勘查施工单位进行勘查活动;是否按照    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勘查期内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资金投入;探矿权是否受到侵犯。 

    监督探矿权人遵守《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严格按勘查登记的内容进行勘查。对探矿权人是否存在越境勘查、擅自布设开采工程、任意扩大勘查工程断面,非法采矿,以承包勘查工程为名非法转让探矿权,以探矿权登记占地盘、未经批准擅自滚动勘查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验开采等非法行为进行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科负责地质勘查活动的调查与监督管理,对各勘查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建立勘查项目台帐并录入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专家参加的调查组对各勘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或专项调查,并将各项目的调查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单位。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无证勘查、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擅自转让、承包探矿权和擅自边探边采等违法勘查行为,保护探矿权不受侵犯,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秩序。

    矿山闭坑时,矿山企业应对遗留坑井、硐进行填实和封闭;对矿山开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安全状态;对挖损和压占的土地、废弃尾碴场等,本着宜农则耕,宜林则果,宜鱼则水,宜游则景的原则,进行复垦、绿化处理,使其恢复生态功能,实现地下水系统平衡,防止水土流失。鼓励开发利用由矿山开采形成的空间及景观资源。加强闭坑矿山的申报、监督和管理,及时编写闭坑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批准闭坑。

   1、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根据生态环境变化预测和现状,编制切实可行,符合实际,宜于实施的规划,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提供依据。矿山企业应根据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2、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矿产开发环境影响与恢复成本核算制度、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奖惩制度,明确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和义务,督促和鼓励矿山企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3、矿山企业应将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作为矿山生产重要工作内容,自觉地将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纳入成本核算,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水土保持方案,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挖损和压占土地得到复垦,次生地质灾害得到及时监测、预测和治理,使恢复治理率达到规定要求(附表14)。 

    4 、推进学有典型,作有样板,典型带路,普遍实施。在“十五”期间,实施大冶铁矿生态环境示范工程。此外根据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严重程度及对人类生产生活的影响,在2002—2010年期间,启动8个项目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手续齐全,资料可靠,同时还要具备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对符合建设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新建矿山,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 

    禁止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禁止土法选冶金矿、硫铁矿、铅锌矿等矿业活动;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新建、改建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矿,保留的现有此类煤矿应配套建煤炭洗选设施;现有含硫量于2%的煤矿应定向供应给有脱硫装置的单位使用,如不能定向供应,煤矿须自行建脱硫装置;重点产煤县大冶市、阳新县应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建选煤厂,为小型煤矿洗选煤炭。 

    2、新建、改扩建矿山应严格执行矿山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根据评价报告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3、编制并提交批准的尾矿库建设报告。 

    4、采选设备和采选技术先进,“污染物”排放、处理、回用量达到国家先进水平,有害有毒物质不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影响。 

    5、成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机构和技术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资质的综合报告。

    新建、延续、变更及扩建矿山除符合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办矿资质、具备与矿山规模相应的人、财、技术、设备条件,合法有偿、在有限期内取得采矿权。 

    2、开采矿种和范围必须符合本《规划》规定,开采规模与核定的开采储量相适应,不低于本《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3、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合理、矿山设计规范,开采方式合理,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先进,不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不使用已被淘汰的生产设备。 

    4、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5、计划产量符合本《规划》相应矿种总量调控指标范围。 

    6、设计的“三率”指标符合本《规划》提出的增长指标。 

    7、根据《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要有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8、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保护有具体措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有承诺并缴纳了保证金。新建矿山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执行矿山环保设施与矿山生产设施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总体要求 

    1、贯彻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先”、“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收益,谁投资”的原则,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保护和恢复治理。。 

   2、健全矿山生态环境管护体系。矿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检查和监督机构,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实行环境成本核算制度,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工作纳入矿山企业成本核算,实现生态成本内部化,实行生态环境全过程管理制度。使生态环境的保护贯穿矿产资源勘查-矿山设计-建设-生产-闭坑全过程。矿产资源勘查期间,对生态环境保护及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分区,提出发生生态环境问题治理与恢复对策;矿山设计、建设、生产阶段,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规划。 

    4.增加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资金投入,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能力和水平,减少或减轻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 

    5、矿山企业应当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签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1、提高矿山“三率”水平 

