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阳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时间:2025-08-06 16:50
兹因权利人何兆杰、余喜云不慎将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壹栋壹单元1-4-11幢(阳新县科委)1单元101号房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证号:政策房8012038)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兆杰、余喜云
2025年8月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