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本级)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本级)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本级)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十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十四、专项支出、转移支付支出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六部分 附件
第一部分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本级)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起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全省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3)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县(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4)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有关工作。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按照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5)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6)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业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7)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8)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9)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10)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审核探矿权相关事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11)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并按规定权限审查、审批、报批。协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公用设施等专项专类规划。指导编制乡镇、村庄规划。负责提出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市场行业管理。
(12)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定点,对已批建设项目组织定位、放线、验线。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指导县(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13)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14)负责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地保护、开发与利用及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估。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政策,负责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草)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监督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和林业科技推广。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天然林保护。监督指导集体林权改革、国有林场改革。监督指导公益林、商品林及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飞防飞播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森林种质资源普查、建立种质资源库,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
(15)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协调生物多样性工作。
(16)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承担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变更、撤销等工作。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的国土和规划审批。
(17)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对县(市、区)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批后监管。指导县(市)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18)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资金计划。负责城市建设重大项目前期研究。
(19) 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传统村落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20)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改革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许可审批和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建筑企业资质审查、审批和从业人员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
(21)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
(22)承担全市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2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石市林业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单位,对外加挂市林业局的牌子。
从单位构成看,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下设23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法规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国土空间规划科、建设项目规划科、市政交通规划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科、矿业权管理科、造林绿化和产业发展科、森林资源管理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自然资源督查办公室、信访科、财务与资金运用科、政工科、村镇建设科、建筑业管理科。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草拟、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新闻发布、档案管理、政务信息、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行政效能督察和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承担土地、矿山、森林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承办工业园区、市区内工业项目的规划审批、监督检查、核实和规划条件验收。组织拟订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则和流程并贯彻实施。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运行和管理,综合协调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
(三)法规科。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负责组织起草自然资源和规划地方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及清理工作。承担重点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听证及行政复议、诉讼有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管理。指导县(市)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相关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与应用,管理登记资料。指导监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市辖区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五)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综合改革科)。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措施,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出让、租赁和土地储备政策,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作价出资政策。承担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承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相关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重大政策研究和形势分析,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调查研究和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督促协调局内业务统计归口管理。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监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指导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组织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监督和组织实施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
(七)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负责统筹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及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级重大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八)建设项目规划科。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市政类项目除外)的规划选址、规划条件、规划用地红线的核发和意向性方案论证。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对口业务统计工作。
(九)市政交通规划科。承担交通、市政设施、地下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修订工作。负责交通、市政设施、地下空间规划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管理。负责市政类工程项目的规划验收。
