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试行“一站式”施工许可与“一次性”综合竣工验收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通知 |
---|---|---|---|
发文单位 |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黄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黄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黄资建函【2025】17号 |
发文日期 | 2025-09-05 16:59:31 | 发布日期 | 2025-09-05 16:59:3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住建(建设)局、城管局、国动办(人防办)、政务服务中心,新港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
为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试行“一站式”施工许可与“一次性”综合竣工验收,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站式”施工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一次性”综合竣工验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二.办理新模式
(一)一站式服务。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各级政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窗,将原本分散在多个部门的办理环节整合到一个系统或窗口,建设单位只需在一个地方提交材料、办理手续,大大减少跑动次数,减轻企业时间成本。
(二)并联审批。建设单位通过并联申报相关事项,审批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同时进行审查,改掉传统的串联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三)材料简化。通过电子化手段实现材料共享,建设单位只需提交一套材料,填写一张表单,对申请材料进行精简和优化,去除不必要的重复材料,避免建设单位多次提交相同材料,减轻建设单位的负担。
(四)限时办结。明确办理时限,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全程监管。在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办理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也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办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适用范围与项目分类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根据项目投资主体、规模、性质、技术复杂度及风险等级,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以下类型实施差异化审批及竣工验收改革管理:
项目分类 | 量化标准 /特征 | 具体类型 | 施工许可 模式 | 竣工验收模式 |
1.房建类限额以下建设工程 | 技术简单 | 政府/社会投资的工程投资额≤100万元(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500㎡(含500㎡)的工程项目 | 极简备案制(即时办结) | 极速验登合一(2个工作日) |
2.房建类低风险建设工程 | 投资额/规模小的低风险标准,技术简单 | 政府/社会投资的新建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二千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多层住宅、建筑物性质为办公等的一般公共建筑;跨度小于18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或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多层厂房、仓库、公用辅助用房等工业建筑等工程项目 | 豁免+免于图审(1个工作日) | 一窗多验合一(8个工作日) |
3.房建类一般建设工程 | 技术一般,风险中等 | 政府/社会投资的普通住宅、商业办公楼、中型厂房、带方案出让土地等工程项目 | 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分段许可(1个工作日) | 一窗多验合一(8个工作日) |
4.房建类特殊建设工程 | 规模大、技术复杂、风险高 | 政府/社会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殊工艺等工程项目 | 分段许可+技术预审(1个工作日/阶段) | 分类核验+预验收(8个工作日) |
5.市政基础设施(低风险) | 技术简单、风险低 | 不涉及新增用地、不改变断面的:道路改造、小型管网(非燃气)、照明、广场、绿化等 | 豁免+简化(2个工作日) | 限时联合验收(8个工作日) |
四、“一站式”施工许可办理规程
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类型,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各级政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窗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具体如下:
(一)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极简备案制。
实行备案即时办结制。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备案登记表》,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结果及时推送至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二)低风险建设工程:豁免+免于图审。
1.免于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对设计、质量、安全作出书面承诺,承担主体责任,提交《黄石市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办理施工许可证。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与信用约束。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过程监督检查,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落实设计、施工等单位质量安全终身责任。
核心流程:
1.免于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2.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并联申报施工许可申请。
3.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三)一般建设工程:一窗受理、并联申报、分段许可。
1.实行承诺制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在“图审系统”进行申报,上传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的施工图审查告知承诺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性审查,出具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意见书。
2.落实并联审批责任制。建设单位登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联申报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质监手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等事项,系统自动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同时进行审查。
3.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城管部门并联审批,确保自受理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等事项审批,并推送至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核心流程:
1.建设单位通过登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提交申请。
2.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系统自动生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电子证照。
(四)特殊建设工程:技术预审+分段许可。
1.强化前期策划,在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加强部门协同,提前解决矛盾。
2.建立技术预审服务机制。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提供复杂节点、特殊工艺的前期技术指导与预审服务,缩短正式审批周期。