    贯彻“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方针,树立矿产资源忧患意识,增强市民珍惜和节约矿产资源的自觉性,增进矿山企业提高“三率”水平的积极性。建立和健全“三率”政策监管和利益驱动权制,完善矿山“三率”考核体系。严格审查矿山设计和开采方案中的“三率”指标,并在年检中考核其实施效果;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储量核销、动用储量审核等与“三率”指标实现情况挂钩;设立奖惩条例,鼓励探矿权人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稳步地提高“三率”水平,并达到规划要求(附表13)。规划期内矿山采矿回采率提高3-5个百分点,选矿回收率提高2-3个百分点,2005年在2001年的基础上分别提高3个、2个百分点,2010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2个、1个百分点。 

    2、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切实贯彻《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按《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要求;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程度,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开发经济效益。提高铁矿中钴、铜、硫、石膏等共伴生组份、铜矿、金矿中钼、铼、硒、碲伴生组份的综合回收率;推进劣质煤、煤矸石的综合利用;鼓励已闭坑的金属矿矿山开采伴生的非金属矿产;鼓励利用采矿废石、选矿尾矿回收有用金属和非金属;鼓励综合利用矿山污染物。规划期内,综合利用的矿山达到25个以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指数和共、伴生矿综合回收率达到国内平均水平。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制度,从矿产勘查开始,矿山建设、矿山开采、矿山闭坑各个阶段都要进行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综合统计公告制度和申报认定制度;完善和落实矿产综合利用政策和措施;建立综合利用奖罚制度,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如从收取的排污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开发污染物的综合利用等,以达到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本市大型尾矿库多、尾矿资源丰富,必须加强尾矿资源分布、管理、利用的调查研究。针对现有尾矿情况、规划期内各主要矿山尾矿库的利用与处理按附表17的规划安排进行。各县级规划应据此具体落实已形成尾矿的利用与处理方案,加以实施。

    1、调整矿业规模结构 

    实行矿区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使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对于现存开采规模与矿床规模不适应的矿区,要积极引导小矿山整改联营、走规模化、集约化道路。使矿业结构趋于合理,形成规模生产和效益经营,较大地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附表11)。对于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执行准入条件,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不予批准。 

    煤矿:在规模矿区内,提高规模矿山单井产量,限制或关闭生产能力1万吨/年以下的矿井,鼓励保留矿井走联合、改造道路,提高装备水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改进采煤方法,扩大生产规模,使矿井生产规模逐步达到3万吨/年,不再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万吨/年的矿井。适当扶持低灰、低硫、低瓦斯煤矿开发。 

    铁矿:针对本市铁矿露采产量不断减少,总产量逐渐下降的趋势,积极推进开采方式的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矿山扩大地下开采规模,补充矿石产量。个别尚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铁矿应继续进行调整。 

    铜矿:规划期内规模矿区的矿山扩大生产规模,应达到规定的生产规模;对于<1万吨/年生产规模的小型矿山要因地联营,提高产量。在有新储量增长条件下,可以新建矿山。 

    水泥用灰岩:全市现有1 家大型矿山35家小型矿山企业,其中仍有4个上规模矿区的生产规模<10万吨/年,应努力达到原设计生产规模。 

2、优化采、选、冶技术结构及矿产品结构 

    为了促进矿业经济发展,必须进一步提高采、选、冶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推广应用新的采、选、冶技术、方法、工艺和装备,研制开发产品,淘汰落后的采选冶加工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延长矿业产业链和产品链(附表12)。 

    煤矿:联合改造一批生产规模小的矿山,减少矿井数量;开展煤炭洗选加工;淘汰一批煤炭产品质量差,对环境严重污染的矿井。 

    铁矿:形成采、选、冶、轧配套生产体系,对主要矿山的开采系统进行改造和扩建,淘汰落后工艺,关闭小烧结机、土烧结设备、小高炉、小电炉、小炼钢厂等,新上380立方米高炉、连铸机和齿轮钢。 

    铜矿:完成三大铜矿山深部新开拓系统工程主副井配套工程引进诺兰达炉炼铜工艺,采用ISA熔炼工艺对反射炉系统发行阴云极泥系统发行等,实现粗、精铜双15万吨生产能力。 

    金矿:抓好三鑫公司所属集中矿山二期、三期扩建工程建设,实施铜、金矿石集中选冶、提高金、银选冶水平,发展高档金、银首饰加工。 

    水泥用灰岩:淘汰小型干法窑、湿法窑、立简预热器窑等生产,鼓励发展2000吨/日以上规模新型干法生产线;鼓励湿法窑就地或易地改造成干法生产线,鼓励发展散装水泥。 

      硅灰石、透辉石、透闪石等本市特有矿产,发展矿产品深加工,特别鼓励发展超纯超细矿产品,增加矿产品附加值。

    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规定,在省级规划基础上,结合本市资源特点、开发现状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将各种矿产的开采活动区划分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和允许开采区。 