(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耕地保护科)。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落实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组织开展耕地破坏鉴定工作。
(十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贯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管理和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二)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监督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调查评价、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地质矿产勘查。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山闭坑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市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矿业权管理科。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市级发证采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承担全市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十四)造林绿化和产业发展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 (草)等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负责林木种苗行业管理。组织种质资源普查和种质资源库建设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和林业科技推广。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市级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森林资源管理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实施。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工作。组织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管理。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森林、草场、石漠化、沙化土地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
(十六)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负责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自然保护地设立、变更、撤销工作;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负责磁湖风景区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指导湿地保护的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评估。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经营利用。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森林防火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十七)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信息化科)。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内基础测绘等重大项目。维护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组织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落实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信息化和大数据管理工作,统筹推进自然资源业务信息化建设。指导督办电子政务工作。
(十八)市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执法监督科)。实施自然资源督察制度,贯彻落实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根据上级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林业、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专项的监督检查。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地方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批后监管,对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建设工程(市政类项目除外)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发证工作。
(十九)信访科。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规划、测绘及林业等领域信访、维稳工作。负责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接待,登记受理相关信访事项。组织办理信访事项的调查核实和回复。负责网上信访信息收集整理和处理回复。负责信访复查、复核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处置与信访有关的突发事件。
(二十)财务与资金运用科。承担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二十一)政工科(离退休干部科)。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体制和权限管理干部。指导县(市)自然资源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二)村镇建设科。负责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战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负责村镇建设项目的统筹、策划和管理。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示范工程。指导传统村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二十三)建筑业管理科。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资金计划。负责城市建设重大项目前期研究。负责拟订建筑业发展、建筑市场监管政策和规定。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造价、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负责建筑企业资质审查、审批和从业人员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决算依据统一核算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账套数据进行编报。统一核算单位包括: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石市林业局)机关、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石港区分局、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塞山区分局、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陆区分局、市自然资源权益和维护中心、市国土整治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地勘基金中心、市国土信息中心、市规划展示馆、市城市规划研究信息中心、市森林植物检疫站、市木材检查站、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站、市林木种苗管理站、市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
2024年年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实有在职人员201人(不含遗属优抚人员),与2023年度相比,增加17人,增长9.24%,主要变动原因:本年度实行统一预算,合并下属3个分局预算,新增在职人员数20人;调走1人(宁兰),辞职1人(余云从),新入职1人(马智跃),机构改革转隶调入5人。
2024年离休人员人数为0人,与2023年度相比,无增减。2024年退休人员人数为158人,与2023年度相比,增加8人,退休人员人数主要变动原因新增退休人员9人,去世1人。遗属人员2人,较上年无增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实际运行公车6辆,市财政核定6辆。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4年度收、支总计均为11875.03万元。与2023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760.84万元,增长17.4 %,主要原因一是2024年度实行局机关统一预算,合并了3个下属二级分局,人数增加,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增加;二是年底追加预算381.76万元用于支付规划馆租金;三是调整预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2151万元;四是较比上年度地质灾害群专结合项目和森林高风险区项目建设支出减少;五是部门业务活动增加,本年度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经费相应增加;六是使用中信代管资金发放公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单列绩效工资。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收入合计11875.03万元,与2023年度相比,收入合计增加1760.84万元,增长17.4%。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689.06万元,占本年收入98.4%;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事业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经营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本年收入0%;其他收入185.97万元,占本年收入1.6%。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支出合计11875.03万元,与2023年度相比,支出合计增加1760.84万元,增长17.4%。其中:基本支出5587.12万元,占本年支出47%;项目支出6287.9万元,占本年支出5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0%;经营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均为11689.06万元。与2023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629.07万元,增长16.2%。主要原因一是2024年度实行局机关统一预算,合并了3个下属二级分局,人数增加,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增加;二是年底追加预算381.76万元用于支付规划馆租金;三是调整预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2151万元;四是较比上年度地质灾害群专结合项目和森林高风险区项目建设支出减少;五是部门业务活动增加,本年度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经费相应增加;六是使用中信代管资金发放公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单列绩效工资。