3.实行分阶段施工许可。允许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按“基坑支护及土石方”“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主体工程底板以上”等合理划分阶段申请许可。
4.明确分段许可审批时限。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分阶段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核心流程:
1.申请阶段许可时,登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集成重大工程及特殊项目的必要前置审批结果。
2.建设单位可按工程进度合理划分标段(“基坑支护及土石方”“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主体工程底板以上”),填报相关表格,分阶段申请施工许可。
3.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系统自动生成对应阶段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低风险):豁免+简化。
1.豁免或简化工程规划许可。符合本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2.免于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对设计质量安全负责。
3.严格限时办结。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核发电子施工许可证。
核心流程:
1.符合豁免条件的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按豁免清单执行。
2.建设单位登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申请(“零跑动”)。
3.免于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4.政务服务综合窗口统一受理。
5.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
五、“一次性”综合竣工验收办理规程
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类型,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联合验收”模块或各级政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窗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具体如下:
(一)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低风险建设工程:极速验登合一。
1.实行“一表申请、验登合一”。整合验收与不动产登记申请,通过系统自动关联信息。
2.联合验收限时完成。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资源建设局(市质监站)牵头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查验、出具意见并形成《联合验收意见书》。
3.重点核查承诺履行。现场查验应聚焦建设单位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和关键质量安全指标。
核心流程:
1.建设单位登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至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填报《联合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一表申请”)。
2.现场查验通过后,各部门并联出具意见。
3.各级政务审批服务部门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并同步关联不动产首次登记信息(“验登合一”)。
(二)一般建设工程:一窗多验合一。
1.各级政务审批服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申请、组织协调、汇总意见、出具文书。
2.推行“多验合一”现场模式。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资源建设局(市质监站)应组织相关部门及市政公用单位一次性集中完成现场查验,时限原则上不超过8个工作日。
3.明确意见反馈时限。各参与验收部门须在现场查验后4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提交书面验收意见。
4.探索市政接入协同。推动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接入服务要求纳入联合验收流程或作为其前置条件。
核心流程:
1.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窗口提交《综合竣工验收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2.各级政务审批服务部门统一受理、分发、协调。
3.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资源建设局(市质监站)组织规划、消防、人防、档案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性集中现场验收(“多验合一”)。
4.各参与部门在验收后4个工作日内向政务审批服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5.各级政务审批服务部门汇总意见后,对合格项目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6.探索将市政公用接入服务(通水、通电等)要求纳入联合验收环节或作为其前置条件。
(三)特殊建设工程:分类核验+预验收。
1.允许专项核验但统一管理。对高风险环节的专业核验,须在联合验收框架内进行,其程序、时限应纳入整体安排,不得重复验收。
2.建立预验收整改机制。建设单位应组织预验收并完成整改,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3.强化过程监管信息运用。验收应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记录、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作为重要依据。
4.牵头部门负责争议决策。对验收中复杂问题,由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资源建设局(市质监站)及时组织专家论证或部门会商,确保高效解决。
核心流程:
1.建设单位可在正式联合验收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预验收并整改。
2.正式联合验收由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资源建设局(市质监站)牵头组织。对高风险、特殊工艺部分,专业主管部门可在联合验收框架内进行专项核验,但其程序、时限需纳入整体安排。
3.验收应充分利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记录、关键节点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等信息。
4.牵头部门对验收中复杂问题,及时组织专家论证或部门会商决策。
5.政务审批服务部门汇总意见后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低风险):限时联合验收。
1.简化部门参与程序。鼓励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通过平台在线反馈意见。
2.现场查验限时高效。如需现场查验,档案主管部门牵头部分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心流程:
1.建设单位提交联合验收申请。
2.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通过联合验收平台在线出具意见。
3.档案主管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参与完成一次性现场联合查验。
4.政务审批服务部门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对合格项目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档案专项检查,档案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指导和检查,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检查结果告知表》。
五、工作保障机制
(一)督查考核机制。将推进“一站式”施工许可与“一次性”竣工验收完成情况、企业满意度等纳入相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年度绩效考核。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定期通报改革进展、成效和存在问题。
(二)宣传培训机制。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一站式”施工许可与“一次性”竣工验收操作流程、便利措施的宣传解读,提升企业和社会公众知晓度。持续开展面向审批人员、企业经办人员的专题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