    1、鼓励开采区: 

     区内主要矿种和为鼓励开采的矿种,有可靠资源储量,开采技术经济条件可行,产品有市场、经营可获效益,生态环境可控制的地区。 

    全市共划出鼓励开采区11处。主要开采区包括:铁山铁矿开采区;金山店铁矿开采区;灵乡铁矿开采区;铜绿山-赤马山铜金矿开采区;铜山口铜矿开采区;白云山-银山铜铅锌矿开采区;白沙铺铜矿开采区;鸡笼山、丰山金铜矿开采区;韦源口石灰岩、粘土、砂岩开采区;保安-杨桥珍珠岩、凝灰岩开采区;猫儿山石灰岩开采区;阳新率州和中基畈石灰岩、白云岩、高岭土开采区。规划开采区内探矿权的设置原则与勘查区探矿权设置一致。 

    鼓励老矿山挖掘生产潜力;鼓励有资源保证的大、中型矿山扩大生产规模;鼓励民营小矿联营;鼓励综合开采利用矿产资源。 

    2、限制开采区: 

    属限制开采矿种所在区或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需要治理与恢复或城市风景需要保护的地区。主要限采区包括黄荆山-松山煤矿、锶矿、建材非金属限制开采区;七约山煤矿限制开采区;三溪口煤矿限制开采区;龙港-洋港煤矿限制开采区;枫林硫铁矿限制开采区;富水铀矿开采区。其中狮子立山锶矿由于地处黄石市磁湖风景区,为保护景区自然环境,限制露天开采;各煤矿限采区,限制开采总量,限制新建矿山;硫铁矿开采区限制土法炼硫。 

    3、禁止开采区 

    属国家禁止开采矿种的地区,矿业活动已经造成灾害或各种灾害危险区,以及不可移动的古矿址等。本市禁采区包括:东方山风景区、黄荆山北麓开采基地、铜绿山古矿址等。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文化保护区(附表16)以及铁路、公路、河流两侧法定范围内以及影响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对于擅自在禁采区内进行采矿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禁采区所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4、允许开采区 

    以上三类地区之外,为矿产资源允许开采区。

    以黄石市矿业经济发展已形成的工业格局为基础,将全市矿业经济布局划分成三个矿业经济区,两个零星矿业经济区和三个非矿业经济区,以及10个矿产开发基地,6个矿产品加工基地(附图3、附表8、9)。三个矿业经济区分别以黑色冶金矿业、有色冶金矿业和能源、建材矿业为特色,与鄂州黑色冶金矿业经济区和武汉钢铁基地共同组成湖北省武汉-鄂州-黄石冶金建材开发带。两个零星矿业经济区基本以农业经济为主,仅有局部性的采矿区,其开发矿种单一,规模小,产品自给为主。三个非矿业经济区即保安湖、大冶湖、森湖-网湖农副渔业区。  

    (一)开发方向与总量调控 

     为了确保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实现湖北省“四带”矿业经济所赋予武汉-鄂州-黄石冶金、建材矿产开发带的使命,我市今后十年矿产开发的主要任务是:鼓励开采铁、铜、金、锶、银、铅、锌矿,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熔剂用白云岩、硅灰石、透辉石、透闪石、方解石矿等;限制开采煤矿、钨、钼、锑、锰矿、砖瓦粘土等。 

    煤: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到2005年,煤年产量限制在150万吨以下,其中规模矿区的矿山产量130万吨,小型矿山20万吨,规模矿区矿山中黄石煤炭矿务局各矿山60万吨、大冶市35万吨、阳新县35万吨。电力生产和炼焦需要的500万吨煤由外省购进,应严格控制硫份和灰份。 

    铁矿:最大限度地满足全市生铁、球团、铁精粉加工的需要,缩小缺口。有序地推进开采方式的转变,由以露采为主,转为地下硐采为主。以铁山、张福山、余华寺矿区为重点,鼓励矿山通过技术改造使生产能力达到设计水平,开拓、扩建新矿区,争取新建李万隆铁矿,稳定成规划期铁矿产量。“十五”期间保持年产350万吨生产水平。 

    铜矿:保持年产矿石300万吨水平。 “十五”期间以三大骨干矿山为主体,进一步挖掘生产潜力,扩大生产规模。支持铜绿山矿区开拓新的采区,充分利用深部资源。其他小矿山要因地联营,提高产量,在有新储量增长条件下,可以新建矿山。 

