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尽快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退还的通知

来源:生态修复科    时间:2022-02-17 04:06

文件名称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尽快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退还的通知 文件类型通知
发文单位生态修复科 发文字号黄自然资规函〔2022〕9号
发文日期2022-02-17 16:06:07 发布日期2022-02-17 16:06:07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能源

大冶市、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革,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2018年以来,全市按照上级部署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下简称备用金)退还等有关工作,基本完成了在产在建矿山备用金退还工作,但由于部分矿山整顿关闭等原因,各地仍不同程度存在着备用金未退还及处置的问题,亟需各地加大力度,尽快完成备用金退还及处置工作。现就加快备用金退还及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退还范围

(一)退还采矿权人的情形:

1在产在建矿山;

2采矿权人未灭失,矿山停产,但未被列为关闭对象的矿山;

3采矿权人未灭失,矿山关闭,但未实施过开采的矿山;

4采矿权人未灭失,矿山关闭,已按要求履行治理责任并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

(二)不予退还的情形:

1采矿权人已灭失的;

2采矿权人未灭失,因矿山整顿整合等政府原因矿山企业未履行治理责任已由政府实施治理的。

3采矿权人未灭失,矿山关闭后经管理机关责令其履行恢复治理责任后拒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三)其他情形

1采矿权发生过转让,由原采矿权人缴纳的备用金应退还至现采矿权人;

2现采矿权属近期招拍挂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明确由竞得人承担原采矿权遗留矿山治理责任的,原采矿权人缴纳的备用金应退还至现采矿权人。

3采矿权过期且长期停产的矿山,备用金退还至采矿权人设置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严格按照矿山企业与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的基金监管协议使用。

二、进一步明确退还要求

(一)加快备用金退还进度。各地要全面清理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根据实际情况分门别类的进行处置,对需要退还的备用金的,督促采矿权人按照《关于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通知》(黄土资发〔2018〕1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申请退还。对长期未提交退还申请资料的,应书面告知采矿权人限期提交。

(二)严格备用金统筹使用。对不予退还的情形,各地要从严把关,认真组织核实,根据清理的情况,将不予退还的矿山缴存备用金有关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可由县(市、区)政府统筹用于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对矿山已关闭、采矿权人未灭失且未履行治理责任的矿山,由县(市、区)局下达限期履行恢复治理责任的通知书并书面送达签收,按照《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法定程序履行到位;法定程序履行不到位的,不得统筹使用矿山企业缴存的备用金。统筹使用的备用金仅可用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治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尽快建立恢复基金账户。除已关闭的矿山,备用金原则上要退还至矿山企业设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各地按照《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督促矿山企业尽快完成治理恢复基金账户的设置,计提治理恢复基金,签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银行、矿山企业对恢复基金使用的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基金计提与使用的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并按照《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开展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备用金退还工作是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上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此高度重视。202110月,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就备用金退还工作进行了检查督办,发现我省退还工作滞后,并致函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加快退还进度。省自然资源厅也曾多次部署该项工作,要求在3月底前要全面完成退还工作,对逾期未完成退还的,将采取停批土地等惩戒措施。对此,市局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已将所有备用金退还至各县(市、区)财政。各县(市、区)局(分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与本级财政部门对接,本着应退尽退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尽快完成退还;对统筹使用的备用金,要尽快履行告知、公告等程序,并做好相关台帐和档案备查。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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