(三)风险防控机制。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动态监测,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一站式”施工许可操作流程及材料清单
2.“一站式”施工许可操作指南
3.“一次性”综合竣工验收操作流程及材料清单
4.“一次性”综合竣工验收操作指南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黄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黄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附件1
“一站式”施工许可操作流程及清单
(一)申请
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跳转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选择申请事项,在线填报申请表单,提交申请材料。
方式二:在项目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通过“工程项目审批”综窗进行帮办代办。
申请人可任意选择“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中的一项或多项办理,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则必须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申请人可整体办理施工许可,也可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施工许可的通知》(鄂建设规〔2024]6号),分“基坑支护及土石方”“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体工程底板以上”三个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申请材料,按《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施工许可的通知》要求提供。
当申请“基坑支护及土石方”阶段施工许可时,可用《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其一代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文书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二)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清单 | 实施层级 | 责任部门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各县(市、区) | 市资源建设局、市住更局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
2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各县(市、区) | 市资源建设局、市住更局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
3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各县(市、区) | 市资源建设局、市住更局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
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各县(市、区) | 市城管委、各县(市、区)城管主管部门 |
5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各县(市、区) | 市城管委、各县(市、区)城管主管部门 |
(三)材料要求
材料清单
事项 名称 | 办理项 名称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新办)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系统中填写 | 原件 | 电子表单在线生成 | 必要 |
|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一)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可通过电子证照归集,申请人免提交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的项目无需提供)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可通过电子证照归集,申请人免提交 | ||
《中标通知书》(依法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 ||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非特殊建设工程可提供《施工图审查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告知事项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 ||
施工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如分三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则在办理“主体工程底板以下”阶段时提供此材料;如已进行合同网签,则无需提供此材料。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非投资类)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 系统中填写 | 原件 | 电子表单在线生成 | 必要 |
|
消防设计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经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图纸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既有公共、工业建筑不改变使用功能的装饰装修工程,已取得不动产证(或房产证)的,可以提交不动产证(或房产证)替代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可通过电子证照归集,申请人免提交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工伤保险缴费、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告知事项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可通过电子证照归集,申请人免提交 | ||
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或发改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含项目代码 | ||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的中标通知书(省招标项目),或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招标项目),或直接发包备案表(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可通过电子证照归集,申请人免提交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含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名称) | 系统中填写 | 原件 | 电子表单在线生成 | 必要 |
|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 ||
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 ||
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 系统中填写 | 原件 | 电子表单在线生成 | 必要 |
|
企业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可通过电子证照归集,申请人免提交 |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 ||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 ||
排水户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书面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 ||
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 ||
排水户承诺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
注:同时选择多事项并联申报,相同申报材料自动去重,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
(四)申请表单
“一站式”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工程名称 |
| 建设地址 |
| |||||||||||||||||||||||||||||||||||||||||||||||||||||
合同价格(万元) |
| 合同工期(天数) |