    金矿:稳步发展鸡冠咀、桃花咀金矿和鸡笼山金矿的生产,加快金井咀金矿建设。金矿石年产量保持100万吨。 

水泥用灰岩:开采总量的增长与水泥生产增长相适应。 “十五”末水泥产量目标为800万吨,相应的石灰岩产量超过900万吨。 

    锶矿:狮子立山矿区是我省唯一的大型锶矿床,可在不破坏风景区环境条件下进行地下开采,在规模生产之前应进行详查、勘探工作,并对矿床的开采可行性进行论证。 

    熔剂用灰岩:资源储量丰富,在市场需求量扩大,经营效益好的情况下,鼓励扩大生产总量。 

    熔剂用白云岩、饰面大理岩、石膏、硅灰石、透辉石、透闪石、建筑花岗岩等,资源条件好,但开发利用程度低,应鼓励开采,扩大生产规模。 

    硅灰石矿资源条件好,市场好,鼓励开发超纯超细硅灰石粉产品。 

    砖瓦粘土:限制开采总量,禁止在耕地取土制砖瓦,禁止在市各城区开办新的砖瓦粘土矿山,原有砖瓦粘土矿山逐步退出。 

      对于需求量较大的铁矿和铜矿有必要进一步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行调节。欢迎国外投资者在铁山、金山店、灵乡投资勘查与开发隐伏铁矿;在铜山口、丰山勘查开发隐伏铜矿。充分利用本市地质勘查和采、选、冶技术优势,走出国门,在有资源条件的国家,以经济合作、技术合作或买断矿山股权,风险勘查等方式,勘查与开发国外铁、铜矿产资源。鼓励进口富铁矿、富铜矿和废钢、废杂铜,禁止出口铜精矿。

    为了推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深入发展,优势互补和良性循环,系统收集整理各类地质、矿产成果资料,建立地矿资料数据库,统一管理。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具有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与辅助决策功能的地矿信息系统,为地质调查评价提供技术支撑,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信息和指南,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

    探矿权实行有偿取得。探矿权人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时,除应完全符合《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规定外,勘查矿种、勘查区域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必须具备有关政策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实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勘查方法合理,设计规范,并保证最低勘探投入,控制勘查期限。严禁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禁止以勘查名义进行开采或边探边采。

    由社会多渠道投资,以经济效益为目的,根据市场需求确立勘查对象。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发布矿产勘查指南,组织探矿权招标,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通过竞争投标获得探矿权。国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探矿权人发现经济矿床后依法优先取得采矿权。同时,政府也根据国家资源规划,对某些需要保护的资源和资源保护区,提出限制勘查或禁止勘查指令。 

    煤矿除老矿区、老矿山的生产勘探外,限制以建立新矿山为目的的新矿区的勘查活动;限止在长江沿岸、铁路、高速公路两侧进行矿产勘查。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勘查矿产资源。

    1、基础地质调查:根据《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统一部署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重点做好安排在我市境内的新一轮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其北纬30°00′以北属武汉市幅,以南属咸宁幅,将于2006-2009年完成。协助开展由省统一部署的1:20万武汉幅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包括了黄石市的北纬30°00′以北,东径115°00′以西地区。 

    2、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为了保持黄石市冶金原料基地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战略性和重要矿产资源储备,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辅以市财政安排超前部署区域性矿产资源调查与远景评价。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以铁、铜、金、银、铅、锌、硫等为主攻矿种,并优先安排铜绿山-丰山、铁山-灵乡、毛铺-两剑桥、狮子山-章山等重要成矿远景区的调查评价。

       按照改革后的地质勘查工作体制,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制运行,逐步形成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公益性调查与商业性勘查互相促进、良性循环的新格局。

    1、总体目标 

    加大矿产勘查力度,提高国家战略性和重要矿产资源储备;调整矿业结构,稳定生产规模,保持全国重要冶金原料基地的可持续发展地位;依靠“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保障矿产加工业对原料的需求,开发新矿种、新基地,鼓励和引导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矿产品的深加工程度,保持矿业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良性互动,资源有序开发、有偿开采、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产业发展良性循环;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巩固和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培育矿业权市场,实行矿产资源资产管理,拓宽融资渠道,实现矿业多元化投资,促进矿业经济的振兴,有效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005年目标 