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175.22万元,比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1412.64万元。增加主要原因一是2024年度实行局机关统一预算,合并了3个下属二级分局,人数增加,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增加;二是调整预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2151万元;三是较比上年度地质灾害群专结合项目和森林高风险区项目建设支出减少。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13.84万元,比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296.41万元。增加主要原因是年底追加预算用于支付规划馆租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比2023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175.2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4.1%。与2023年度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412.64万元,增长14.47%。主要原因一是2024年度实行局机关统一预算,合并了3个下属二级分局,人数增加,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增加;二是调整预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2151万元;三是较比上年度地质灾害群专结合项目和森林高风险区项目建设支出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175.2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万元,占0.03%。主要是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和其他一般公共服务工作。
2.科学技术支出(类)17.6万元,占0.2%。主要是用于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的人才津补贴及安家费。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91万元,占0.2%。主要是用于死亡抚恤。
4. 节能环保支出(类)58.65万元,占0.5%。主要是用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设施维护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5. 城乡社区支出(类)57.87万元,占0.5%。主要是用于规划展馆日常办公经费、和城镇建设方面相关支出。
6. 农林水支出(类)3121.88万元,占27.9%。主要是用于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管理、动植物保护和其他林业和草原支出。
7. 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7558.91万元,占67.6%。主要是用于部门行政运行、一般行政事务管理、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和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管理。
8. 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类)336.4万元,占3%。主要是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其他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7052.37万元,支出决算为11175.2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8.5%。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商贸事务(款) 招商引资(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根据市政府招商工作要求,追加的项目经费。
2.科学技术支出(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7.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预算用于发放本单位高层次引进人才津贴。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0.9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预算用于本单位去世人员抚恤金。
4.节能环保支出(类)自然生态保护(款)自然保护地(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57.6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预算用于黄石市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设施维护改造工程款。
5.节能环保支出(类)天然林保护(款)其他天然林保护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预算用于付2024年度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6. 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39.9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预算为2024年度7月转隶人员的基本支出经费。
7.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土地出让业务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7.8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预算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建筑业科用于乡村建设评价等工作。
8.农林水支出(类)林业和草原(款)森林资源培育(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711.4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预算用于付2023年度千林万树绿化提升行动奖补资金等工作。
9.农林水支出(类)林业和草原(款)动植物保护(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6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预算用于付2023年度中央财政一级古树抢救复壮补助资金。
10.农林水支出(类)林业和草原(款)林业草原防灾减灾(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170.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预算用于黄石市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项目。
11.农林水支出(类)林业和草原(款)行业业务管理(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预算用于付2024年度黄石市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及森林萶积量普查市级核查技术服务项目款。
12.农林水支出(类)林业和草原(款)其他林业和草原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57.5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预算用于2024年度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13.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自然资源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7052.37万元,支出决算为7334.7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4%,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预算用于支付规划展馆租金。
14.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自然资源事务(款)自然资源规划及管理(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22.2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预算用于付黄石市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及实验细则。
15.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自然资源事务(款)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9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预算用于付耕保保护(用途管制)科购买平板电脑费用。
16.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类)自然灾害防治(款)地质灾害防治(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319.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预算用于支付地质灾害项目工程款等费用。
17.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类)自然灾害防治(款)其他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6.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预算用于支付黄石市森林防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专家验收费。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401.1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865.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
公用经费535.3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513.84万元,本年支出513.84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具体支出情况为:
(一)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类)。支出决算为201.84万元,主要用于黄石市城区开发区2018年度公室地价体系建设项目合同款、2023-2024年度城区协议出让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招拍挂类评估项目土地评估和黄石市城区、开发区、铁山区、公示地价体系更新项目合同款等方面支出。
