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维护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良好秩序,现通报一起违法占用耕地典型案件:
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A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还地桥镇前某村集体土地建钢筋加工厂,占地面积4.56亩(耕地4.55亩,其它农用地0.01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3年3月10日,大冶市自然和规划局立案并于3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 6.08万元。当事人当日缴纳了全部罚款,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复耕到位;4月3日,该案件予以结案。
二、案件评析
(一)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应在文书中明确适用法律的条款项。
(二)本案中A公司违法占用耕地4.55亩,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规定“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上10亩以下……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取高限标准计算罚款,处罚适当,但应在处罚决定中说明取高限罚款理由。
(三)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能够在立案后及时下达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迅速履行了处罚决定书内容,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及时消除了违法状态,从立案到执行到位只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案件查办迅速。但该案违法行为存在发现、制止、报告不及时等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严格依法履职,认真学习该案例中的好的做法,改正该案例中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报告不及时和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问题,充分发挥基层所的 “前哨”作用,将巡查防控责任落实到人,做到 “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该立案的要迅速立案、该查处的要严肃查处,该移送的要坚决移送,对新增问题“零容忍”,决不允许违法行为制而不止、久查不决、违法状态持续存在。