    (1)配合实现国土资源大调查目标,对国家战略性矿产和重要矿产铁、铜、金、铅、锌、锶、水泥用灰岩等作出区域远景评价,并预测资源总量,发现一批新的矿产地。 

    (2)建立商业性勘查激励机制,通过商业性勘查,在老矿区深部或外围发现新矿体,增加新储量,补充接替资源;在重要成矿远景区通过地质、物探、化探、工程的综合勘查,发现新的矿产地,探明一批可供建设利用的非金属矿床,为矿产开发提供新的资源依据。 

    (3)矿产开采总量得到控制,矿产开发增长与全市经济增长相适应。到2005年,矿产开采总量达8428万吨,总产值840174万元,2005年矿石年产量、年产值分别为2186万吨和238126万元。产值增长率5-7%。2005年铁矿石年产量保持350万吨,铜矿石年产量保持300万吨,金矿石年产量保持100万吨,水泥用灰岩年产量超过900万吨,煤年产量限制在150万吨以下,非金属矿产的产量和产值有大幅度增加。 

    (4)矿业结构趋于合理,矿山规模与矿床规模基本相适应,大矿小开,乱采滥挖的现象得到制止;规模小、资源利用水平低、经济效益差、环境污染大的小矿得到调整。到2005年,矿山总数调整到346个,其中煤矿55个、铁矿40个、铜矿42个、金矿10个、水泥用灰岩40个,其它矿山159个。 

    (5)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综合利用矿山占可综合利用矿山数由15%提高到30%,综合利用指数由44%提高到60%,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较“九五”提高三个百分点。 

    (6)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初步改善。初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监测网络;矿山废气、废水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50%;矿山土地复垦率达到25%;重点矿产资源开发区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25-30%,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率明显下降。 

    (7)健全矿产勘查、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调查、监测和监督体系。落实调查组织,设置监测网络。各级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上述活动的监督职能逐步到位。 

    3、2010年远景目标 

    (1)发现一批新矿产地,铁、铜、金等矿产,资源储量有较大增长,资源耗竭矿山的储量得到补充,矿山服务年限延长,形成新的非金属矿矿山。 

    (2)形成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公益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评价与商业性矿产勘查互补的新局面。配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全面完成全区新一轮1:25万地质调查,更新地学基础图件;全面建立地质资料电子数据库;建立商业性勘查信息网络。 

    (3)矿产资源开发总量有效控制。各种矿产品产量的增长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一致。铜矿、铁矿、煤产量保持稳定,非金属矿产开发形成规模。到2010年矿山总数进一步调整到278个,其中煤矿36个、铁矿36个、铜矿38个、金矿9个、水泥用灰岩36个,其它矿山114个。 

    (4)矿业权市场基本形成。“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方针得到贯彻并初见成效。本地有外资勘查、开发企业,国外、省外有勘查、开发基地。 

    (5)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监测网络得到健全和完善;矿山废气、废水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显著提高;矿山废弃地复垦率达到40%;重点开发区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50%以上。 

    (6)矿产勘查、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调查、监测和监督已经制度化,信息化,并设置有报警系统。

    坚持矿业经济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相一致的原则,本市矿业经济发展规划与长江经济带的发展协调一致,与湖北省矿业经济带布局相一致,发挥矿业经济的基础作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本市资源优势,保持全省冶金工业重要原料基地的可持续发展地位;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调节作用,引进外资和先进科学技术,鼓励商业性勘查,增加资源储备,发挥本市技术优势,走出国门,勘查开发国外资源,保障经济发展对矿产品的需求;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勘查、开发新矿种、新基地,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资源。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导向,以推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维持黄石市在全国重要冶金原料基地地位和矿业对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为主题,认真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供应来保障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煤:“八五”和“九五”前期,年产量200-210万吨,“九五”后期以来,随着煤炭工业的“关井压产”,年产量下降至100万吨以下,2001年的产量为89.9万吨。预计“十五”期间通过矿业结构调整和矿井建设,煤炭产量会有一定回升,到2005年,产量可达150万吨。2001年底本市煤炭保有资源储量10205万吨,其中基础储量5982万吨,储采比为28.58,按现有生产规模,储量的保证程度较高。本市用煤主要由外地购入,“九五”期间年平均购入300万吨,预计2005年需购入500万吨。 

    铁矿:“九五”以来,铁矿生产呈下降趋势,铁矿石产量以年平均6%的速度逐年递减,由1996年的617.58万吨,已降至2001年的455.08万吨。灵乡地区小铁矿群可采储量不足和大冶铁矿的露采闭坑,预计2005年全市铁矿石产量只有350-400万吨。 

