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鄂自然资办函〔2019〕57号) | 文件类型 | 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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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发文字号 | ||
发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06-21 21:48:03 | |
效力状态 | 主题分类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程序,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建立绿色矿山遴选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细化方案既定的目标任务实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
绿色矿山建设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湖北省所有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企业要对照自然资源部2018年公告发布的《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负责改善矿区环境,优化资源开发方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加强节能减排,推进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与企业形象,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矿山生态环境支撑。新建矿山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追究相关违约责任。剩余开采年限大于五年的生产矿山未进行绿色矿山建设的,限制办理矿区范围变更、生产规模调整等采矿权登记事项,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凡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可享受《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湖北省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土资发〔2017〕37号)及有关文件的鼓励、优惠政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全国绿色矿山遴选长效工作机制
自然资源部每年将定期开展一次全国绿色矿山遴选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确保我省报送的质量和数量,结合全国绿色矿山遴选要求和我省实际,按照“成熟一批、储备一批、报送一批”的工作思路,开展全国绿色矿山名录湖北储备库建设,申报的基本条件及工作程序如下:
(一)基本条件。
1.矿山是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独立矿山(含油气类),新建矿山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生产矿山剩余开采年限不少于五年;
2.矿区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3.相关矿业权人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经改正后移除的除外)。
(二)工作程序。
1.矿山自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组织矿山企业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行业标准开展自评估。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编写《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自评估报告》,附件1),填写《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附件2),提供展现矿山整体面貌的影像或图片资料,并向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开展第三方评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自评估报告等申请材料后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具体要求见附件3),按照《湖北省绿色矿山现场核查评分表(试行)》(附件4)进行打分,形成《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附件5)。
3.材料审核与公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第三方评估结果合格的矿山企业名单在本级自然资源系统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做好《自评估报告》、《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原件的归档工作,并将遴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各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审核后直接报省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每季度末前5日将遴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后报省厅(报送清单见附件6,2019年第二季度情况7月10日前报送)。省厅复核后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列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湖北储备库。同时对入库的绿色矿山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手段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并按照自然资源部每年定期开展的绿色矿山遴选工作要求从库中择优上报自然资源部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通过自然资源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切实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绿色矿山建设是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考核指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务必提升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深刻认识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对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改善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绿色矿山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湖北省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土资发〔2017〕37号)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会同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银监、证监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绿色矿山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加大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加强工作经费保障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细化用地、用矿、财税、金融等方面激励政策,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推广经典经验模式,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二)严控绿色矿山建设质量。
