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黄石市“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主动公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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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测绘科 | 发文字号 | 黄自然资规函〔2020〕105号 |
发文日期 | 2020-10-19 16:25:00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16:25: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自然资源、能源 |
各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测绘资质单位:
根据《黄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为顺利推进“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现将《黄石市“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19日
黄石市“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
一、定义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及不动产登记阶段所涉及的行政审批类测量工作由业主单位一次性委托给资质条件满足要求的一家测绘服务机构进行实施。测绘服务机构依照合同及施工进展情况完成各专项测量工作。经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后的各专项测绘成果由审批单位审核合格后才能用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黄石市拟申请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测绘事项(含竣工验收规划核实测量、土地核验测量、不动产测绘、人防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等)。
三、作业依据
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2、《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3、《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2019;
4、《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
5、《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6、《城市测量规范》CJJ8/T8-2011;
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8、《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9、《房产测绘技术规程》DB42/T1049-2015;
10、《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1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
12、《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20258.1-2019;
13、《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2008;
1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19;
1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17、《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
18、《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四、基本规定
1、平面和高程系统
(1)“多测合一”坐标系统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多测合一”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测量精度
(1)“多测合一”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但必须满足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精度要求,确保成果准确可靠。
(2)“多测合一”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并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满足测量精度要求;使用的软件应经过验证或测试。
(3)“多测合一”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以2倍中误差作为测量误差限差。
(4)点位精度要求
主要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5cm,次要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中误差不得大于7cm,施测困难地区的地物点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10cm。
(5)距离精度要求
地物点的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5cm,施测困难地区的地物点的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10cm。
(6)面积精度要求
①各级面积测算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下表规定
精度等级 | 限 差 | 中误差 |
一 | 0.02S +0.0006S | 0.02S +0.0006S |
二 | 0.01S +0.0003S | 0.01S +0.0003S |
三 | 0.04S +0.002S | 0.04S +0.002S |
注:S—面积,㎡。 |
②不利情况下面积测量中的边长测量精度应满足下表规定
精度等级 | 限差 | 中误差 |
一 | ±(0.01+0.0003D) | ±(0.005+0.00015D) |
二 | ±(0.02+0.001D) | ±(0.01+0.0005D) |
三 | ±(0.04+0.003D) | ±(0.02+0.0015D) |
③精度等级的选用参照下表执行
精度等级 | 房屋类别 | 地段 |
一 | 特殊房屋,或产权人特别要求的 | 城市的特殊地区或特殊建筑物 |
二 | 商品房,其他上市房屋 | 大城市的市区,中小城市的中心区 |
三 | 低价房屋,房改房 | 小城镇的部分房屋 |
(7)建(构)筑物底层室内外地坪的标高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5cm。
(8)层高测量精度参照边长测量精度的规定执行。
(注: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测绘事项,因适用或执行相应技术规范导致面积等计算结果不一致而产生的误差,属于合理存在的误差,测绘服务机构在测绘成果报告中需单独出具误差分析报告。)
3、成果质量检查
(1)测绘单位应建立起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并留有检查记录。只有各级检查都满足测绘合同质量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出具测绘成果报告。成果报告应盖章、签名。
(2)测绘成果经业主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经审批单位审核不合格的,应重新测绘、重新质检、重新验收、重新审核。
(3)测绘成果应按《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
五、控制测量
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导线测量、GNSS测量、RTK测量和网络RTK测量等,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和网络RTK测量等,技术要求参照《城市测量规范》CJJ8/T8-2011执行。
六、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一)1:500竣工图测绘
