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记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监察支队    时间:2020-08-20 05:20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记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件类型主动公开文件
发文单位监察支队 发文字号黄自然资规函〔2020〕82号
发文日期2020-08-20 17:20:00 发布日期2020-08-20 17:20:00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能源

 

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各城区国土·规划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记录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20日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记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记录,是指用行政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应当遵循“谁执法、谁记录、谁采集、谁保管”和“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记录仪为行政执法办案、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行政执法工作无关内容。相关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制定和实施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流程。

第五条  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佩戴行政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双随机一公开”、自然资源综合督察(含卫片执法检查、土地督察、林业督察、规划督察)等现场日常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二)行政处罚(处理)案件过程中调查取证、组织听证等执法活动;

(三)依法实施没收野生动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处置信访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现场踏勘及规划验收;

(六)将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放归大自然;

(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

(八)其他现场行政执法办案活动。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因情况紧急不能实施行政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行政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的原因,经本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实后,存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七条  实施行政执法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实行录音录像。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行政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开始,至行政执法检查结束时止。

第九条  行政执法记录仪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当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的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记录仪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本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并存入行政执法档案。行政执法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配备专门的移动硬盘或采集器保管,由本科室(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统一采集、存储保管。

第十二条  执法活动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按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行政执法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2至3年,但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有下列情形的,相关科室(单位)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行政执法记录仪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信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相关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行政执法记录光盘单独设立卷宗存档,相关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按年度整理在次年第一季度随同案卷移交局档案室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相关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报经分管业务的领导批准。行政执法记录保管人应当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行政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行政执法记录。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的

(二)故意删除行政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有效证据信息的;

(三)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摄录的音像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七)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八)保管不妥造成行政执法记录遗失、被盗或不按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损毁、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行政执法记录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十九条  局政策法规科要加强行政执法记录仪规范使用培训和信息采集证据合法性审查工作;局执法监督科要定期检查各行政执法科室(单位)规范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和信息采集保管情况;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各行政执法科室(单位)规范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和采集保管记录信息的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以及不按规定收集、保存、管理记录信息的,按规定追究相关科室(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