省厅负责建立全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级专家库”),省级专家库由地质、采矿、选矿、环保、经济等相关方面专家组成,参与绿色矿山政策研究、标准制定、技术审查、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复核抽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的绿色矿山评估专家必须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程序,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严格把关,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清单,按照“到2020年,80%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目标任务倒排时间表(到2019年底,不得低于40%),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特别是剩余开采年限大于五年的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掌握最新进展情况,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工作,严格标准程序,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向企业收费,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严禁弄虚作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三)强化动态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和湖北储备库矿山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不定期进行抽查,相关工作可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开展,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诚信体系。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要督促矿山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第三方评估仍不合格的,及时上报从库中除名。
(四)做好自然资源部2019年度绿色矿山遴选报送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我省2019年遴选限定在40个以内(已通过实地核查,符合绿色矿山申报基本条件的原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可直接列入遴选名单,不占遴选总数),遴选名单报送自然资源部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此次遴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把遴选工作纳入当前重要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专项推进,按照全国绿色矿山名录湖北储备库申报的基本条件及工作程序,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和绿色矿山建设实际,突出矿山企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以大中型矿山为主,兼顾小型矿山,组织好本行政区域绿色矿山遴选的矿山自评、第三方评估、材料审核报送等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10日前将遴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附件6,含已通过实地核查且符合绿色矿山申报基本条件的原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汇总后报送省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省厅将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开展实地抽查。
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辖县(市、区)并督促抓好落实。
联 系 人:喻力、涂美义
联系电话:027—86656117、027—86656181
电子邮箱:64607646@qq.com
附件:1.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2.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
3.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基本要求及工作流程
4.湖北省绿色矿山现场核查评分表(试行)
5.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6.材料报送清单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
附件1
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
(参考格式)
矿山名称(盖章):
所在县(市、区):
20 年 月 日
一、矿山简介
简述矿山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矿山相关证照信息,矿山开采概况、开采方式、服务年限、矿山基础设施及设备、生产经营情况。
对照绿色矿山申报基本条件,逐条响应。
二、绿色矿山建设对标自评
围绕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相关标准开展自评,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评价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三、自评结论
明确是否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行业标准。
对照《湖北省绿色矿山现场核查评分表(试行)》进行自评打分。
四、附件材料
1.相关证照;
2.重要管理制度;
3.绿色矿山建设自评分表;
4.获奖证书及有关认定证书;
5.展现矿山整体面貌的遥感影像图(航空像片)、矿区视频等材料。
以上附件1—4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2
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矿山基本信息1 | |||
矿山名称 | |||
采矿许可证号 | 采矿权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矿山地址 | ||
经济类型 | 从业人数 | ||
主要开采矿种 | 开采方式 | ||
矿山规模 | 生产规模 | ||
发证机关 | 矿区面积 | (平方公里) | |
矿山联系方式2 |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人 | ||
通讯地址 | 电子邮箱 | ||
固定电话 | 传 真 | ||
手 机 | 邮 编 | ||
绿色矿山建设情况3 | |||
矿区环境 | 概述矿容矿貌、矿区绿化等方面成效和亮点。 | ||
资源开发方式 | 概述采取的绿色开发方式、先进技术装备应用、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内容。 | ||
资源综合利用 | 概述共伴生资源利用、“三率”指标达标情况等内容。 | ||
节能减排 | 概述节能降耗及减排等方面主要成效。 | ||
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 | 从科技创新、数字化矿山、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简要介绍。 | ||
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 | 简要介绍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企业诚信、企地和谐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 ||
填表说明:1.与矿山企业相关证照保持一致, 从业人数为截至填表日期的从业人员数量。2.按照可与联系人实时联系的详细信息如实填写。3.对照国土资规〔2017〕4号文中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行业标准填写相关内容,文字简明扼要,着重体现亮点与特色。 |
附件3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
基本要求及工作流程
一、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基本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专业评估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对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2.评估机构业务范围涉及地质矿产相关业务。
3.评估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流程,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参加绿色矿山建设培训。
4.具有相对稳定的绿色矿山专业评估人才队伍,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5.评估机构及其上下级事业单位,或上下级公司及参股公司均不能为评估对象(矿山企业)提供《自评估报告》的编写及绿色矿山相关技术服务。
6.评估机构自觉接受评估对象和社会公众对评估工作的咨询,积极回应质询。
二、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流程
第三方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组建评审专家组对《自评估报告》《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采取初审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评估程序,重点评估矿山与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行业标准的符合情况。
(一)组建评估专家组。
