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主动公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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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矿业权管理科 | 发文字号 | 黄自然资规发〔2020〕5号 |
发文日期 | 2020-08-05 17:04:00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17:04: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通知如下:
一、市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目前,黄石市域内发现矿产79种(探明储量44种、未探明储量35种)。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让、登记以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具体见附件1)。
二、县(市)矿业权出让和登记权限
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硅藻土、高岭土、耐火粘土等非金属矿产以及水气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具体见附件2)。
三、同一矿种出让、登记同级管理事项
若发现共、伴生放射性矿产或主要矿种为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的重要矿产资源,则移交相应的上级部门办理。不予审批与煤伴生的非煤矿产的矿业权。
按照“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的要求,相应矿种的出让、登记资料对应进行转交。已设矿业权到期需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等有关事项的,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后,按照上述出让登记权限办理。
四、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精神的宣传,优化完善内部审查流程,明确各方职责,做好矿业权档案和台账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黄石市如有新发现矿种,按照国家最新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
1. 市级负责出让、登记矿种
2. 县级负责出让、登记矿种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5日
附件1
市级负责出让、登记矿种
(一)金属矿产
镓矿、铟矿、铼矿、镉矿、硒矿、碲矿。
(二)非金属矿产
硫铁矿、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滑石、长石、石榴子石、透辉石、透闪石、沸石、石膏、重晶石、冰洲石、玛瑙、泥灰岩、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硅灰石、方解石、石灰岩(电石用灰岩、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冶金用脉石英、粉石英、含钾岩石、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饰面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建筑用玄武岩、水泥混合材用玄武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建筑用闪长岩、水泥配料用粘土、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珍珠岩、粗面岩、水泥用凝灰岩、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
附件2
县级负责出让、登记矿种
(一)非金属矿产
硅藻土、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海泡石粘土、膨润土、砖瓦用粘土。
(二)水气矿产
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