| |||||||||||||||||||||||||||||||||||||||||||||||||||||
计划开工时间 |
| 计划竣工时间 |
| |||||||||||||||||||||||||||||||||||||||||||||||||||||
施工面积(平方米) |
| 长度(米) |
| 跨度(米) |
|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 |
| 建设规模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 |||||||||||||||||||||||||||||||||||||||||||||||||||||
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许可证环节编号 |
|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 |||||||||||||||||||||||||||||||||||||||||||||||||||||
申请人 |
| 是否免于施工图审查 | □是□否 | |||||||||||||||||||||||||||||||||||||||||||||||||||||
施工许可分阶段(证书类型为分阶段施工许可证时此字段必选) | □基坑支护及土石方□主体工程底板以下 □主体工程底板以上 | |||||||||||||||||||||||||||||||||||||||||||||||||||||||
证书类型 | □普通施工许可证□分阶段施工许可证 | |||||||||||||||||||||||||||||||||||||||||||||||||||||||
人员信息 | ||||||||||||||||||||||||||||||||||||||||||||||||||||||||
(注:现场管理人员)所在单位类型 | 所在单位名称 | 所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证书类型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
|
|
|
|
|
|
|
|
| ||||||||||||||||||||||||||||||||||||||||||||||||
(注:安全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类型 | 所在单位名称 | 所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施工现场安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 人员类型 | ||||||||||||||||||||||||||||||||||||||||||||||||||
|
|
|
|
|
|
| ||||||||||||||||||||||||||||||||||||||||||||||||||
(注:现场监理人员)所在单位类型 | 所在单位名称 | 所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施工现场工程监理人员-承担角色 | 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证书类型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
|
|
|
|
|
|
|
|
| ||||||||||||||||||||||||||||||||||||||||||||||||
(注:现场作业人员)所在单位类型 | 所在单位名称 | 所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工种 | 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证书类型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
|
|
|
|
|
|
|
|
| ||||||||||||||||||||||||||||||||||||||||||||||||
(注:其他人员)所在单位类型 | 所在单位名称 | 所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证书类型 | 证书编号 | ||||||||||||||||||||||||||||||||||||||||||||||||||
|
|
|
|
|
|
| ||||||||||||||||||||||||||||||||||||||||||||||||||
结构体系 | 工程总造价(万元) | 单体唯一ID | 单体建(构)筑物名称 | 联审平台项目代码 | 项目名称 | 工程分类 | ||||||||||||||||||||||||||||||||||||||||||||||||||
|
|
|
|
|
|
| ||||||||||||||||||||||||||||||||||||||||||||||||||
标段名称 | 招投标环节编码 | 项目代码 | ||||||||||||||||||||||||||||||||||||||||||||||||||||||
|
|
| ||||||||||||||||||||||||||||||||||||||||||||||||||||||
参建单位信息 | ||||||||||||||||||||||||||||||||||||||||||||||||||||||||
(注:五方责任体)单位类型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地址 | 项目负责人 | 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
建设单位 |
|
|
|
|
|
| ||||||||||||||||||||||||||||||||||||||||||||||||||
勘察单位 |
|
|
|
|
|
| ||||||||||||||||||||||||||||||||||||||||||||||||||
施工单位 |
|
|
|
|
|
| ||||||||||||||||||||||||||||||||||||||||||||||||||
监理单位 |
|
|
|
|
|
| ||||||||||||||||||||||||||||||||||||||||||||||||||
设计单位 |
|
|
|
|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建设单位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工程地址 |
| 类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办理的) |
| 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依法需办理的) |
| |||||||||||||||||||||||||||||||||||||||||||||||||||||
特殊消防设计 | □是□否 |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采取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 | □是 □否 | |||||||||||||||||||||||||||||||||||||||||||||||||||||
工程投资额 (万元) |
| 总建筑面积(m2) |
| |||||||||||||||||||||||||||||||||||||||||||||||||||||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详见附页) | □(一)□(二)□(三)□(四)□(五)□(六) □(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建设单位 |
|
|
|
|
| |||||||||||||||||||||||||||||||||||||||||||||||||||
设计单位 |
|
|
|
|
| |||||||||||||||||||||||||||||||||||||||||||||||||||
技术服务机构 |
|
|
|
|
| |||||||||||||||||||||||||||||||||||||||||||||||||||
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使用性质 | 耐火等级 | 层数 | 高度(m) | 长度(m) | 占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 □其他 | ||||||||||||||||||||||||||||||||||||||||||||||||||||||
装修面积(m2) |
| 装修所在层数 |
| |||||||||||||||||||||||||||||||||||||||||||||||||||||
□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 原有用途 |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B1□B2 | 保温所在层数 |
| ||||||||||||||||||||||||||||||||||||||||||||||||||||
保温部位 |
| 保温材料 |
| |||||||||||||||||||||||||||||||||||||||||||||||||||||
消防设施及其他 | □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 □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梯□灭火器 □其他 | |||||||||||||||||||||||||||||||||||||||||||||||||||||||
工程简要说明 |
| |||||||||||||||||||||||||||||||||||||||||||||||||||||||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