评估专家从湖北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估专家库中抽取(第三方评估机构在专家库中的在职专家优先抽取)。专家组由5到7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含地质、采矿、环保相关专业专家各1名。与矿山企业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初审。
1.资料收集。
收集待评估矿山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矿山企业门户网站、相关新闻报道、网络评价等情况。
收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开采设计、储量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资料。
收集矿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全生产规章等一系列政府性指导文件,对照检查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征求当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
2.资料初审。
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行业标准,对申报材料是否满足相关要求进行初审,对不满足评估要求的补充相关资料后再开展现场评估核查。
(三)现场评估。
现场评估阶段内容包括:听取矿山企业汇报,与矿山企业员工及当地居民(村民)座谈、实地核查等。
听取矿山企业汇报:矿山企业汇报绿色矿山建设过程,指标实现情况,自评估结论等。
与矿山企业员工及当地居民(村民)座谈:组织召开矿山企业员工座谈会,了解矿山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召开矿山所在地居民(村民)座谈会,了解企地和谐情况。
实地核查:以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行业标准为依据,核实矿山企业绿色矿山相关指标的落实情况,具体包括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并根据《湖北省绿色矿山现场核查评分表(试行)》进行打分。
三、评估结果
根据《湖北省绿色矿山现场核查评分表(试行)》打分,24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240分为不合格。第三方评估机构需在接受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式三份,一份交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份交被评估矿山企业,一份第三方评估机构留存归档。
附件4
湖北省绿色矿山现场核查评分表(试行)
序号 | 验收评分内容 | 基本分值 | 评价内容 | |
矿区环境(55分) | 1 | 矿区规划 | 5分 | 按照GB 50187安排矿区功能区,功能区布置有利于节约土地和环境保护,功能区运行管理有序,得5分;不满足以上要求,酌情给分。 |
2 | 设施配套及标识 | 3分 | 矿区生产生活及环保设施是否配套齐全,是否正常运行,得2分;生产区是否按照GB/T 13306设置标识标牌、安全警示牌,得1分;根据矿区实际酌情给分。如有环保设施缺少或不配套,重要标识标牌缺失等,则本项不得分。 | |
3 | 矿区粉尘处置 | 6分 | 采取了有效措施处置矿山采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且粉尘排放(接触)限值符合相关规定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 | |
4 | 矿区固体废弃物处置 | 6分 | 矿山产生的尾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有专用的处置场所,且处置场所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符合规定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 | |
5 | 生活废弃物处理 | 3分 | 生活废弃物是否有专门场地堆放,是否全部妥善处置;生活污水妥善处置率达到100%,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规定;完全符合以上要求可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6 | 矿区废气处理 | 6分 | 矿山采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设置了废气净化处理装置并且净化后的气体达到排放标准得6分,否则不得分。 | |
7 | 矿区噪声处理 | 6分 | 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有处理措施且噪声排放(接触)限值符合相关规定的得6分,噪声排放(接触)限值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 |
8 | 矿区绿化覆盖率 | 10分 | 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得8分,每低于这个指标5%扣2分,扣完为止。矿区主干道路的硬化,1分,视实际酌情给分。整体环境,1分,视实际酌情给分。 | |
9 | 职业危害的管理 | 5分 | 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且防治职业危害的设施有效运转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10 | 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 | 5分 | 矿山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机制健全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资源开发方式(85分) | 11 | 资源勘查与储量 | 8分 | 储量报告勘查程度是否满足矿山建设设计要求,满足得3分,否则不得分;编制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并通过专家审查,得3分,否则不得分;开展储量动态监管得2分,否则不得分。 |
12 | 开采方式 | 10分 | 不同矿种依据行业建设标准采用适宜开采方式,严禁采用限制及淘汰技术。矿山开采应采用高效开采、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共伴生资源共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并按照开采设计制定合理的采掘计划。露天开采最大限度减少林地占用和水土流失,总分10分,依据矿山开采利用实际情况的优劣进行评分,未采用绿色开采技术,最高得6分,未按设计开采,则此项不得分。 | |
13 | 运输方式 | 8分 | 不同矿种依据行业建设标准采用适宜运输方式,严禁采用限制及淘汰技术。矿山应优先选择节能、安全、环保、经济的运输方式,最大限度降低矿、废石运输给周边环境带来得影响,保证运输安全。露天矿山矿区运输道路配备洒水、喷淋设备进行洒水保洁,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应采取车辆冲洗,加盖防尘布等保洁措施。地下矿山优先选用皮带运输或专用坑内卡车,严禁使用尾气不达标装运设备。此项总分8分,根据矿山运输实际情况酌情给分。 | |
14 | 选矿及加工 | 5分 | 不同矿种依据行业建设标准采用适宜选矿方式,严禁采用限制及淘汰技术。充分实现资源分级利用、优质优用、综合利用得5分;依据矿山实际情况酌情给分。 | |
15 | “三率”指标 | 10分 | 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符合原国土资源部有关矿种的“三率”指标要求,或达到同类矿山国内先进水平的,得8分;高于上述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上述要求,本项不得分。 | |
16 |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 | 10分 | 制定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计划,得5分;计划执行率达100%得5分;未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计划或计划执行率低于60%不得分,其他情况酌情给分。 | |
17 |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 10分 | 露天采场、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矿山污染场地、排土场等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达到HJ651 有关要求得10分,一处不达标扣2分,扣完为止。 | |
18 | 复垦土地质量 | 8分 | 矿山复垦土地质量达到TD/T1036要求得8分,其他情况依据土地复垦质量酌情给分。 | |
19 | 塌陷区治理 | 6分 | 塌陷区得到了治理或难以治理的塌陷区得到有效保护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 | |
20 | 环保动态监测 | 10分 | 对噪声、粉尘、固废、污水等相关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且监测结果达标的,得7分;同时向公众公开监测数据,接受公众监督的,得3分。 | |
资源综合利用(30分) | 21 | 共伴生资源利用 | 10分 | 无共伴生资源、共伴生资源合理利用、共伴生资源暂不利用但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得10分;可利用而未利用共伴生资源的不得分;对暂不利用共伴生资源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扣5分。 |
22 | 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 | 10分 | 废石、尾矿等矿山固体废弃物采取综合利用的得10分,其他情况酌情给分。 | |
