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网站    时间:2019-03-05 10:06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类型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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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2019-03-05 10:06:00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

黄政办函〔2019〕9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黄石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黄石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查清我市土地利用现状,为黄石高质量发展提供客观准确的基础数据,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鄂政发〔2017〕6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黄政发〔2018〕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市国土利用现状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强化国土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更好地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服务黄石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市土地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整合相关自然资源专业信息;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两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权属和相关自然资源信息为一体的国土调查数据库。具体任务包括: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耕地、种植园、林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湿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城乡规划、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业服务业、工业、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2.土地权属调查

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位于河流滩涂上的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的耕地、林区范围开垦的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永久基本农田调查。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实际土地利用状况。

(4)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4.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项调查

(1)自然保护区国土调查。将全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线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上,查清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建立专项调查数据库,为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基础。

(2)长江经济带自然资源调查。开展长江经济带自然资源调查,建立专项调查数据库,并将相关调查成果整合进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中。

(3)在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同时,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工作,按照国家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分类标准和相关要求,做好森林资源普查的数据汇总工作,并做好与林地、湿地、水资源等调查成果的衔接和融合。

5.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按照国家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级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专项用地调查成果和各类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县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建设市级国土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通过国土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实现全市国土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统计汇总、数据分析、综合查询等功能。

6.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国土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市、县各级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三调”数据,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和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的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国土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国土调查及分析结果,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第三次国土调查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编制市、县各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图集等,满足各行业对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的需求,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第三次国土调查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方式分阶段有序推进。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技术规程、数据库标准、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相关技术标准,以实事求是为原则,杜绝调查过程人为干扰,同时,充分利用已有的国土资源管理资料和调查成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参考利用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调查资料,保证调查成果的适用性。

二、实施计划

我市从2018年启动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到2020年完成全省统一时点更新,成果汇总,具体安排如下:

(一)组织经费落实、技术培训、招投标、项目启动等准备工作(2018年)

启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立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完成有关招标工作。

(二)全面完成全市国土调查、启动统一时点更新(2019年1月至2019年底)

1.2019年1月底前,完成基础数据收集及2000坐标转换工作、制作工作底图。

2.2019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各县级国土调查工作。

3.2019年5月底前,完成市级检查工作和成果上报。

4.2019年年底,组织开展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启动统一时点更新,将数据统一更新至变更时点2019年12月31日。

(三)成果汇总、发布阶段(2020年)

1.2020年5月底前,完成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增量更新数据检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完成市级入库、汇总分析工作。

2.2020年8月底前,完成市级预检,省级验收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市发改委负责提供风能、光伏等重要项目的用地范围等与本次调查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二)市建委负责提供建城区城市道路相关属性信息,如道路起止点、道路长度、宽度、道路面积等与本次调查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三)市民政局负责提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最新行政区域勘界、殡葬用地、社会福利机构等与本次调查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四)市财政局负责调查经费保障工作。

(五)市国土局负责全市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包括: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调查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方案、制度;编制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计划和市级经费预算;组织市级调查任务的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调查任务的实施;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市级调查相关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全市国土调查基础资料的收集及数据转换;负责全市各县(市、区)国土调查成果的市级检查及省级验收等工作。

(六)市环保局负责提供生态保护红线等与本次调查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七)市交运局负责提供国省干线及县乡村道路,以及港口码头、物流园区、客运枢纽等与本次调查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八)市水利水产局负责提供河流、湖泊、水库的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界线等与本次调查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九)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等与本次调查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十)市林业局负责提供第五次森林资源普查、林业确权、自然保护区等与本次调查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十一)市统计局协助做好数据质量评估工作,配合做好调查成果发布工作。

(十二)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城乡规划、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黄石市1:2000地形图更新项目”的规划区航测、坐标转换参数等与本次调查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以上相关部门的基础数据资料(不含还未完成的调查成果数据)2019年1月底前报市国土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第三次全市国土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中,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国土调查工作由所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调查成果由所在的区县合并上报。

(二)制定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国土调查总体方案和全省国土调查总体方案及国土调查补充规定,制定市级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并报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土地利用特点,编制相应的国土调查实施方案。

(三)落实工作经费。第三次全市国土调查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财政按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从土地收益等方面列支。市级财政负责落实市级国土调查经费;县(市、区)调查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证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调查机构要管好用好调查经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四)严控调查质量。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调查队伍和人员的监管和培训。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推行项目监理制,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严格验收制度,确保国土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完整。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报送调查成果,确保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现势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国土调查成果要按程序逐级汇总上报。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牌、宣传画、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宣传国土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黄石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基础数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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