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4第0097号

来源:阳新县局    时间:2024-07-12 17:02

兹因权利人刘康不慎将阳新县兴国大道竹林塘富川家苑10号楼1单元702号房的不动产证(证号: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字第20111203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康

2024年7月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