23 | 生产废水循环利用 | 10分 | 矿井水、选矿废水采取综合利用得10分,其他情况酌情给分。 | |
节能减排(55分) | 24 | 能耗核算体系建立 | 4分 | 建立矿山全过程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水耗等指标的核算体系,及时采集能耗、物耗、水耗数据的得4分。 |
25 | 能耗指标评价 | 6分 | 能耗、物耗、水耗等指标符合矿山设计、当地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等规定得6分,一项不满足要求扣2分。 | |
26 | 节能降耗 | 5分 | 能采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或能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得5分,否则不得分,其他视情况酌情给分。 | |
27 | 矿区污水排放 | 10分 | 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减少污水排放量,得10分,否则不得分,其他视情况酌情给分。 | |
28 | 固体废弃物排放 | 10分 | 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减少废石等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得10分,否则不得分,其他视情况酌情给分。 | |
29 | 矿区废气排放 | 10分 | 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减少废气排放量,得10分,否则不得分,其他视情况酌情给分。 | |
30 | 重金属污染控制 | 10分 | 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源,污染源应设置在线监测;重有色金属矿山、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控区和特别排放限值地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执行。本项总分10分,依据重金属污染控制是否严格的实际情况评分,如有重金属不达标排放的情况,“节能减排”整项不得分。 | |
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35分) | 31 | 科技创新体系 | 5分 | 建立了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并有效运转得5分,产学研用不健全的视情况扣分。 |
32 | 研发及技改投入 | 8分 | 投入达到前三年平均年主营业收入的1.5%得8分,每低于这个指标0.1%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 |
33 | 关键生产工艺流程的数控化率 | 6分 | 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率达70%得3分,每高于这个指标10%加1分,最高得6分。 | |
34 | 数字化矿山建设 | 12分 | 建立了矿山三维地质模型,进行储量动态管理和经济评价的得6分;基本实现矿山生产、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集中管控和信息联动的得4分;实现矿山管理、决策信息化得2分。 | |
35 | 科技成果 | 4分 | 申报前三年内至少有一项能创造50万元以上利润的科技成果得2分,每多一项加2分,满分4分。 | |
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40分) | 36 | 管理制度 | 5分 | 矿山应有产权、责任、管理和文化等方面的企业管理制度,差一类扣1分;应有明晰的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规章制度,缺一类扣1分;总共5分,扣完为止。 |
37 | 生产管理 | 6分 | 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得3分,缺一项不得分;根据矿山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卫生防治、安全等过程管理控制效果打分,满分3分。 | |
38 | 档案管理 | 2分 | 矿山各种生产活动的档案资料是否完备,保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满分2分。 | |
39 | 企业文化目标 | 2分 | 设置有明显的宣传企业文化的标志、标牌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40 | 职工技术培训体系 | 3分 | 培训体系健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记录清晰得3分;视企业具体情况酌情给分。 | |
41 | 职业健康检查率 | 4分 |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得4分,否则不得分。 | |
42 | 职工文体活动满意度 | 3分 | 超过70%得3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 | |
43 | 矿地协调机构设置 | 3分 | 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验收前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44 | 事件处置率 | 6分 | 事件处置率达到100%,及时解决群众反馈的问题得6分,事件处置不力不得分。 | |
45 | 企业信息公示 | 3分 | 及时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意见,以及安全环保重大危险源、环境保护、安全环保应急救援预案、安环管理部门人员信息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46 | 社区群众满意度 | 3分 | 超过70%得3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 |
说明:1.评分表中矿山企业未涉及到的,按分值的80%赋分;
2.总分300分,当矿山得分超过240分时即可合格。
附件5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
(参考格式)
矿 山 名 称:
评 估 机 构 名 称:
20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表
评估机构信息 | |||
评估机构名称 | |||
评估机构地址 | |||
机构法定代表人 | 法人代表电话 | ||
机构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
报告编制负责人 | 负责人电话 | ||
报告审核人 | 审核人电话 | ||
评估结果 | □通过 □不通过 | ||
本机构承诺,已对矿山进行了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程序规范完整,结论客观公正。评估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本机构愿承担责任。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一、概述
简述任务由来、评估的组织安排、过程等。
二、评估方法
介绍评估采用主要方法,如资料审核、实地核查、指标测算等。
三、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应按以下内容对矿山进行实地核查与评估,形成意见:
(一)针对矿山自评估报告开展实地核查、核实矿山企业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二)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行业标准,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逐项进行评估,给出评估意见。
(三)总结绿色矿山建设的工作亮点等。
四、评估结论
对矿山是否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行业标准,是否可以通过评估,给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五、相关材料
列出评估报告编写过程中所使用的相关参考文件,以及评估组成员名单(含姓名、职称、专业、单位等信息)。
附件6
材料报送清单
材料名称 | 包含内容 | 报送形式 |
正式文件 | 审核意见、遴选报送名单等 | 纸质、电子版 |
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 | 纸质、电子版 | |
自评估报告 | 电子版PDF格式 | |
第三方评估报告 | 电子版PDF格式 | |
本行政区域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清单(大中型) | 1.工作清单应包括生产矿山开采矿种、规模、是否符合入库基本条件、自评估、第三方评估、入库、实地抽查等内容;2.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比例。 | 电子版 |
注:1.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材料打包刻录光盘一张。
2.已通过实地核查且符合绿色矿山申报基本条件的原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需填写《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提交实地核查的相关资料(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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