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0-12-10 05:30

文件名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件类型主动公开文件
发文单位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自然资规办发〔2020〕6号
发文日期2020-12-10 17:30:00 发布日期2020-12-10 17:30:00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各城区国土·规划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保密工作制度》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1210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单位的安全和利益,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单位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涉密和敏感信息数据是指由本局产生、使用或传递,泄露后可能会给国家、社会、单位、个人带来严重危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三条  保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三)坚持业务谁管理、保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任第一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局办公室、信息化科、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在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涉密文件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信息化科)具体负责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及开发利用等保密工作,指导信息中心做好涉密和敏感数据保密技术保障以及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局机关其他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规定相应做好本单位保密工作和涉密及敏感信息数据保管工作。

第六条  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市委保密局备案,局办公室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保密员,负责保密文件的收发、印制、传递、阅办、清退、归档、利用及销毁和保密机房管理等工作;相关科室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密及敏感信息数据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守国家和单位秘密义务,遵守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七)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八)不用普通计算机、普通介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九)不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第八条  局工作保密范围(含涉密及敏感信息数据范围)、具体密级(绝密、机密、秘密)的确定,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更新国家、省、市保密相关规范并编印成册,发给干部职工学习。

第九条  局保密室、档案库房(含人事、财务档案库房)、信息中心机房以及相关科室单位的涉密和敏感信息数据管理岗位是保密重点防范部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相关责任人签订保密责任书,确保绝对安全。

第十条  局保密室须严格按照市委保密局有关规定配备必备的防盗门窗、密码锁、密码柜、报警器等安全保密设施,其他重点防范部位应配备必要的密码柜等安全保密设施。

第十一条  严格涉密文件(含密码电报)管理。

(一)凡收发涉密文件,须由保密员严格履行签收手续,逐件登记入册,统一放入保密室专柜存放。

(二)凡涉密文件应限制阅读范围,被指定阅读或承办人不得携文外出,不得私自转交、摘抄、复制密件内容,阅毕的密件应按规定在当天退还局保密室。凡手抄复制涉密文件,须报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复制的文件内容视同密件管理。

(三)凡利用传真机和复印机传输、复印涉密文件,须报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利用加密装置,由保密员在现场监督操作。

(四)凡邮寄涉密文件,须按照市委保密局规定的机要通信渠道寄发,严禁以普通信件邮寄。

(五)凡需销毁涉密文件,须报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由局办公室保密员统一送到指定地点监督销毁。

第十二条  严格涉密文件收文处理和派生公文定密管理。

(一)涉密文件收文处理程序:局办公室保密员收文→局办公室主任拟定办理意见→相关局领导批示→保密员送相关科室单位办理→相关科室单位阅后退回保密室→保密员按规定向发文单位履行涉密文件清退手续。

(二)派生公文确定密级程序:承办科室单位经办人填写《定密审批表》→承办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办公室主任提出定密意见→分管业务和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组长审批→报市委保密局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须遵守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守则:

(一)不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公共信息网络。

(二)不在涉密计算机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

(三)不将无线网卡、鼠标、键盘等无线设备用于涉密计算机。

(四)不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

(五)不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六)不在未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在涉密网络与互联网及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七)不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安装、使用麦克风、摄像头等音视频输入设备。

(八)不在互联网网站、微博、微信、论坛、博客等社交媒体发布国家秘密信息。

(九)不使用互联网邮箱、即时通信工具、网盘等办理涉密业务。

(十)不使用私人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计算机列入涉密或敏感信息数据计算机管理范围:

(一)局办公室与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市委、市政府信息网连接并进行文件收发的计算机;

(二)处理财务账务信息的计算机;

(三)处理人事档案信息的计算机;

(四)处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计算机;

(五)处理涉密或敏感专业数据库的计算机。

第十五条  严格涉密计算机(含手提电脑、平台电脑)安全保密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严格按照“谁上网谁负责、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涉密信息数据须存储在局指定的涉密计算机内,并与非涉密设备和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三)涉密计算机须按密码复杂程度要求设置开机密码、屏保密码,由保管人适时更新,严防外泄。

(四)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含U盘、软盘、光盘、磁带等)须专人保管和使用,统一在局信息中心登记、编号,存放在安全指定的地方。

(五)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一般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按程序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送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时,由本局指定的计算机维修公司维修,原则上不得将计算机带离本单位,维修过程由保管人全程监督,防止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和敏感信息数据。

(七)涉密计算机履行报废审批手续后,须统一交信息中心组织办公室按程序进行销密处理。

第十六条  局机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办公计算机须安装隔离卡,实行内网(业务专网)与外网(互联网)物理隔离。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将内、外网混连,也不得将计算机内、外网交叉使用。凡接入局内、外网计算机由信息中心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凡涉密和敏感数据加工项目或项目开发服务涉及提供敏感信息数据的,须经分管业务领导批准后,承办科室单位与关联相对人签订保密协议书,并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对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移交局机关纪委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各城区国土•规划分局。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