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8-09-28 04:16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件类型规范制度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09-06 16:20:00 发布日期2018-09-28 16:16:00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

相关解读:【文字解读】《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条例》宣传培训

  各地要围绕《条例》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将9月份作为《条例》宣传月,营造贯彻落实《条例》的浓厚氛围。通过政府网站、社区宣传栏、资料手册等方式,宣传条例基本内容,普及生态控制线知识,增强群众生态系统安全意识。同时,各地要组织开展集中培训活动,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熟悉掌握《条例》内容,按要求贯彻落实生态控制线管理、巡查、查处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

  二、积极履行职责

  (一)落实生态控制线管理责任各地作为生态控制线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建立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专班,健全生态控制线管理网络,落实生态控制线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做好生态控制线内项目建设和管理、村庄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等工作,协调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行为,并督促乡镇(街办)开展生态控制线巡查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健全生态控制线管理体系市发改、环保、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监督、指导;市建设、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水产、农业、林业、旅游、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内相关管理工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旅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交运局、市水利水产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

  (三)完善生态控制线规划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条例要求加快黄石规划区范围内生态控制线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完善生态控制线划定技术导则,明确相关生态要素具体划定方法与技术路线以及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的划定办法,并依法划定规划区内基本生态控制线。大冶市、阳新县根据《条例》规定和技术导则要求开展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控制线规划编制和划定工作。(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大冶市、阳新县)

  (四)保障生态控制线管理经费各级各部门要将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生态补偿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年度计划,保障生态控制线管理处置等工作的需要,对生态控制线以内的项目投资管理及生态补偿提供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五)制定永久性绿地保护名录各地要突出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内生态功能、服务功能,将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确定为永久性绿地,制定永久性绿地名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

  (六)强化生态控制线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做好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工作。加快推动生态控制线联合执法机制建设,积极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林业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谋划,根据《条例》规定和工作责任分工,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形成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的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为《条例》颁布施行创造良好的条件。建立健全跨部门的权威性协调机制,建立《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相关制度,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三)强化督办落实。《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市政府重点督办工作范畴,各级监管部门要会同法制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重点围绕落实《条例》的有关要求,对各级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加快工作推进。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有关县(市、区)和责任部门有关责任人将进行约谈;对违反、变通、规避《条例》等行为将严格追责、严肃处理。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