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解读《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与管理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2022-01-07 09:07

相关文件: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与管理的通知

12月30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与管理的通知》,现就相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0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指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在资源储量管理中使用新分类标准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针对矿业权人,强调应加强矿山储量动态更新一系列基础性工作的实物量投入,在规范矿山储量年报编制方面明确了技术规范性、逻辑自洽性、内容完整性和容缺审慎性等原则性规定;针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了“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将矿山储量年报中矿山储量数据质量纳入信用考核的一般要求。

在2020年度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数据转换工作目标背景下,省自然资源厅曾印发矿山储量年报管理文件,积极促进了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数据转换与年报编制有效衔接。为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管理,及时掌握年度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结合今年3个多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经验所得,经组成专班认真研究,并向矿产资源监督保护专家和各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泛征求意见,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并印发《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与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重申矿山储量年报“编制”与“管理”的重要性。

《湖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求》(鄂土资发〔2013〕37号)印发以来,我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制度基本形成,在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突出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并逐步加以解决,例如部分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不够重视、部分年报编制单位未能严格按照以上技术规范编制年报,以及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手段不多等,导致少数矿山存在未能客观真实反映本年度矿山开采、开拓和生产性勘探等所及空间的地质、矿产资源储量的情况,矿山储量年报成果与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脱节等问题。

我们认为,《湖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求》具备支撑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的技术规范条件,为补齐短板,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矿山储量年报从“编制”与“管理”两个层面进一步细化要求,且着眼点在于“规范”。

(二)明确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应把握的重点环节。

该部分重点阐述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应符合自然资办发〔2020〕54号有关原则性规定,以及适应当前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新要求,强调“矿山企业应做到哪些方面”:    

一是矿山企业应加强支撑矿山储量动态更新等一系列基础性工作的实物量投入。强调矿山企业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开展地质与测量、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台账、适时升级资源储量类型等储量动态更新工作的重要性。

二是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应遵循技术规范性、逻辑自洽性、内容完整性、容缺审慎性等要求。即在技术层面明确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应遵循鄂土资发〔2013〕37号有关技术要求;在矿业权人诚信自律基础上,要保证矿山储量年报中相关数据信息应与投入实务工作量内容(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地质测量及取样化验、生产设计图件等)逻辑自洽,并可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数据自检,切实提高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质量;矿山储量年报应在完成矿山测量、地质工作、台账整理、图件绘制基础上综合整理形成,且矿山储量年报应具有统一格式的附件、附表、附图等内容;同时为做好“放”与“管”的有效衔接,区分情况明确免编制年报的情形和替代措施,即在部明确未动用资源储量矿山基础上,将当年开展过储量核实工作后资源储量未发生变化的矿山纳入矿山储量年报免编制范围,当年9月30日后开展过储量核实工作且之后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的仅提交《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

(三)进一步强化矿山储量年报“管理”等重点问题。

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将矿山储量年报管理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是督促矿业权人诚信自律与矿政管理有机结合的最有效手段。

一是明确省级统揽抓监管、市级指导督促搞统筹、县级落实属地责任抓落实等三级监管责任。

二是以“季度”为周期建立省、市、县三级“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台账”,从行政管理角度上下一体推进全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强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落实属地责任一方,以“季度”为周期收集存档“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台账等基础性成果资料”,与矿山企业以“季度”为周期开展空间测量、绘制图件等要求呼应一致。

三是明确年度内启动年报编制、完成编制、填报公示相关信息表的时间节点,以及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矿山储量年报后是否公示的自主自愿权利。

三是明确利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为契机,强化对矿山储量年报检查,也可组织专家安排一定比例矿山储量年报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强调在实地核查或专项检查过程中,专家应综合地质测量、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取样化验、生产设计图件等成果资料,结合矿山投入实物工作量对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质量进行系统评述和总结,客观评价矿山储量年报编制是否有理有据,并核验矿山企业公示的信息表中相关数据信息的逻辑自洽性。同时,对不符合年报编制要求的以及弄虚作假、数据不自洽的,明确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该《通知》,还对编制年报发现非油气矿产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明确了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申请评审备案的应尽义务,明确了未开展地质与测量等基础性工作以及使用过期无效图件编制年报等禁止性情形,以及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培育地质测量力量,强化日常动态巡查监管等要求,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储备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力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