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5第00211号

来源: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时间:2025-10-09 14:21

兹因权利人余靖、柯阳不慎将阳新县经济开发区综合大道金盾小区7号楼1001号房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证号:阳新县房预兴国字第20151317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余靖、柯阳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