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黄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22年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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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黄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黄绿办〔2022〕1号 |
发文日期 | 2022-02-25 17:25:52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17:25:5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自然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 |
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新港工业(物流)园区绿化委员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业院校等有关单位:
当前,正值春季植树造林的黄金季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国土绿化工作,促进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蓬勃开展,现就开展2022年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每年带头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以实际行动引领带动广大干部群众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持之以恒开展义务植树,踏踏实实抓好绿化工程,丰富义务植树尽责形式。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是我们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根本遵循,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义务植树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践行“为人民种树、为群众造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带头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示范带动全市掀起造林绿化新热潮,为建设生态黄石、美丽黄石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大力宣传引导,切实营造广泛植树造林浓厚氛围
各地要结合3.12植树节、世界森林日、防止荒漠化和干旱日等时间节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平台和传播载体,广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义务植树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普及义务植树活动的全民性、公益性、义务性和法定性,不断增强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尽责意识,做到义务植树活动深入人心,义务植树规定家喻户晓,把全市人民“盼生态”“要生态”的强烈愿望转化为共建共享绿色的实际行动,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爱绿、植绿、护绿、兴绿”的生态文明新风尚,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创新尽责形式,全面提升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
各地各部门要本着“方便尽责、多样尽责”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断拓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载体,落实好植树造林、栽花种草、森林抚育、林木管护、自然保护、公共绿地认种认养、古树名木养护、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绿化公益宣传等多种义务植树尽责形式,不断提升义务植树尽责率。要大力推行“互联网+义务植树”活动,拓展义务植树履责渠道,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积极倡导公民和单位通过扫描“义务植树捐款二维码”,捐款30元以上来履行植树义务。捐款后可在“全民义务植树网”上自动生成“国土绿化荣誉证书”,实现网上植树。各地要因地制宜,在严格遵守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前提下,结合林长制,在各林长责任区域规划建设义务植树基地,组织干部群众营造“青年林”“巾帼林”“团结林”等纪念林,为群众参与义务植树提供活动场所。大冶市、阳新县各乡镇和黄石各城区、开铁区和新港园区要至少新建1处不少于30亩的义务植树基地。
四、加强检查指导,确保义务植树取得实效
各地各单位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注重实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植树造林的技术指导,提高义务植树质量和成效。要坚持以“成活是硬道理,成林是硬政绩”,加强义务植树后期抚育管护,确保栽植树木能成活成林,取得良好效果。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实行定期检查、督查和通报制度。各地各部门义务植树活动开展情况的影像资料、典型材料、统计报表、捐款证书等资料请于2022年3月31日前报送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祝劲,电话:6517130,邮箱:2722350373 @qq.com)
附件:1.捐款二维码
2.2022年黄石市全民义务植树情况统计表
黄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附件1
捐款二维码
附件2
2022年黄石市全民义务植树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万人、万株、个、亩
单位 | 适龄公民人数 | 参加人数 | 尽责率% | 总株数 | 义务植树履行情况 | 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情况 | ||||||||||||||||
造林绿化类 | 抚育管理类 | 自然保护类 | 认种认养类 | 设施修建类 | 捐资捐物类 | 志愿服务类 | 其他类 | 个数 | 面积 | |||||||||||||
人数 | 折算株数 | 人数 | 折算株数 | 人数 | 折算株数 | 人数 | 折算株数 | 人数 | 折算株数 | 人数 | 折算株数 | 人数 | 折算株数 | 人数 | 折算株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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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1.适龄公民指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2.总株数等于折算株数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