| 建设规模市政长度 |
| |||||||||||||||||||||||||||||||||||||||||||||||||||||
勘察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
| 设计单位联系电话 |
| |||||||||||||||||||||||||||||||||||||||||||||||||||||
地下建筑面积 |
| 设计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
| 地上建筑面积 |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 经办人身份证号 |
| |||||||||||||||||||||||||||||||||||||||||||||||||||||
注册资格证书编号 |
| 监理单位 |
| |||||||||||||||||||||||||||||||||||||||||||||||||||||
施工单位联系电话 |
| 项目现场安管人员 |
|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 |
| 经办人联系电话 |
| |||||||||||||||||||||||||||||||||||||||||||||||||||||
勘察单位资质等级 |
|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 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 |
| |||||||||||||||||||||||||||||||||||||||||||||||||||||
合同价格(万元) |
| 建筑层数 |
| |||||||||||||||||||||||||||||||||||||||||||||||||||||
总承包单位注册资格证书编号 |
| 施工单位 |
|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 监理单位联系电话 |
| |||||||||||||||||||||||||||||||||||||||||||||||||||||
建筑工程使用性质 |
| 勘察单位联系电话 |
| |||||||||||||||||||||||||||||||||||||||||||||||||||||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
|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 |
| |||||||||||||||||||||||||||||||||||||||||||||||||||||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
| 结构类型 |
| |||||||||||||||||||||||||||||||||||||||||||||||||||||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
|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
| |||||||||||||||||||||||||||||||||||||||||||||||||||||
勘察单位名称 |
| 项目现场岗位人员 |
| |||||||||||||||||||||||||||||||||||||||||||||||||||||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 |||||||||||||||||||||||||||||||||||||||||||||||||||||
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 |
|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书证号 |
| 专业承包单位联系电话 |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工程名称 |
| 地址 |
| |||||||||||||||||||||||||||||||||||||||||||||||||||||
建设单位(章) | 名称 |
| 法人代表 |
| ||||||||||||||||||||||||||||||||||||||||||||||||||||
现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施工单位 (章) | 名称 |
| 法人代表 |
| ||||||||||||||||||||||||||||||||||||||||||||||||||||
现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运输单位 (章) | 名称 |
| 法人代表 |
| ||||||||||||||||||||||||||||||||||||||||||||||||||||
现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消纳、利用、处置单位(章) | 名称 |
| 法人代表 |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运输线路及时间 |
| |||||||||||||||||||||||||||||||||||||||||||||||||||||||
建筑垃圾产生计划基本情况 |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计划 | 产生量(吨) | 外运处置量(吨) | 回填自用量(吨) | 计划处置总工期 | |||||||||||||||||||||||||||||||||||||||||||||||||||
工程渣土 |
|
|
|
| ||||||||||||||||||||||||||||||||||||||||||||||||||||
工程泥浆 |
|
|
|
| ||||||||||||||||||||||||||||||||||||||||||||||||||||
工程垃圾 |
|
|
|
| ||||||||||||||||||||||||||||||||||||||||||||||||||||
拆除垃圾 |
|
|
|
| ||||||||||||||||||||||||||||||||||||||||||||||||||||
装修垃圾 |
|
|
|
| ||||||||||||||||||||||||||||||||||||||||||||||||||||
总计 |
|
|
|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
用户全称 |
| |||||||||||||||||||||||||||||||||||||||||||||||||||||||
项目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经营项目(或产品) |
| |||||||||||||||||||||||||||||||||||||||||||||||||||||||
用水总量 (立方米/日) | 其中自备水源供水(立方米/日) | 排水量(立方米/日) | ||||||||||||||||||||||||||||||||||||||||||||||||||||||
总量 | 工业污水 | 生活污水 | ||||||||||||||||||||||||||||||||||||||||||||||||||||||
|
|
|
|
| ||||||||||||||||||||||||||||||||||||||||||||||||||||
排水口数量(个) |
| 排水方式 |
|
| ||||||||||||||||||||||||||||||||||||||||||||||||||||
主要污染物 |
| 排水检测机构(有、无) |
| |||||||||||||||||||||||||||||||||||||||||||||||||||||
污水处理能力 |
| |||||||||||||||||||||||||||||||||||||||||||||||||||||||
处理工艺 |
| 效果 |
| |||||||||||||||||||||||||||||||||||||||||||||||||||||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平面示意图(在其中标出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 | ||||||||||||||||||||||||||||||||||||||||||||||||||||||||
注:同时选择多事项并联申报时,相同字段自动去重,申请人无需重复填报。
附件2
“一站式”施工许可申报指南
一、进入湖北政务服务网,点击“高效办成1件事”。
二、选择“企业全生命周期”标签。查看“工程建设”,点击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
三、选择菜单栏左侧“高效办成一件事申报入口”。
四、根据页面提示,选择项目所属市级、区县级区划,点击“确认”按钮。
五、进入业务申报页面,根据页面提示了解操作栏中“发起事项确认”“业务申报”“业务查询”功能说明。
六、点击“发起事项确认”,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弹框中单选或者多选需要确认的事项,勾选后点击“提交”按钮。
七、点击操作栏中“业务申报”。
八、点击弹框中“事项选择”按钮。
九、根据企业材料准备情况,选择申报事项,可进行单选或者多选,选择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进入表单填写页面。
十、进入表单填写页面后,根据业务项目实际情况,完成页面表单填写,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材料上传页面。
十一、根据材料清单,选择不同上传附件方式,完成材料上传,点击“提交申报”按钮,完成业务申报操作。

附件3
“一次性”竣工验收操作流程及材料清单
一、申请
