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 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和落实“放管服”的改革目标,强化优化规划行政服务能力,规范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的调整和变更行为,提高审批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号)、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和我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9】24号),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的实施意见》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7、《中共黄石市委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黄石市城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规划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各类技术问题和要求予以规范,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十二条,附件按禁止类事项和限制类事项分为两大类,共11小类32个项。
正文第一至三条主要对《办法》适用范围进行界定,明确总体管理要求。第四至六条明确申请调整或变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分界,规定方案调整内容和路径。第七至九条对同一宗地、分期建设的情形进行调整的,根据调整的不同类型,确定了不同的路径;涉及相邻关系发生变化的,对相邻居住建筑环境产生影响的,应对相应变更的内容听取意见或进行公示。第九条至十一条明确对经审查同意的调整进行规划备案或出具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调整不予同意并告知其理由。第十二条明确《办法》解释权和有效期。
附件第一大类为禁止类事项,分别从建筑性质、建筑容量、总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建筑单体等方面列举不符合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和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形。第二大类为限制类事项,同样从建筑性质、建筑容量、总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和建筑单体等方面列举属于限制类事项得情形。
综上,《办法》明确了申请调整或变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事项的不予调整、变更。列入限制类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限制类事项办理程序进行明确。其余事项原则上无需申请调整或变更,但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