    本市生产的铁矿石经过粗加工成铁精矿粉、球团或生铁,主要运往武钢,占武钢所需矿石量的19.3%,进入“十五”以后,本市各钢铁企业的选冶能力将有所增长,武钢大冶铁矿、灵乡民营铁矿、“冶钢”、“东钢”、“金钢”合计可加工铁矿石1005万吨。而本市铁矿石产量与加工能力极不适应,缺口60%。 

    2001年底全市保有铁矿资源储量34105万吨,占原探明资源储量的63%,其中保有基础储量31308万吨,储采比为45,储量的保证程度高。金山店地区的大中型矿床有87%的资源储量可利用,其中基础储量就有13746万吨,铁山矿床地下采区仍有52%的资源储量可利用,其中基础储量1884万吨。 “十五”以后铁矿开发利用的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露采 “浅近富易”矿为主已转变为地下硐采为主,技术上和经济上的难度将随之加大。 

    铜矿:“九五”以来铜矿的生产比较稳定,年产量保持在300万吨上下波动,2001年铜矿石产量为331.6万吨,为生产能力的85-90%,已处于饱和状态。按现有矿山规模,“十五”期间铜矿石产量不可能有大的增长。 

    本市铜矿石全部由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冶炼厂加工。“九五”期间,年产铜金属7万吨,2001年产铜11.66万吨,所需铜矿石除本市产品外,由外地购进。“十五”期间实施15万吨铜冶炼技改工程后,2005年粗、精铜冶炼能力将达到双15万吨,可加工处理铜矿石1000万吨。而全市各矿山的铜矿石产量只能供其所需的40%,缺口60%。 

    2001年底全市保有资源储量铜273万吨,其中基础储量249万吨,储采比37。铜绿山、丰山洞、铜山口三矿区尚保有金属铜资源储量123万吨,其中基础储量118万吨,储量的保证程度较高。通过矿山挖潜,可以提高铜矿的供给程度。 

    金矿:近十年来黄石市的金矿资源储量基本保持在150-160吨左右,主要金矿仍然是鸡冠咀、桃花咀、鸡笼山三大矿区和三鑫公司、省黄金公司两大企业。“九五”以来金矿生产发展稳定,经营效益显著,2001年全市产金矿石91.41万吨,产黄金1645.2Kg,综合回收伴生金1331.3 Kg ,“十五”期间,各矿山正处于发展中期阶段,主要矿山达产,金井咀矿投产,金矿生产将保持稳定并有所增长。 

     水泥用灰岩:“八五”以来,水泥用灰岩的生产随水泥的生产持续稳步上升,“九五”以来,年增长速度在10%以上,2001年水泥产量566.46万吨,水泥用灰岩产量582.39万吨,基本平衡。“十五”期间黄石市水泥生产仍将持续攀高,除正常增长外,华新水泥集团将在韦源口新建6号窑干法生产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因此预计2005年全市水泥产量可突破800万吨,水泥用石灰岩的产量将超过900万吨。 

    黄石市水泥用灰岩的保有资源储量4.5亿吨,其基础储量4.3亿吨,储采比68,储量保证程度很高。 

    上述分析说明,黄石市作为全省和全国冶金工业的重要原料基地,铁矿和铜矿的矿石产量远不能满足武钢和大冶有色公司的需求。为了保持黄石冶金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十五”期间还必须稳定铁、铜矿的产量,保障矿石供应,同时还要加大勘查力度,增加铁铜矿资源储量。 

    此外,本市特有的锶矿,资源条件甚好,国内外市场广阔,但开发利用程度很低;熔剂用石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饰面大理岩、石膏、硅灰石、透辉石、透闪石、建筑用花岗岩等矿产,资源保证程度高,但开采规模过小,尚待进一步开发利用。

    从二十一世纪开始,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阶段。今后5-10年,湖北省的经济发展目标是,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快于、经济增长质量高于、经济效益好于全国平均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十五”期间黄石市在经济发展上将由资源大市向经济强市跨越,基本形成与现代化大城市相适应的经济规模和综合实力,成为长江经济带的重要增长极和湖北“金三角”战略格局的重要支撑点。 

经济高速增长,人口增加,导致对矿产资源的巨大需求,并呈强增长态势。但矿产资源储量的增长速度低于矿产产量的增长速度,矿产产量的增长速度又低于矿产品消费量的增长速度,一大批主要矿产品供需出现缺口,要从进口得到补给。有关部门预测,到2005年,全国铁矿石的进口依存度将上升到38%,铜将上升到50%,我国矿产资源形势相当严峻。 

