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临时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我市临时建筑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长期以来,市城区临时建筑私搭乱建、超期使用现象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根据人居环境提升和违法建筑整治要求,结合临时建筑在审批管理中存在的矛盾问题,为规范临时建筑的建设行为,建立临时建筑审批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市城区临时建筑的规范管理,通过整合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理顺管理职责,加强部门联动,以解决临时建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基本法,本暂行办法结合黄石实际,细化了2部法律、法规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全面规范了临时建筑管理许可的条件、依据、主体、程序、时限、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黄石市城区(含开发区·铁山区)范围内。
解读: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根据城区管辖范围和《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7修订)确定。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因临时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筑物。
解读:本条是关于临时建筑概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条 [用途] 临时建筑仅限于以下用途:
(一)临时公共服务用房;
(二)临时过渡用房;
(三)政府储备土地在未出让前建设的临时公共服务用房和临时过渡用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建设的临时建筑;
解读: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明确临时建筑的用途。
第五条 [报批方式] 需要建设临时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解读:本条确定主体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管理的主体职能。
第六条 [负面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临时建筑:
(一)占用道路、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
(四)涉及消防、防震减灾等影响公共安全的;
(五)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或已列入拆迁范围、年度建设计划的;
(六)紧邻城市主干道、城市主要景观节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为临时建筑不予审批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城市管理经验,细化了禁止审批临时建筑的各种情形,更加明确,便于执行。同时,也考虑了一些公益设施的特殊性,对不影响安全和他人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设必要的抢险救灾设施不在禁止审批范围。
第七条 政府储备土地在未出让前建设临时建筑的,需经所在地区政府同意,且应与开发建设计划相协调。
解读:利用未出让土地建设临时建筑需所在地政府同意,并与开发建设计划协调,是为了提高闲置土地利用率,并不造成资源浪费。
第八条 [技术要求] 临时建筑技术要求:
(一)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宜采用可方便快捷地进行组装与拆卸的简易结构,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
(二)临时建筑的间距、退界等应符合《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在城市旧区执行确有困难的,应当取得有直接影响的相邻方的同意;沿城市道路的,可适当减少后退城市道路距离;
(三)沿街建造的临时建筑,其沿街立面的造型、形式、色彩等必须符合城市景观风貌要求。
解读:本条规定临时建筑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临时建筑到期是必须拆除的,为了便于拆除,规定宜使用便于拆卸的结构;规定了临时建筑建设,对退界等提出要求,同时提出沿街临时建筑景观风貌要求。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审核符合报件要求的转经办人,对审核不符合报件要求的,予以告知并退件;
(二)城区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核通过的临时建筑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解读:本条是关于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明确由各城区分局受理、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细化具体的审批时限。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临时建筑的申请材料: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二)土地权属文件
1.自有土地(复印件1份,核原件):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2.租用土地(复印件1份,核原件):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租用地的书面意见、租用土地地籍坐标;
(三)需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意见的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出具使用期满自行拆除及无条件服从规划提前收回的承诺(原件1份);
(四)现状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
(五)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临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原件2份)、效果图(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1份);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解读:本条是关于临时建筑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明确申请材料由以上六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使用期限]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年。
解读:本条为临时建筑使用年限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主要对使用年限及延长使用等方面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解读:本条为临时建筑建设要求的规定,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临时建筑禁止以下行为:
(一)未批先建;
(二)改变使用性质;
(三)出让、转让;
(四)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禁止行为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规定,细化了临时建筑各种禁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监管方式] 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做好临时建筑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管理,并建立临时建筑台帐,直至临时建筑拆除;临时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跟踪管理。
解读:本条为监管方式的规定。明确城区分局临时建筑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能,并要求建立台帐,同时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跟踪管理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期满处置]
(一)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将到期的临时建筑,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时拆除;
(二)城区分局对申请延期的临时建筑必须踏勘现场核实,若改变规划审批用途的临时建筑,一律不得办理延期手续;
(三)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20日内予以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期满不拆除的,按违法建筑处置。
解读:本条为临时建筑到期处置的规定。规定城区分局应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时拆除,做到告知责任;规定到期前申请延期的,需现场踏勘,对改变用途的,不予办理延期;规定到期后临时建筑的处置方式。
第十六条 [部门联动和违建处置]
(一)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与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交换临时建筑行政许可和违法查处相关情况;
(二)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临时建筑审批后,及时推送临时建筑行政许可资料,实现信息共享;
(三)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临时建筑跟踪管理时发现临时建筑未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发生禁止行为、使用期满未自行拆除的,及时将违法违规情况转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并加强对处理结果的跟踪,同时将违法查处情况通报市局执法监督科。
解读:本条为部门联动和违法建设的规定。规定城区分局应与城管执法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对违法行为,强化部门间的配合联动和违法事件的跟踪,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局,以严肃对临时建筑审批后至拆除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在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办法归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解读:本条是关于文件施行时间和文件有效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