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网站    时间:2015-07-29 05:08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文件资料
发文单位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2015-07-29 17:08:00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包含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本市辖区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各级政府名义每年5月 1日前公布实施。

  本级政府《目录》应在同级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改部门)的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予以公布。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目录。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实施地政府《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第四条 各级政府确定的审改部门具体实施目录的公布、实施和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清理、编制目录、动态管理、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等,统筹推进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审批机关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流程优化管理,负责对纳入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工作流程进行清理、实施日常办理。政府电子政务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在网上办事大厅的运行、维护和日常信息化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六条 《目录》应当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编码、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材料、承诺期限、审批程序等要素和内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和实施机关。

  第七条 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审批。

  第八条 区、县级政府审改部门要将本级《目录》及调整情况在每年 5月 1日前报市级审改部门备案。市级审改部门对县级《目录》及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下级审改部门进行整改处理。

  第九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各级审改部门及时公布本级项目调整信息。

  第十条《目录》调整需经同级政府审改部门组织审核。未经同级审改部门同意,各行政审批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目录》予以调整:(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新设行政许可的;(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下放实施的;(三)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的;(四)行政审批事项能够由市场机制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五)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制定标准或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六)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该审批职能可由一个部门承担的;(七)行政审批事项因行政审批机关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八)行政审批事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可以下放管理实施的;(九)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十)因实际工作需要恢复实施已暂停实施项目的;(十一)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需要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提出法律、法规依据连同相关论证材料,一并报同级审改部门,审改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需要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强化后续监督管理,制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管责任,防止监管失位。

  第十二条 上级政府及部门下放或者委托下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接受办理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审改部门提出承接落实意见,提供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法定期限、承诺期限等审批要件,并按照程序绘制流程图,审改部门应在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各级审改部门应当建立《目录》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实施和调整的信息化管理,推行联网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审改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反响强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目录管理实施工作纳入行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交由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擅自设立、变更审批前置条件的;

  (二)对应当履行审批职能,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或者依法公开行政审批目录清单的;

  (四)其他应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的。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处理。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具体问责方式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审批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审批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县审改部门投诉或举报。市县审改部门和行政审批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5年 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