    二十一世纪矿业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矿业全球化发展迅速,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通过投资勘查、开发不断加强对世界矿产资源的控制,以实现全球矿产资源的再分配。面临世界资源竞争的挑战,我国矿业将按照“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指导思想,积极参与,不断扩大我国在全球资源供应配置上的影响和控制力,以保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供应来保障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与矿产开发并重的生态环境保护将是21世纪矿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矿业遵循“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坚持开发与治理并举的原则,按照地质环境规律,防治结合,达到资源开发与保护环境双向良性循环,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资源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及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矿产资源勘查的投入与社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相适应,主要矿产的资源储量不能满足矿山生产发展的需求,大型矿山、国有矿山接替资源紧缺,其中铁、铜矿的急缺程度最高。由中央地勘费支持的勘查项目急剧减少,商业性勘查投资者少,许多重要矿产地的勘查活动停滞不前。寻找深部矿、盲矿、不易识别矿的难度加大,地勘费投入远不能满足深部勘查的需要。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不尽合理,结构有待调整。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大部分被众多的小型矿山占用,难于形成规模生产,“大矿小开”、 “大矿小企业”、“小矿大企业”、“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等盲目开矿的现象仍然存在。 

    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三率”指标低,综合回收利用水平低。小选厂过多过滥,设备落后,技术薄弱,效益差,环境破坏大。 

    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除石灰岩外,本市具有特色的硅灰石、透辉石、透闪石、天青石等矿产的产量和产值只占全部矿产资源的0.1%。矿产品以出卖原矿或初加工产品为主,矿产品的延伸加工业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终端产品少,资源利用效益差。 

    矿业权市场尚未形成,矿业投资不活跃,矿业权流转不规范,中介评估机构不健全,尚不能为矿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矿产开采引起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比较严重。截止2001年底,全市因矿产开采造成的地面沉降1.9Km2,塌陷影响面积6.5Km2,矿渣、尾矿占地7.42Km2,造成泥石流4000万m3,水土流失每年4万吨。各矿山每天排放废水超过8万吨,致使水均衡遭到破坏,造成大冶湖水体污染、引起地下水枯竭的面积达100Km2,矿山密集区的地下水铁、锰离子含量超标。 

    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程度较低。矿山生态环境的监测不完善、不系统、不持续;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与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组织上、计划上、资金上都不够落实。

    黄石素有“青铜古都”、“钢铁摇篮”、“水泥故乡”之称,矿产资源开采、冶炼历史悠久。现已开采利用的矿产30种,已利用的矿床占91%。其中铁、铜、金、石灰岩、煤为主要开采对象,其产量和产值占全部矿产开采总数的95.4%和98%。其次开采大理岩、硅灰石、天青石,综合回收利用铅、锌、钼、银、硫等。 

    2001年全市共有矿山企业532家,从业人数58984人,占全省矿山企业和从业人数总数的9%和15.5%。其中大型矿山企业8家,中型矿山企业6家;国有矿山企业44家,集体矿山企业372家,其他矿山企业116家(附表3)。2001年全市共生产矿石1987.094万吨,矿业产值16.82亿元,分别占全省总数的16.65%和26.69%,其中煤、铁、铜、金、水泥用灰岩的产值分别占全省总产值的25.7%、76.83%、98.21%、82.53%、33.56%。 

    矿产品加工品有钢铁、铜、铝、水泥等,2001年全市生产钢94.4万吨,钢材83.4万吨,生铁23.5万吨,铜11.66万吨,铝0.8万吨,水泥566.43万吨。黑色、有色、非金属矿产品加工品共计产值78.41亿元。 

    矿业和矿产品加工业总产值为95.23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28.42%。 

    黄石矿业不仅在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而且为湖北省的工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长期以来黄石是武汉钢铁公司、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黄金公司的主要原料基地,也是全省煤炭的主要基地之一。已经形成的铁山、金山店、灵乡铁矿开采基地,铜绿山、鸡冠咀、鸡笼山铜金矿开采基地,黄石水泥生产基地,是湖北省四大矿产产业带之一的武汉-鄂州-黄石冶金、建材矿产产业带的重要基础,是“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的,以武汉为中心,以黄石、宜昌、襄樊为顶点,以江汉平原为腹地的“金三角”的东部一角的主要支撑点。

    黄石市的地质工作历史可以上溯133年,但系统的地质勘查工作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1954年地质部429队首勘大冶铁矿拉开了全省地勘工作的序幕。已经过去的半个世纪,中央和省的地勘单位在黄石市境内进行了大量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科研活动,其勘查程度和对地质、矿产的研究深度都超过全省其它地区。 