(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类)。支出决算为312万元,主要用于规划展馆日常运行支出和乡村建设支持资金和等方面支出。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当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全年预算为46.82万元,支出决算为46.82万元,完成全年预算的100%。较上年增加23.88万元,增长104.1%。决算数等于全年预算数。决算数较上年增加(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新购置公务车一辆,二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一人跟随省厅组团出国。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全年预算为7.9万元,支出决算为7.9万元,完成全年预算的100%。较上年增加7.9万元,增长100%。决算数等于全年预算数。
决算数较上年增加的主要原因上年度无出国计划,因业务工作需要,本年度一人跟随省厅组团出国。
全年支出涉及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1人次,主要用于开展以下工作:交流学习巴西、智利、阿根廷等国家在矿山资源管理、矿山治理、生态修复保护和世界领先深井采矿技术等方面科技找矿及科技管矿经验,安全保障我省矿产资源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全年预算为33.31万元,支出决算为33.31万元,完成全年预算的100%;较上年增加15.31万元,增长85.1%。决算数等于全年预算数。决算数较上年增加的主要原因:国土整治办新购置公务车一台。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16.49万元,主要是国土整治办新购置公务车一台。本年度购置(更新)公务用车1辆。
(2)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16.82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二级单位车辆购油、保险、路桥费和日常运行维护等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 辆。
3.公务接待费全年预算为5.61万元,支出决算为5.61万元,完成全年预算的100%,较上年增加0.66万元,增长14.2%。决算数等于全年预算数。决算数较上年增加的主要原因:省级单位或其他地市州兄弟单位接待增多和招商工作接待增多。其中:
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2024年度共接待来访团组0个,0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5.61万元,接待对象主要是省级单位或其他地市州兄弟单位,主要是开展业务监督检查、业务交流学习工作和招商工作。2024年度共接待国内来访团组68个,380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本部门2024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35.36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一致),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24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33.27万元,增长6.6%。主要原因是:2024年7月合并原市城乡建设局3个职能科室,在职在编人员增加,机关运行费用增加。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本部门2024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490.2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3.5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096.8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59.7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490.2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743.16万元,占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的70%;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100%,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工程支出金额的100%,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服务支出金额的100%。
十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部门(单位)共有车辆11辆,其中,副市直及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主要负责人用车0 辆、机要通信用车0 辆、应急保障用车4辆、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0辆、其他用车4辆,其他用车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单位价值 100万元以上设备5台(套),(具体为:2020年度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专业监测设备1套,2021年度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专业监测设备1套,2022年度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专业监测设备1套,2023年度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专业监测设备1套,黄石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建设林火检测系统1套)。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组织对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项目4个,资金1865.2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从评价情况来看,本单位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制度来执行,绩效评价过程严谨、科学、合理。
组织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评价情况来看整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良好。年度内自评项目分别为自然资源专项1452万元、公车购置项目16.49万元、绿色矿山创建经费76.8万元、共同缔造奖补经费320万元。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本部门今年在部门决算中反映所有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涉密项目除外)。
1.自然资源专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为 1452万元,执行数1217万元,完成预算84%。主要产出和效益:一是经济效益指标,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二是社会效益指标,优化营商环境,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促进黄石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促进黄石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可持续影响指标,制度、经费保障,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四是具体指标,区域内社会公众满意度。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项目成果待上级部门审批,导致目标值部分完成。如:“国土空间城市体检尚未能过规委会审查”;二是根据上级部门工作安排,耕地保护和部分空间规划等项目调整,导致指标值变动或不(待)实施。如:调增指标“补充更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据、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100%”等,取消指标“黄石市都市区总体城市设计方案文本6套”、“黄石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设计方案文本6套”等;三是因客观不可控原因导致指标值完成偏离。如:全国工程建设市场大环境低迷、人工成本上涨等致使“大比例尺地形图缩编更新范围10平方公里”、“测量标志托管费标准200元/个/年”。
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批复成果,提高项目完成度;二是加强政策研判,增强项目预算的精准性,力争达到绩效目标;三是在项目谋划前期,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及业务现状,合理设置目标值,按实际工作量编制预算。
2. 公车购置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6.5万元,执行数16.49万元,完成预算100%。主要产出和效益:保障机构正常运行,提升工作效力,改善环境质量,建立车辆保管长效机制,提升单位公信力,有效开展环境保护执法行动。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无。
下一步改进措施:无。
3. 绿色矿山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为80万元,执行数76.8万元,完成预算96%。主要产出和效益:一是经济效益指标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经济效益明显提升;二是社会效益指标矿山企业“三废”污染物排放;三是环境效益指标矿区绿化明显,生态环境有效改善;四是可持续影响指标矿山绿色、安全、环保开采、企业良性发展;五是具体指标矿山企业及群众满意度达100%。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无。
下一步改进措施:无。
- 共同缔造奖补项目绩效自评综述:项目全年预算数为320万元,执行数320万元,完成预算100%。主要产出和效益:一是经济效益指标保护受地质灾害威胁财产;二是保护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村容村貌明细改善,社区环境得到政治、群众获得感增强;三是可持续影响指标全民掌握我市地质灾害情况,促进地质灾害治理,消除隐患;四是具体指标区域内群众满意度大于90%。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年中上级工作内容调整,导致个别指标目标值下调或取消。如:1.“油茶扩面提质”项目,省林业局根据国家林草局文件精神调减2024年度油茶营造林任务,我市油茶营造林计划任务调整为2.054万亩,实际完成2.054万亩,完成率100%;2.根据全市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文件要求,取消森林乡村创建任务。
下一步改进措施:提前谋划项目,精准编制预算。
(三)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将突出效果导向,切实加强项目问题的整改,推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按规定在局网站的相关专栏中公开评价结果。
部门绩效评价结果拟应用情况。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将本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同时编报。
十四、财政专项支出、专项转移支付支出情况。
(1)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环发〔2022〕57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2.99万元;
(2)根据《下达2023年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鄂财环发〔2022〕45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6.57万元;
