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黄石市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 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矿业权管理科    时间:2020-11-20 05:03

文件名称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黄石市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 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件类型主动公开文件
发文单位矿业权管理科 发文字号黄自然资规函〔2020〕119号
发文日期2020-11-20 17:03:00 发布日期2020-11-20 17:03:00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能源

大冶市、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铁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城区国土·规划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自然资源厅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543号)要求,为加强建筑石料矿业权管理,缓解我市建筑石料供应压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黄石市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19日


黄石市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自然资源厅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建筑石料矿业权管理,缓解我市建筑石料供应压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安全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依规加大建筑石料资源供给,稳定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时间,建立健全我市建筑石料矿业权管理长效机制,加大建筑石料矿业权投放力度,缓解日益突出的建筑石料资源供需矛盾,提高建筑石料资源市场供应保障能力,提升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满足我市重点工程和民生需求。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查明我市建筑石料矿产资源现状。

1全面核查本地区建筑石料矿业权数量、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现状、资源量等基本情况。按照一县一账”“一矿一档要求,逐项统计分析汇总,摸清本地区建筑石料市场需求情况,根据市场需求,合理控制建筑石料矿业权供应规模和投放时序

(二)严格建筑石料矿业权准入机制。

2.严格规划布局管控。以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引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产业聚集”的思路,综合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环境承载、土地开发、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建设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建筑石料资源开采区。

3.严格最低生产规模准入。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精神,严格执行建筑石料矿山最低生产规模规定,除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情形外,新设建筑石料矿山最低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吨/年,大力支持新建大型矿山。

4严格审查生态红线。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准入管理,凡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建筑石料矿业权,一律不得设立。对于在负面清单之列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展新的建筑石料开采活动,在负面清单之列的已设建筑石料开采项目,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或退出。

(三)着力提升建筑石料矿业权审批时效。

5.在各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优化建筑石料矿业权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落实“马上办、简化办、高效办”要求,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全面实施建筑石料矿业权“净矿”出让制度。

6.建筑石料矿山在出让前,应由当地政府按照“净矿”出让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完成矿业权出让前的相关工作,妥善解决矿业权与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关系,确保矿业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

(五)不断提高建筑石料供应能力。

7.积极助推停产合法矿山恢复生产,对已停产的合法有效建筑石料矿山,支持其在满足安全、生态环保等条件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并支持现有采石场通过技改扩能、升级改造等措施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矿山产能。

8持续加大建筑石料矿业权投放力度。在满足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下,加大建筑石料矿业权在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的投放力度,计划于2022年前投放10宗采矿权,增加市场建筑石料供应量5500万吨以上。

9.鼓励国有企业进入建筑石料市场,积极引入社会优势资本,支持“国有控股、政府主导”的企业和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单位,在石料综合利用方面,依法依规前提下给予大力支持。

10.建设大型建筑石料和机制砂生产基地,按照产业聚集、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发展的要求,建设大型建筑石料生产基地;着力推进华新亿吨机制砂项目建设,加强机制砂资源保障。

11.支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利用,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可供利用的建筑石料,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鼓励由建设单位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原则上不得对外销售,同时履行环保、安全责任以及恢复治理义务。如确有多余建筑石料,交由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相关政策进行处置。

(六)加强建筑石料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12.鼓励按相关政策要求对已设矿山(不限于建筑石料矿山)开采中产生的可利用建筑石料废渣、废石(围岩)、尾矿等开展综合利用。

13.新设建筑石料矿山要按照矿区资源禀赋情况,新立采矿权出让前,在储量核实、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时应将矿区范围内可利用的有价资源全部纳入,一并进行综合评价,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七)深入推进建筑石料矿山绿色矿山建设。

14.按照《黄石市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黄自然资规函2019186号)要求,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两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创建任务,在产在建建筑石料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改造达标。

(八)强化建筑石料矿山开采监管。

15.在保障建筑石料资源供应的同时,要强化矿业秩序整治,严格依法依规管理,落实生态修复责任,依法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职,加大监督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营造有利于建筑石料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环境。

16.严厉打击非法偷采盗采及污染环境行为,严防破坏性开采、乱采滥挖和盲目扩大生产规模,督促采矿权人严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建筑石料矿山安全、平稳生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局(分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担当,把提升建筑石料供应工作任务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内容、实化措施、明确分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完善推进机制。

各县(市)区局(分局)要建立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优化服务环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快推动工作进程,保障建筑石料提升行动顺利进行。

(三)统筹兼顾,加强宣传引导。

市局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设置建筑石料矿业权,合理分配设置指标。各县(市)区局(分局)要加大对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相关政策文件的宣传和引导,确保我市建筑石料矿提升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