(1)在浏览器搜索“湖北省政务服务网”,进入后选择下方“特色专区”中的“查看更多”;
(2)找到“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3)点击进去后选择右侧“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模块的“我要办”;
(4)在登录页面选择使用法人登陆。
二、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清单 | 实施层级 | 责任部门 |
1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各县(市、区) | 市资源建设局、各县(市、区)规划部门 |
2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各县(市、区) | 市资源建设局、市住更局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
3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各县(市、区) | 市国动办 |
4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 各县(市、区) | 市资源建设局、市住更局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在联合验收前应补齐相关手续。
(二)对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项目,其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行为应处理完毕。
(三)组织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取得档案专项检查结果。
(四)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规划红线内道路、节能、电梯、环卫设施、充电桩、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快递箱(柜)、无障碍设施(含适老化)、雨污分流、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等完成验收。
(五)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相关验收材料齐全。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在申请联合验收前,应将经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对产业项目单体提前验收,以及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单位工程联合验收,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办法》(鄂建〔2022〕2号)第十一条办理。单位工程申请联合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a)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b)符合规划部门关于规划条件核实分期办理条件相关规定;
c)符合住建部门关于办理消防验收的相关规定;
d)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e)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f)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g)涉及反恐场地和设施的,应满足反恐验收要求。
建设单位通过联合验收系统上传或从其他相关审批服务系统获取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推送至联合验收系统,并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2)。资料齐全,联合验收系统自动同意提交,否则系统不同意提交,并自动告知缺项资料。联合验收系统将从同意提交的当天自动开始计时。
1、主办部门(综合窗口、下同)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联合验收资料后,应通过联合验收系统推送至会办部门(相关各职能部门、下同),各会办部门对建设单位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会办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通过联合验收系统向主办部门反馈审查意见和结论(附件3)。主办部门在收齐审查意见后,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材料审查结论包括同意受理和补正两种。
2、需要补正材料的,主办部门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附件5),建设单位应在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出具之日起60日内按要求完成补正工作,向主办部门提出复查申请(附件6),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会办部门应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附件3)。在补正期限内未能完成补正相关材料的,或者补正审核不通过的,主办部门终止联合验收流程,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重新申请告知单(附件7)。建设单位须在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发起联合验收申请。
3、会办部门均反馈同意受理的审查结论后,主办部门应及时做出受理决定,联合验收系统自动将受理决定推送至规划、消防、人防和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附件4)。
1、收到主办部门的受理决定后,规划、消防、人防和档案管理的会办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于第2个工作日至现场开展现场核验工作。无法共同到场的,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对验收事项进行查验。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及时向主办部门反馈现场核验意见(附件3),并上传结论文书。
2、如遇自然灾害、突发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况或其他不可控情况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核验,主办部门可以“中止”业务办件但需列明具体理由及上传佐证材料,暂停受理时间。当不可抗力情况或其他不可控情况等消除后,主办部门应及时“恢复”业务办理,同时继续受理时间。如不可抗力情况或其他不可控情况无法在60日内消除的,主办部门终止联合验收流程,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重新申请告知单(附件7)。
1、全部专项验收通过后,会办部门应在联合验收系统中办结时同步上传结论文书,主办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附件8)。
2、有部分专项验收不通过的,对应会办部门应在系统中填写明确未通过事项、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等。主办部门汇总相关意见后,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附件5)。
建设单位应在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出具之日起6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向主办部门提出复验申请(附件6),并提交整改完毕的材料及书面证明。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主办部门出具联合验收重新申请告知单(附件7)。
3、主办部门收到复验申请后及时推送至对应会办部门,相应会办部门应对整改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现场复验,及时向主办部门反馈现场复验意见(附件3),并上传结论文书。
全部专项验收复验合格的项目,由主办部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附件8);部分专项验收复验仍不合格的项目,由主办部门出具联合验收重新申请告知单(附件7)。建设单位须在条件具备后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4、通过联合验收的项目,主办部门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发出档案移交告知函(附件9)。
自系统同意提交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工作(不含建设单位补正或整改时间)。
附件:1.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2.联合验收申请表
3.联合验收意见告知单
4.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
5.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
6.联合验收复查(复验)申请单
7.联合验收重新申请告知单