    现全市范围已全部完成1:20万区域地质调查、重力测量、化探扫面和基本完成1:5万地质调查、航空磁测、航空电测、化探扫面。共发现地磁异常249处、重力异常196处、化探异常263处,为矿产勘查提供了大量信息和依据。 

    对绝大部分物、化探异常和266处矿点进行了检查、验证,对139处矿床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勘查,其中达到勘探程度的占42%,达到详查程度的占20%,普查程度的占38%。铁、铜、金矿中,50%以上的矿床达到详查、勘探程度。 

    通过各项专题科研,对各种矿产的成矿规律作出了理论分析,创建了“大冶式铁矿”、“铜绿山铜铁矿床成矿模式”等全国矿床典型。通过三轮成矿远景区划,划分出了6个成矿系列,3个Ⅳ级成矿区,30个Ⅴ级成矿远景区,其中筛选出重要成矿远景区16个(见附图2),为进一步矿产勘查指明了方向。

    黄石市矿产资源丰富,铁、铜、金、锶等13种矿产资源储量居全省首位,水泥用灰岩等建材矿产资源和煤矿资源也在全省占有重要地位。全市已发现矿产76种,其中有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37种,包括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产15种,非金属矿产18种、水资源2种(附表1)。铁、铜、金、锶、水泥用灰岩、煤矿的探明资源储量占全省同类矿产可利用探明资源储量的66%、93%、84%、97%、23%、22%,其相应的保有资源储量占63%、94%、76%、98%、21%、19%。 

    黄石市矿产资源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共生矿产多,伴生有益有害组分多,综合利用价值大,采、选、冶难度大。全市已发现的139个矿床中,共生矿床占20%,有伴生组分的占17 %。其中最重要的矽卡岩型矿床,高度集中了铁、铜、金等主要有用组分和银、钼、铅、锌、钴、硫以及镓、锗、铟、铼、镉、硒、碲等伴生组分,并伴生大理岩、硅灰石、透辉石、透闪石等矿产。这些组分和矿产的同时存在,大大提高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经济价值。同时某些伴生组分对于某种主要矿产来说又是有害成分,增加了选、冶难度。 

    黄石市矿产资源的另一个特点是,矿产资源分布面广,矿产地相对集中,矿床规模以中、小型为主。全市139个矿床中,大型矿床占6%,中型矿床占21%,小型矿床占73%。全市429个矿床、矿点中,与岩浆岩有关的占90%,分布于黄石市的北半部,覆盖面占黄石市总面积的40%。这些矿产沿着“六大侵入体”接触带和小岩体出露区分布,并相对集中于铁山、铜绿山、金山店、灵乡、铜山口、鸡笼山、丰山等地。与二叠系和三叠系地层有关的矿床、矿点占10%,以非金属矿和能源矿产为主,分散于黄石市各地,相对集中于黄荆山、韦源口、龙港、洋港、三溪口等地。

    黄石市地处长江中游,位于湖北省东南部,地理坐标:东经114°32′-115°30′,北纬29°30′-30°20′。东北濒临长江,东南与江西相邻。总面积4582.85Km2,2001年末人口248.87万人。辖黄石港、西塞山(石灰窑)、下陆、铁山四个城区和团城山开发区及大冶市、阳新县。市内低山丘陵地貌,南部低山区最高海拔867.7m,北部丘陵湖泊区最低海拔8.7m。山地面积占46.31%,岗地面积占39.60%,湖泊面积占14.09%。属亚热带气候,温暖湿润,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17.2℃,最高气温40.3℃,最低气温零下11℃;年平均蒸发量1568.6mm。森林覆盖率23.9%,绿化覆盖率27.7%。 

    黄石市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第三产业配套,2001年全市完成国内生产总值223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9.3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17.1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86.6亿元。完成工农业总值352亿元(1990年价),其中农业总产值17亿元,工业总产值335亿元。主要工业产品有钢材、铜、水泥、服装、火电、纺织机械、锻压机床、电线电缆、磁记录产品等,主要农产品有稻谷、油菜籽、蔬菜、淡水鱼类、苎麻等。 

黄石市交通方便,处于长江经济带中部,是湖北“金三角”的东部支撑点,具备有资源大市向经济强市跨越和形成现代化大城市的基本条件。

 

      本《规划》是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总体部署,是指导我市2002-2010年矿产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上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规划》基准年为2001年,《规划》目标期为2005年,展望期为2010年。 

    《规划》适用范围为本市所辖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