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黄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文件起草背景
我市绿色矿山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定短板和不足,如:绿色矿山标准针对性还不强,没有侧重解决我市矿山开采的历史遗留问题;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管理体制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整体联动效果还不够好;绿色矿山建设指标督办落实效果还不够等。这些问题亟需加快解决。
特别是近年来,中央环保督察多次指出绿色矿山工作建设效果不佳,通报江西新余、广西岑溪“绿色矿山创建不严不实”“放松标准,绿色矿山创建流于形式”等,对绿色矿山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文件依据
2019年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2020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的函》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目标、落实绿色矿山重点事项、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绿色矿山监管水平与资金保障、压实责任主体等五部分共12条以及附件部分;明确用两至三年时间推进全市生产露天矿山绿色矿山创建全部达标,提出了符合我市实情的百分制《黄石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指标(试行)》,明确了市级绿色矿山入库程序,充实了绿色矿山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职责,引进了技术支撑单位,强化了责任主体等。
(一)制定了市级绿色矿山标准。根据市级绿色矿山建设需要,我市在自然资源部千分制绿色矿山评价标准基础上,从依法办矿(先决条件)、矿区环境(34分)、开采方式及运输(24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监测(16分)、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26分)等五个方面重新定义了我市绿色矿山现场评价百分制指标,全面体现绿色矿山规范、绿色、安全、环保开采的总基调。
(二)明确了矿区绿化方面的要求。市级绿色矿山现场评价百分制指标在矿区环境、环境保护方面给予了更大分值,提出了更严要求,如:市级指标用5部分12项共24分约定矿区绿化环境,明确2年以上不开采区域必须先复绿;要求不得在长江、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出现裸露面;一级公路、国道及主干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台阶工作作业面,防止开采面过大,且应采取减轻不利影响的措施;要求露天矿山矿区主要运输道路要实现混凝土或沥青硬化,建设称重地磅、视频监控等设备,矿山进料口至加工区(或产业园区)运输要使用全封闭皮带输送长廊;要求PM2.5、PM10等大气颗粒物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明确了指标,便于监管等。
同时还要求矿山企业在执行市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时仍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要求,在科技矿山、智慧矿山、企业文化、矿地和谐等方面开展建设,并规定在申报部、省级绿色矿山验收前必须先达到市级绿色矿山标准等。
(三)充实了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完善了绿色矿山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职责,配备加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自规、应急、环保抽调专人专职负责,引进了第三方技术支撑力量,落实了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