8.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
9.档案移交告知函
10.联合验收流程图
附件1
一次性综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申报材料(必填项带*) | 提交材料要求 |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
1 | 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
|
2 | 选址意见书 |
|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4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
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施工许可阶段 | ||
6 |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合格意见书(低风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 |
|
7 | 设计变更单及审查情况(*) |
|
8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四、竣工验收阶段 | ||
(一)通用申请材料 | ||
9 |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 |
|
10 | 建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
|
11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
|
12 | 工程竣工图(含规划、人防、消防等)(*) |
|
(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所需材料 | ||
13 |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
|
(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二者必选一) | ||
已建设人防工程项目所需材料 | ||
14 | 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监理报告(*) |
|
15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表(*) |
|
16 | 临战转换技术措施(*) |
|
17 | 人防工程开工登记表(*) |
|
18 | 人防工程隐蔽工程会议纪要及检查记录(*) |
|
19 | 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自评报告(*) |
|
20 |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防护设备保修书、己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及暂缓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防护设备质量安装检测综合报告(*) |
|
经批准易地建设人防工程项目所需材料 | ||
21 | 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申请表(*) |
|
22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
23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款凭证(*) |
|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 ||
24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所需材料 | ||
25 | 档案专项检查结果告知表(*) |
|
(六)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有关资料 | ||
26 | 新装(增容)送电单(*) |
|
27 | 供水接入服务通知书(*) |
|
28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
29 | 燃气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
30 | 供热管网工程竣工交接书 |
|
31 |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32 | 有线电视专属网络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 |
|
3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 |
|
34 | 规划红线内道路验收记录(*) |
|
35 |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信息表(*) |
|
36 | 充电桩验收记录(*) |
|
37 | 停车场(含非机动车)验收记录(*) |
|
38 | 快递箱(柜)验收记录(*) |
|
39 | 无障碍设施(含适老化)验收记录(*) |
|
40 | 环卫设施验收记录(*) |
|
41 | 雨污分流验收记录(*) |
|
(七)其他资料 | ||
42 | 竣工结算备案表(*) |
|
4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44 | 质监机构反馈单(*) |
|
45 |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附件2
一次性综合验收申请表
项目代码:项目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建设单位︵ 个人 ︶ | 建设单位名称
本单位(人)承诺:对本表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名章)申请单位:(公章) | 委托人 证件号码 |
| |||||
联系电话 |
| |||||||
委托代理人 |
| |||||||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
| |||||||
联系电话 |
|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
| |||||||
通讯地址 | 省市区(县) | |||||||
申请事项 | □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已建设人防工程□经批准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 |||||||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
工程名称 |
| |||||||
工程代码 |
| 工建码 |
| |||||
建设地点 | 市(州)县(区) | |||||||
项目类型 |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社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其他工程 | |||||||
申报验收 工程规模 | 面积m2 线长m | 申验部分 |
| 工程 | □建筑□市政 □装饰装修 □其他 | |||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建设工程 | 颁布时间 |
| ||
编号 |
| ||||
施工许可证 | 颁布时间 |
| |||
编号 |
| ||||
竣工验收 | 竣工日期 |
| |||
竣工内容 |
| ||||
建设工程 | 审批面积(㎡) |
| |||
竣工面积(㎡) |
| ||||
建设工程 | 审批使用性质 |
| 实际使用 |
| |
建设工程 | 放线 时间 |
| 验线时间 |
|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
| 审查合格 |
| ||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 □一□二 □六□七 □十一□十二 | 建筑 高度 |
| ||
建筑类型 | □工业建筑 | 是否为人员密集型场所 | □是 |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勘察 单位 |
| 资质等级 |
| 项目 |
| 联系电话 |
| |||
设计 单位 |
| 资质等级 |
| 项目 |
| 联系电话 |
| ||||
监理 单位 |
| 资质等级 |
| 项目 |
| 联系电话 |
| ||||
施工 单位 |
| 资质等级 |
| 项目 |
| 联系电话 |
| ||||
(如有多家单位,请在此格填写)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B1□B2 | 保温层数 |
| |||||||
保温部位 |
| 保温材料 |
| ||||||||
□装修工程 | 装修部位 |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其他 | |||||||||
装修面积 |
| 装修层数 |
| ||||||||
使用性质 |
| 原有用途 |
| ||||||||
□土建工程 | □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电梯□防烟楼梯□封闭楼梯 □消防车通道□消防控制室 | ||||||||||
□消防设施及其他 | □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 □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梯□灭火器□其他 | ||||||||||
