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耕保科    时间:2020-12-25 04:40

文件名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类型主动公开文件
发文单位耕保科 发文字号黄自然资规发〔2020〕8号
发文日期2020-12-25 16:40:00 发布日期2020-12-25 16:40:00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能源

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城区国土·规划分局:

为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土地利用计划配置、农用地转用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以及《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鄂自然资发〔2020〕3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好专项计划指标

(一)参与用地需求清单制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配合,根据县级农业农村(农经)主管部门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摸清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求,会同形成下年度农村村民建房需求清单,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鄂自然资发〔2020〕37号文件要求逐级转报。

(二)计划指标专项专用。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农村村民建房需求清单,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专项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或作其他用途。

(三)及时上报核销计划。在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清单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当年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凭批准用地文件,于当年11月底前报市局汇总后,12月10日前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确认或省级核销计划指标。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后,全额就地缴入国库,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

二、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

(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符合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程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规范农用地转用申报资料。一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作为单独批次申报农用地转用;二是各县级人民政府的用地请示必须对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用地面积是否合规作出承诺和说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三是要提供所涉及每户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复印件。

(三)加强政策学习做到明责履职。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除以上用地保障的文件外,各地还要认真学习《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等文件,加强相关政策学习运用,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明责履职,切实担当。

三、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各地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落实占补平衡。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争取在省域范围内落实。所涉及的耕地占补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