(3)根据《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鄂财环发〔2022〕51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9.9万元;
(4)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鄂财环发〔2023〕60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58.65万元;
(5)根据《下达2024年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鄂财环发〔2023〕85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47万元;
(6)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鄂财环发〔2023〕59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0万元;
(7)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鄂财环发〔2022〕56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14.9万元;
(8)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2年度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鄂财环发〔2022〕13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3.84万元;
(9)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鄂财环发〔2022〕56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67.96万元;
(10)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生态保护和修复 支撑体系专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鄂财环发〔2023〕85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0万元;
(11)根据《下达中央增发2023年国债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补助资金(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预算的通知(鄂财环发〔2024〕5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2112万元;
(12)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预算的通知(鄂财环发〔2023〕21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162万元;
(1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环发〔2022〕4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4.43万元;
(14)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森林植被恢复资金的通知(鄂财环发[2022]23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580.03万元;
(15)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森林植被恢复资金的通知(鄂财环发〔2022〕48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131.39万元;
(16)根据《下达2023年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第二批)的通知(鄂财环发〔2022〕52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10万元;
(17)根据《下达2024年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第二批)的通知(鄂财环发〔2024〕1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4万元;
(18)根据《下达2024年省级耕地保护资金的通知(鄂财环发〔2023〕80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1.95万元;
(19)根据《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第三批)的通知(鄂财环发〔2024〕52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0万元;
(20)根据《下达2024年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鄂财环发〔2024〕22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167.41万元;
(21)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林业生态 文明建设资金(第三批)的通知(鄂财环发〔2023〕43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20万元;
(22)根据《下达中央增发2023年国债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环发〔2024〕16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39万元;
(2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增发2023年国债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环发〔2024〕80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0万元;
(24)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2年度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鄂财环发〔2022〕13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58.38万元;
(25)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生态保护和修复 支撑体系专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50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16.5万元;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部门于2024年7月机构改革,由原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更名为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新增3个职能部门,新增的机构职能见本文档的部门职责职能(20)(21)(22),局机关新增5名在编在岗人员,新增6个二级事业单位(经与黄石市住更局及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因2024年度预算归口于黄石市住更局汇总,故2024年度决算仍归口于黄石市住更局汇总)。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付的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拨付的资金。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等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本单位的其他收入主要来源为中信代管资金。
(八)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和专用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差额的金额,以及使用专用结余安排支出的金额。
(九)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本部门使用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到项级)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商贸事务(款) 招商引资(项)。
2.科学技术支出(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
4.节能环保支出(类)自然生态保护(款)自然保护地(项)。
5.节能环保支出(类)天然林保护(款)其他天然林保护支出(项)。
6. 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
7.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土地出让业务支出(项)。
8.农林水支出(类)林业和草原(款)森林资源培育(项)。
9.农林水支出(类)林业和草原(款)动植物保护(项)。
10.农林水支出(类)林业和草原(款)林业草原防灾减灾(项)。
11.农林水支出(类)林业和草原(款)行业业务管理(项)。
12.农林水支出(类)林业和草原(款)其他林业和草原支出(项)。
13.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自然资源事务(款)行政运行(项)。
14.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自然资源事务(款)自然资源规划及管理(项)。
15.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自然资源事务(款)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项)。
16.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类)自然灾害防治(款)地质灾害防治(项)。
17.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类)自然灾害防治(款)其他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项)。
18.城乡社区支出(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项)。
19.城乡社区支出(类)其他城乡社区支出(款)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项)。
20.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 自然资源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十一)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提取的专用结余以及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等。
(十二)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直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八)其他专用名词。
1.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3.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4.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5.地质灾害:《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六部分 附件
一、2024年度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本级)整体绩效评价自评表或(报告)

二、2023年度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表或(报告)
1.自然资源专项项目自评表





2.公车购置项目自评表
3.绿色矿山项目自评表
4.共同缔造项目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