□是否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是否为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 |||||||||||
工程简要说明 |
| ||||||||||
竣工验收单体建筑概况表 | |||||||||
序号 | 单体建筑名称 | 建筑面积(㎡) | 占地面积(㎡) | 层数 | 建筑 高度 | 结构 类型 | 耐火 等级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线性工程竣工概况表 | |||||||
序 | 线性工程 | 结构 | 防火设计 类别 | 耐火 | 长度 | 使用功能 | |
起点桩号 | 终点桩号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设计单位确认:
(设计单位印章) 年月日
|
施工单位确认:
(施工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备注:如涉及消防验收,消防施工单位也应在此盖章 | ||
监理单位确认:
(监理单位印章) 年月日
|
勘察单位确认:
(勘察单位印章) 年月日
| ||
建设单位确认:
(建设单位印章) 年月日
| |||
申请人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 |||
申请人签名 |
| 日期:年月日 | |
说明事项:本表仅作为申请办理联合验收的凭证,它用无效。 | |||
附件3
一次性综合验收意见告知单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码 |
| |
联合验收 程序 | □材料审查 □补正审核 □现场核验 □现场复验 | |||
联合验收 意见 | □同意受理/验收合格 □材料补正 □现场整改 □补正不通过/复验不合格 | |||
材料补正/ 现场整改/ 补正不通过/ 复验不合格情况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 ||
事项及要求 |
(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会办部门):联系电话:
| |||
签收栏 |
主办部门:联系电话: 年月日 | |||
附件4
一次性综合验收受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码 |
|
事项 |
□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 ||
受理 决定 |
□予以受理。
(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主办部门):联系电话:
| ||
签收栏 |
申请单位签收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
附件5
一次性综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码 |
|
补正(整改) |
□材料审查补正告知
□现场核验整改告知
| ||
法律、法规、 |
| ||
补正(整改) |
(盖章) 年月日 主办部门:联系电话:
| ||
签收栏 |
申请单位签收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
附件6
一次性综合验收复查(复验)申请单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码 |
|
申请内容 |
□材料复查
□现场复验
| ||
补证/ |
(盖章) 年月日 申请单位:联系电话:
| ||
签收栏 |
主办部门:联系电话: 年月日 |
附件7
一次性综合验收重新申请告知单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码 |
|
已完成 | □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 ||
需重新 | □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 ||
法律、法规、 |
| ||
重新申请 |
(盖章) 年月日 主办部门:联系电话: | ||
签收栏 |
申请单位签收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
附件8
一次性综合验收合格意见书
:
你单位建设的项目,验收范围为:,于年月日通过联合验收。各部门验收意见、法律文书附后。
发证机构
年月日
职能部门验收意见及文书
部门事项 | 文号 |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凭证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凭证 |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
|
附件9
档案移交告知函
:
单位建设的项目,于年月日通过联合验收,验收范围为:。请你单位于60天内完成有关档案移交接收工作。
特此致函。
主办部门
年月日
附件10
一次性综合验收事项操作指南
一、申请人登录省市协同系统
登陆方式为:
(1)在浏览器搜索“湖北省政务服务网”,进入后选择下方“特色专区”中的“查看更多”;
(2)找到“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3)点击进去后选择右侧“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模块的“我要办”;
(4)在登录页面选择使用法人登陆。
登陆系统后,分为新项目申报后或老项目申报,如果是老项目申报可直接查看本操作手册第三点“联合验收申报”的操作说明。
(1)新项目需要在首页【项目申报】模块的右侧点击“项目获取”,然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项目录入页面;
(2)申请人通过输入“项目代码”和选择“行政区划”后点击右侧“查询”按钮,点击后,继续补充页面“*”号的字段数据;
(3)完成后点击页面上端“项目(法人)单位情况”,点击页面“新增”按钮补充单位情况数据,单位情况数据完善后点击页面右下方“提交”按钮,完成项目录入。
新项目完成录入后,【联合验收申报专区】将会展示项目数据。如果是已申报过的老项目,【联合验收申报专区】会自动展示项目数据。联合验收事项操作如下:
(1)点击页面“联合验收申报专区”栏目;
(2)点击需申报项目的“申请联合验收”按钮;
(3)系统进入联合验收事项申报页面,分为表单填写、事项确认、材料上传、申请成功页面。(如下图)
(1)系统会自动带入当前用户信息以及选择的项目信息填充到申请表单中。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将申请表所有字段填写完整。申请表中标记为红星‘*’的为必填字段,必须将必填字段按表单校验规则填写完整后才能进行下一步;
(2)申请表单支持通过施工许可证号查询导入施工许可证基本信息、项目各类型人员信息、施工许可证关联的单体建筑物信息,系统查询获取数据后自动填充到表单中,实现数据共享,提升申请人填写信息的效率和准确度;
(3)申请联合验收时必须先办理施工许可证,只有在系统中通过施工许可证查询导入数据后才能申请联合验收。如果申请人已办理施工许可证,但通过系统获取不到数据,请通过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补录相关信息;
(4)表单填写完成后,点击表单下方的“下一步”按钮。
(1)显示本次联合验收申报的事项,当在上一步申请表单填报中工程类型字段选择“房屋建筑”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联合验收申请事项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2)当工程类型字段为‘装饰装修’时,申请事项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3)当存在‘特殊建设工程情形’时,消防相关事项自动选择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否则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事项。
(1)申请表单填写完成及事项确认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材料上传页面。当多个事项都需要上传同一类材料时,系统会归类为“共性材料”,此类材料只用上传一次即可,其他专项材料分别按系统要求补充完善,标记为红星的为必传材料,必传材料上传完毕后才能提交办件;
(2)申请人可以选择历史上传过的材料来上传,在申请办件时可以直接选择上传;
(3)材料上传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提交”按钮,显示成功后,表示业务申报成功。
(1)联合验收事项申报成功后,可在【联合验收业务专区】中查看办件详情和进度。点击【联合验收业务专区】中项目列表上的“业务查询”,可以看到当前项目申报的所有联合验收办件记录;
(2)点击业务列表中对应办件操作栏的“详情”按钮可查看该办件的申请表、申请材料及审批进度日志。
(1)联合验收事项申报成功后,可在【联合验收业务专区】中查看办件产生的过程文件和结果意见书;
(2)点击【联合验收业务专区】中项目列表上的“业务查询”,可以看到当前项目申报的所有联合验收办件记录。点击业务列表中对应办件操作栏的“文书”按钮,可查看该办件产生的过程文书和结果意见书,点击文书列表上的“查看”按钮可在线查看文书详情及下载pdf文件。
(1)当申报的联合验收办件需要进行补正时,可在【联合验收业务专区】中进行补正编辑再提交;
(2)点击【联合验收业务专区】中项目列表上的“业务查询”,可以看到当前项目申报的所有联合验收办件记录。点击业务列表中需补正办件操作栏的“补正”按钮,可进行申请书表单补正及申请材料补正,补正再提交后由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