1、控制测量以首级控制精度应不低于三级等级的平面控制点和四等等级的高程控制点为基础。
2、优先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条件许可的地方可采用网络RTK测量方法测定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围墙、道路、管线等全部要素,按相应《规范》、《图式》各项要求测绘编辑成图。
3、主要地物点施测
主要地物点应尽量考虑从图根控制点直接引测。个别点位实地确实难直接施测,应分别从两个控制点支站引测该点的两组坐标,其结果较差fs≤±10cm,方可取中数使用。
4、细部点施测
①宗地内所有地物、道路,有宗地界址作用的围墙、栅栏、人工坎等及邻宗主体建筑,一律按一级界址点精度要求准确测定和详尽表示,且必须从所布设的图根控制点上直接引测。
②高程注记应均匀分布、合理选注(在不影响图面美观情况下尽量多选注),要求注至0.01m。作业中应注意仪器高和觇标高量取,杜绝高程测注错误现象的发生。
③个别隐蔽建筑物拐点无法实测的可采用交会法或勘丈法补充,但要求使用钢尺,且应有多余观测,以加强校核。
5、施测范围除了建设用地范围,还包括与建设用地范围线相邻的地物、地貌,具体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①相邻的是街道的,将相邻的街道施测完整;
②相邻的是巷道的,施测相邻的巷道及靠巷道一侧建筑物的轮廓线完整;
③相邻的是建筑物,则施测相邻一侧建筑物的轮廓线完整;
④当建设用地范围线外无相邻建筑的时,将建设用地范围线外30米范围内地形、地貌施测完整,当有斜坡、人工坎等地貌存在,测至其顶部即可;
⑤分期建设项目的,将主体建筑外轮廓线作为建设用地范围;
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其他要求。
(二)面积计算
1、建筑面积测算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房产测绘技术规程DB42/T》1049-2015执行;
2、计容面积测算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执行。
3、下列三种情况将面积数在备注栏单列并准确描述:
①底层骑楼的面积。
②底层车库原规划审批层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下,建成后层高超过2.20米的面积(以第一次进场测量为准,测量后开发单位人为回填垫高的数据不能作为依据)。
③未以规划审批的层高2.20米以上的夹层面积。
④对于层高2.20米(含2.20米)以下的面积在大样图和汇总表予以描述。
(三)建筑高度测算
1、平屋面建筑高度: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高度: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3、屋面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下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当建筑物位于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区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位应计算建筑高度(有多个高度存在应尽量标注、准确描述)。
(四)建筑间距测算
1、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扣除墙柱的突出部分)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裙楼部分以裙楼的外墙面为准(不以骑楼的柱为准),裙楼的外墙面和主体楼的外墙面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分别标注,如果相邻建筑物两侧间距不一致的应分别标注。
2、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指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3、建筑间距量算采用1:500数字化测图成果为依据,结合该项目规划总平布置图,按CAD分层、颜色设置及样示要求,准确标注于竣工总平面图上。
4、建筑间距标注时应考虑到项目规划时对邻宗建筑的间距要求,杜绝标注遗漏的现象发生。
(五)建筑退让红线距离测算
1、建筑退让红线距离指建筑物的外墙面(扣除墙柱的突出部分)与红线的垂直距离。
2、如果两侧退让距离不一致的必须分别标注;裙楼的外墙面和主体楼的外墙面退让红线的距离应分别标注。
3、将项目用地红线图上用地角点坐标,展绘至竣工平面图上,按要求标注出建筑角点或外墙面至红线垂直距离。
(六)提交成果
规划竣工测量报告书一式一份(详见附件1)
七、七、土地核验测量
(一)参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执行。
(二)提交成果
1、测绘成果报告书。
八、不动产测绘
(一)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房产测绘技术规程DB42/T》1049-2015执行。
(二)提交成果
房产测量报告书一式一份(详见附件2)。
九、人防核实测绘
(一)提交成果
1、黄石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筑面积测绘表(详见附件3);
2、人防工程竣工图CAD成果纸质、电子光盘各一份。
十、绿地核实测量
(一)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图测绘
1、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总平面图的基础上,按照1:500数字测图的技术要求,详尽测绘红线内各类绿化的平面位置,个别部位无法实测的,可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进行量距,边长取位至0.01米。
2、根据实测的数据,编辑各绿地图形,不同性质的绿化范围进行颜色填充,计算各绿地面积,并逐一编号,罗列面积明细,绿地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至0.001m2,最终面积取至0.01m2形成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图。
(二)配套绿化总用地面积计算
1、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实际用地范围为准;
2、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扩建部分占地面积计算。
3、已建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后续完善的附属工程,以该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计算。
(三)绿地面积计算
1、居住区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以绿地与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小区道路、建筑物墙脚边缘为界。
2、居住区公共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游泳池、硬覆盖地活动场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算为居住区绿地;大于30%的部分,不计算为居住区绿地。
3、地上架空层人工绿地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的,计算为绿地。
4、零星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5、行道树的株距不大于8米时,按照其种植长度乘以1米计算为绿地。
6、空心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7、屋顶的人工绿地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8、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代征绿地,可计算为该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
(四)不计算为绿化用地的情形
1、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2、独立园林设施;
3、小区道路、宅旁间道路、消防通道等。
(五)提交成果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图CAD成果纸质、电子光盘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